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水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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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狽為奸!!!

2012/11/17 13:53:51 網誌分類: 法治?法官治?
17 Nov

    終審法院日前竟指有關檢控不符條文定義。終院法官在判詞竟指他們只是「訊息發送」,而非「傳遞訊息」,所以罪名不成立。難怪,反對派如此熱衷操弄司法了。          {#icono_71}  {#icono_71}  {#icono_71}  {#icono_71}  {#icono_71}  {#icono_71}  {#icono_71}  {#icono_71}  {#icono_71}  {#icono_71}

西座內望:何以反對派能夠不斷操弄司法?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2-11-17]   

郭中行 資深評論員

近日幾宗法庭的判決以及司法覆核案,都令外界擔心政客利用司法操弄政治有愈演愈烈之勢。法庭被推上政治鬥爭的角力場,法官變成了政治的仲裁人甚至是參與者,長此下去,只會令行政與司法的界線日益模糊,本港引以為傲的司法獨立將不斷受到衝擊,全港市民都是輸家,而始作俑者正正是將捍衛法治掛在嘴邊,其所作所為卻如同損害法治的反對派之流。

何俊仁選舉呈請理據荒謬

日前,終審法院對行政長官選舉結果官司作出裁定,不受理何俊仁提出的選舉呈請。雖然何俊仁對於判決憤憤不平,甚至公然批評法官的判決理據,但這場持續了多月的官司至少是告一段落。回頭來看,這樣的一場官司其實毫無必要。固然,在其他國家及地區的選舉,有時候也出現過因選舉結果問題而需要法庭介入,最令人記憶猶新的例子,就是2000年小布什與戈爾的總統大選中,戈爾對佛羅里達州的點票結果提出異議,要求重新點算而出現的選票官司,但這場官司最終在戈爾撤回上訴之下結束。戈爾提出的理據是其得票與小布什相差極小,所以有理由要求重新點票,但反觀何俊仁提出的選舉呈請,不但是毫無道理,更有濫用司法浪費公帑之嫌。

何俊仁的呈請理據並非是因為與梁振英得票相差甚微,相反兩人得票差天共地,不論如何也不可能翻盤。何俊仁提出的理據是梁振英在選舉論壇上曾作出失實陳述,因他在論壇上提及對手僭建問題,但及後他家中也被發現有僭建,何俊仁就以此要求推翻選舉結果。這個呈請的荒謬是很清楚的,終審法院亦認為失實陳述的指控沒有合理勝算,所以拒絕再受理上訴。不過,何俊仁提出的呈請既然沒有理據,何以可以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而法院既然認為何俊仁的理據並不成立,說明身為律師的何俊仁根本是利用司法以達到政治上目的,為什麼終院不批評他濫用司法程序的行為?這些都令人不解。但不論結果如何,何俊仁至少成功地利用司法程序,將特首選舉的爭議一直延長,甚至比小布什與戈爾的官司更長,這樣濫用司法的行為,法院何以容許?

「沒有最荒謬,只有更荒謬」來形容反對派,恐怕是極為貼切的。何俊仁的無聊官司剛閉幕,人民力量又再接力,人民力量敗選人周峻翹最近向高等法院提呈司法覆核,指超級議席候選人可與地區候選人共同展示在競選廣告上,令其餘候選人欠缺優勢。該案日前竟獲法院接納,若最終法院裁定選舉無效,或需要進行重選。官司最終是否會贏,恐怕機會不大,否則立法會恐怕要再次重選,後果太過嚴重。但問題是法院一再接納這些一聽已知有問題的案件,才是令人不解。只要有基本的分析能力,都可察覺人民力量提出理據的荒謬。如果他說有政黨同時參加「超級區議會」及分區直選,令部分候選人有更多的宣傳機會,對其他候選人不公平,因而要推翻選舉,然則,任何政黨派員參加不同地區的直選,同樣也會出現類似優勢,也會對獨立候選人不公平。例如黃毓民參選九龍西,也會跨區為黨友助選,照其說法這樣也會造成不公,也要推翻選舉結果?

法院把關不嚴 反對派有恃無恐

政黨派多少人參選有其自由,有的多些,有的少些都是自身選擇,並沒有干預之理。人民力量自己不參選「超級區議會」,就說參加的政黨享有優勢,違反《基本法》,這是什麼邏輯?如果其呈請成立,將來政黨也不用參加選舉了,因為只要派出一名以上的黨員參選,肯定會出現選舉優勢,如果這就是違反了《基本法》精神,香港還要不要搞選舉?人民力量如此荒誕不經、令人失笑的理據,竟然被法院受理,並且批出法援進行官司,究竟這是可悲還是可笑呢?在事件中,不斷操弄司法,損害法治的反對派固然應受到譴責,但問題是反對派從來都是這副德性,法院是否就讓他們為所欲為,才是社會最關注的問題。

令人憂慮的是,近年法庭對於這些呈請的把關以至有關政治的判決卻予人過分輕手的感覺,基本上只要涉及政治議題,法院都會接納其申請,所以,何俊仁可以打至終審法院、人民力量也可申請法援推翻選舉。雖然最終官司都沒多大機會勝訴,但浪費公帑及法庭時間,都是社會成本的一種。同時,法庭的判決某程度也助長了這股歪風,君不見多名反對派議員在08年公然參與民間電台的非法直播,違反了《電訊條例》被裁定罪成及罰款。他們不服上訴,終審法院日前竟指有關檢控不符條文定義。終院法官在判詞竟指他們只是「訊息發送」,而非「傳遞訊息」,所以罪名不成立。難怪,反對派如此熱衷操弄司法了。

   西座內望:何以反對派能夠不斷操弄司法? (2012-11-17)

   http://paper.wenweipo.com/2012/11/17/PL12111700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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