嚴打圍堵事件的始作俑者

2007/07/16 18:32:28 網誌分類: 時事
16 Jul
 

  繼七月十四日晚的士司機因不滿機場新上落客貨的最新安排,糾集數百輛的士在機場附近慢駛,引致道路阻塞,影響深夜時分往返機場的其他道路使用者後。昨天(七月十五日)晚上,輕型貨車司機亦採取類似方式表達不滿,幸而警方早有準備,未有做成重大影響。惟現階段問題仍未解決,管理當局必須制止事件再次發生,其中尤以應嚴打圍堵事件的始作俑者。

 

  不論是的士業界,或是輕型貨車司機,甚至乎小部分的傳媒,均把事件的起因歸究於機場管理局前日在機場範圍內實施的新禁區限制措施。但是,在事件背後,我們可以看到,問題的癥結主要來自今次事件的始作俑者,即的士業界的既得利益者,在所謂「捍衛本身利益」的情況下,作出罔顧法紀及其他市民需要的行為。

 

  去年年初,同樣有逾一百五十輛市區及新界的士,於上班時段在中區美利大廈慢駛四小時,以抗議輕型客貨車以「白牌車」形式在機場非法載客,結果導致當日中區早上的交通出現大擠塞,不少趕往上班的市民怨聲載道。但另一方面,有報章報道表示,那些真正從事的士司機行業的人士指出,有關行動全由的士車主、的士牌價買賣或的士租車公司負責人發起及籌辦,目的是確保的士牌價維持在高價位,甚而有所上升。

 

  現時一個市區的士牌價的費用動轍數百萬元。根據的士聯合交易所網頁(http://hk.taxixchange.com/a_license_reward.php)資料顯示,市區的士牌價於一九九七年及二○○四年達至最高峰,成交價分別逾三百五十萬元至三百七十五萬,但近月來卻只能維持在三百四十萬價位左右。對於經營的士牌價買賣,及當年以高價購入的士牌價的車主而言,數十萬元的利益損失,以及停滯不前的的士牌價買賣生意額,難免心有不甘。

 

  我們相信,租賃的士謀生的的士司機大部分都是「盡力做好呢份工」的好市民,工作時只希望接載多些顧客,賺取多些金錢養妻活兒。這些安份守己的的士司機,雖然他們亦有對輕型貨車「搶客」感到不滿,但由於兩者「客源」始終有分別,因此做出的反應與業界內的既得利益者不同。

 

  簡單來說,一般租賃的士的司機多以街道上接載乘客為主,而的士台的召喚為次。至於那些有數年駕駛的士經驗的老行尊,除懂得在什麼時間在那個區域有較多乘客外,亦會有一批定期的「熟客」,以確保收入的穩定。在經濟學上來說,的士行業是社會經濟的寒暑表,由於近年香港經濟復甦,短途客的數目大增,在一些繁忙時段甚至乎出現「揀選」非短途客的情況出現,足證的士行業已非沙士時期的低潮情況,而的士業界對輕型貨車「搶客」的抗爭情緒本不應有這般大。

 

  至於如「機場客運站」等長途旅客乘車地點,租賃的士的司機當然不反對作為「專利」的最佳候客地點。但這種看來是「肥豬肉」的位置,早已引來各種「蒼蠅」的唾涎,那些「性格厚道」的租賃的士的司機者,便往往需要呆等數小時。事實上,我們不時可以從報章看到有關邊境口岸的士站的「拉客」報道,便是這些「蒼蠅」的「傑作」了。

 

  雖然這些「蒼蠅」在名義上並非一個組織,但當眼前的「肥豬肉」被輕型貨車「侵佔」,而更甚者是輕型貨車司機的行為在法例上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因此便可大聲疾呼,化作正義的先鋒,然後以不正義的行為來爭取本身的利益,這種以五十步笑百步的做法,卻嚴重影響市民的日常生活。

 

  為此,管治當局應針對違法行為的源頭,無論是的士業界及輕型貨車業界以不正當手法「拉客」,必須依法作出檢控。進一步而言,管治當局可修訂法例,針對的士或輕型貨車的車主,在足夠證據的情況下,法官除可對車主作出監禁處罰外,亦可充公用作違法的車輛之餘,甚至乎將的士牌照沒收,大大加強刑罰的阻嚇力。

 

  香港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3條,就物業業主出租處所以供用作賣淫場所作出嚴厲監管,凡任何人身為處所的擁有人或租客或其代理人(a)將處所全部或部分出租,而知道其全部或部分將經營作賣淫場所;或(b)如處所全部或部分已用作賣淫場所,故意讓其繼續作此用途,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7年。換言之,只要將出租的士視為「賣淫場所」,而擁有人,即車主或租客或其代理人出租該的士作為以不正當手法「拉客」的目的,又或是如故意讓其繼續作此用途,則可判處重刑。

 

  雖然由政府提出,以及得到立法會同意修訂法例需要漫長的時間,但只要有立法的決心,則可對任何以不正當手段「拉客」者提出強而有力的警告。因為凡涉案的車主最終必須承擔舉證責任,證明本身已盡能力防止名下車輛用作不正當手段「拉客」的工具,否則的話,法官可因應案情,判處涉資達三百多萬元的的士牌價,以及數十萬元的該輛的士,又或是該輛輕型貨車為犯罪工具,除車主有可能被判處監禁外,任何犯罪工具均被充公,這便可大大提高以不正當手段「拉客」的犯罪風險。不法份子在計算無利可圖後,自會停止一切擾亂公眾秩序為目的的行為。

 

  機場管理局制訂上落客新措施,目的是打擊機場範圍內的非法載客問題,的士業界和輕型貨車業界如以正途運作,又怎會迫使有關當局採取這種非常措施。過往管理當局被指責就非法「載客取酬」問題打擊不力,今天予以嚴管,正是回應市民的訴求,我們應予大力支持,使不法份子無機可乘。

 

寫於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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