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Blog的義意
2007/07/30 16:58:51 網誌分類: 未分類
頭條網Blogcity創辦至今已有兩年的時間,寫Blog的人愈來愈多了,真可謂百花齊放,這是大家都喜聞樂見的。
其實,Blog就是網誌,是您的個人空間,在這個空間裡,您可以做您喜歡做的事,沒有人能管,就如您的私人日記一般;但也有一樣不同的,Blog是公開的。
既然是一個公開的地方,當您在這空間裡發表一篇作品時,無論是文字、繪畫、攝影作品、錄像......等等,都等同出版了;而出版,就涉及版權、涉及法律了!
Blogcity是傳媒機構下的一個網誌平台,我們是鼓勵原創、絕對支持維護版權、絕對尊重知識產權的。
為免觸犯法例或敏感地帶,Blog友們在寫blog時還是小心處理,比如:
若是轉載別人的作品,不妨在文章末加一句註腳說明來處;
若引用了別人文章的一部份,不妨在文章末加一句註腳說明引自何處;
若是利用別人的文章作出修改整理,那就更應說明是參考別人的文章了;
要知道,即使您只選取了別人文章裡的一小部份內容,但如果此段或此句內容是文章的精華或靈魂所在,也等同抄襲;就算您把別人文章的意念抽出,用自己的文字加以整理,亦是被視為抄襲的。
基於上面所講,為了減少不必要的麻煩,Blog友們何不做多一點,給自己加點保障呢?
Blogcity是公開的園地,是讓大家發揮的場所,您愛在自己的Blog內寫什麼就寫什麼,但卻不可觸犯法例和我們的服務條款,所以還是請Blog友們多加注意。
願大家寫得開心,寫得暢快,寫得安全。
現在的blog平台也越來越多了,就香港起碼有150個平台.........
Sunday哥哥:
我所說的是法律角度,是法律意見。
至於你如何思想,怎麼思想,這也是你的自由。
頭條網的事,由頭條網去解決吧。
你我之輩,理得了這麼多嗎?
相信沒人會跟她用同一個ID
畢竟不是人人受得起 一個 以抄襲聞名 在香港網絡大典中 榮登翻版代言人 的ID
請見
http://evchk.wikia.com/wiki/%E9%96%8B%E5%BF%83%E8%8E%8E%E8%8E%8E
搞到這地步 我倒想看看還有誰能理直氣壯的學官員的太極功裝可憐
頭條網有沒有行動我不知
只知這次頭條網受騙當冤大頭 名聲受損 還沒任何回應
beats:
出版社己向你證實了嗎?
其實呢D公司做野都係慢吞吞架啦,唔通第一秒就會有反應咩!可能做緊野呢!
覺得 家強 建議都幾好,取消開心莎莎得獎資格,刪除開心莎莎個blog。
其實你係想點,不如又講下啦。
君月
我一直要求的是 頭條網作出回應
以及希望苦主能得回公道
不管如何 開心莎莎已經連累頭條網名聲受損 甚至有機會負刑事責任
頭條網一點表示也沒有 是不是給人錯覺企圖淡化事情 甚至包庇抄襲者?
連BBS FORUM 對犯這種事的人 輕則禁言凍結帳號 重則刪帳號+永不錄用
頭條網一點處分也沒有 又會不會給人錯覺 頭條網不介意BLOGGER 抄襲? 不重視知識產權?
至於回收再版 是國外一般對這種事情的處理手法
頭條網會不會這種做 我不知道
事件鬧到這麼大 頭條網何時才有回應? 還是真的不介意聲名受損? 抑或是認為聲名不比金錢重要?
但你們說要頭條網處罰開心莎莎,
但獎已經給了,
難道要把拿/買了書的人的書回收,
改完,,
再開一個頒獎禮,
再發嗎?
不過「得獎資格取消」也是其中一個可行辦法,
至於書已在書店發售,
會不會回收,改後再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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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頭條網將開心莎莎得獎資格取銷, 將其網誌刪除!
至於beats告唔告開心莎莎, 我覺得係佢地o既事,
相信想beats告頭條網係告唔入的.」(From 家強)
「」裡面,下面果句我都OK同意...:)`
除非頭條網到後來還不取消開心莎莎的得獎資格?
大家常常叫頭條網給一個回應,
你們想得到的是一個怎樣的回應?
處罰?取消資格?還是告上法律?....等等?
而「」上面那句,刪了她的網誌,
她一樣可以重新再開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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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反對抄襲,,
但處罰如何?
就交由頭條網和beats決定了。
Miu Miu,
我明白你的意思,但雖然錯不在頭條網,但如果在其舉辦的活動中發現有人作弊,抄襲別人文章而得獎,作為主辦單位不是應該作出公開讉責,取消其得獎資格的嗎?香港小姐選舉曾經發現有得獎者虛報年齡而被取消資格,如事件牽涉刻意瞞騙,漠視參賽規則,這種行為不是應該受到讉責的嗎?難道主辦單位只是一句這是侵權者與被侵權者之間的問題就可以坐視不埋嗎?到了現在,甚至還可以在頭條網上看見那一百篇得獎名單,當中仍然有開心莎莎的那篇文章,雖然當事人已經把有關文章刪除。出版社口頭上也確認當事人是抄襲了本人的文章,作為主辦單位的頭條網不是應該作出公開回應,對其他會員及本人作出合理交待嗎?
問題是
苦主來這邊說話了
亦正式去信通知頭條網此事
由書展到現在 多少天了
除了這篇由BBS 年代就是眾人皆知該守的守則外
一直沒回應過苦主 亦不見任何的處理
鬧到現在這麼大了 名聲受損害 不少外人都在說 blogcity 縱容抄襲
再不作出處理 受害最大的 除了苦主 不就是頭絛網自己嗎?
很少寫博,愛看大家的博。小妹出於行業的關係,懂些法律知識。
今次的事件,覺得幾位好激,激到本末到置了。
第一:頭條網不是幫兇,頭條網是受害者。頭條網已經根據法律指引,向參賽者提出版權要求,並提醒參賽者。如有參賽者明知故犯,即要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第二:錯不在頭條網,錯在抄襲者。
其實,在侵權的案例上,是一位網友向另一位網友的作品侵權,在法律層面,是被侵權者有權向侵權者進行追討。在整件訟訴中,是侵權者與被侵權者兩者的關係,頭條網在中間沒有角色。所以,頭條網的慬慎回應是遵循法律意見的作法。
在過往的版權侵版案例中,互聯網的訟訴是最複雜的,香港即沒有完整的互聯網版權法例,也沒有案例可循。
所以,希望大家理性,客觀的討論。
請問頭條網對發抄襲者會採取什麼行動?
既然是抄襲自別人 那抄襲者還有資格得獎嗎?
對參賽者不公平 對被抄者不公平 這種獎有啥意思?
至少 給大家一個交待吧
另外, 我諗頭條網呢篇文, 主旨在於提醒其他人唔好抄襲o者!
佢入面無提過開心莎莎件事,可能已經交左比律師處理都唔定。
建議頭條網將開心莎莎得獎資格取銷, 將其網誌刪除!
至於beats告唔告開心莎莎, 我覺得係佢地o既事, 相信想beats告頭條網係告唔入的.
小禾:
圖是在MSN圖分享網站找到的....
網主~~~~
你仲有無下一篇回應beats的??
[圖是君月給我的 ]
請問如果本人的文章被你們的會員抄襲了,抄襲者甚至上台領獎出書,而頭條網到了現在還沒有對此事作出正式回應,給予本人一個合理公平的交待,這種處理手法,對本人、對其他有參與這項活動的會員來說,公平嗎?
要引用出處,並不只是「為了減少不必要的麻煩」,作為一間傳媒機構,如果本身對知識產權也不尊重,又如何叫自己的會員學會尊重別人的創作,我對頭條日報、頭條網的負責人這種輕描淡寫的處理手法,實在感到非常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