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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豈是誹謗擋箭牌

2013/02/08 10:34:43 網誌分類: 議員政棍
08 Feb

......假若筆者在毫無證據的情況下,只是由於道聽途說,就指稱練乙錚性變態、性虐待他人,或者曾學術不端,試問,練乙錚會不會認同筆者在行使正當的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豈是誹謗擋箭牌

   □黃煜雄

毫無疑問,言論自由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但言論自由豈有絕對,一個人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權力之時,有責任確保不會傷害他人的利益與聲譽。而即使是作為公權力的行使者,政府官員需要面對極端的公眾批評,但這並不代表可以肆意對他們作出沒有事實根據的污辱與指控。以言論自由作為擋箭牌,逃避應負的責任,更不應該是有勇氣的公共知識分子所為。

《信報》昨日發表聲明,就練乙錚涉嫌誹謗梁振英「涉黑」一事道歉,儘管其總編輯事後聲稱「道歉對象並非梁振英」,但道歉此舉的本身卻足以說明,該報已認識到練氏評論的極其不當之處,並已嚴重影響了公眾的判斷。

練乙錚多處指梁振英「涉黑」

事件發生後,香港的部分法律界人士以及絕大多數反對派支持者,均站在練氏一邊,在評論事件之時,卻忽略誹謗事件的本身,反而嘗試轉移話題,將「打擊言論自由」的政治帽子扣到梁振英身上。顯而易見,事件已變質為左右政治之爭,而非理性客觀的案例討論。

在普通法中,「誹謗」的基本定義十分簡單。概括而言,任何人向第三者發表損害他人名譽,而並非事實的言論,均屬「誹謗」。但「誹謗」又可分成兩大類:Libel及Slander。Slander是指口頭上的「誹謗」,或可解成詆毀他人;而Libel是較永久性的一種「誹謗」,通常是透過文字、圖畫等實物或戲劇、廣播等媒體所作出的「誹謗」。Libel及Slander兩者之間最重要的分別,在於Libel的受害人無須受到任何經濟損失,則可興訟;而Slander的受害人,一般都要有經濟上的損失,才可以向詆毀他的人追究責任(有惡意成份,或有損專業名聲,或詆毀他人的貨品或產業權等特殊情況除外)。

那麼,到底練氏文章有沒有構成對梁振英誹謗的成分?先不論該文極具誤導性標題「梁氏涉黑實可雙規」,文章內文最少十數次直接或間接指稱梁振英有黑社會背景。筆者僅舉幾例:練文稱:「暴露了紅色背景梁氏政權的不斷黑道化」、「本屆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可說是紅色父系與黑色母系結合的產物」、「梁氏暗地裡炮製了一個帶有廣泛欺騙性的『黑底民意』」、「回想解放前的國民黨,由最高領導蔣介石起,都黑道化了,怎麼現在梁振英也同樣黑道化?」、「中國出了一個關鍵時刻靠黑道資源上台的特區首長」、「揭露梁氏取得政權,一半靠黑道,未來的香港社會各方面必定因而逐步染黑」、「由中共中央循黨系統對這幾個以梁為首的涉黑當事人在大陸某處進行『雙規』,也許是一個更有效的清查途徑」。

政客「抽水」亂扣政治帽子

只要不帶政治偏見去細讀全文,市民可以清晰地得到一種印象,練乙錚通篇文章都在指稱梁振英與黑社會有關。而在香港,一個人若自稱是黑社會,或者被指與黑社會有關,無疑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但練文並沒有以事實作為依據,絕大多數文字都是按其個人的政治邏輯作出的判斷。假若梁振英不是政府官員,想必公眾對此涉嫌誹謗已無異議。

但令人遺憾的是,由於事件涉及政府官員,平日喜好將「法治」掛在嘴邊的政客們,卻無視基本事實,反而以破壞言論自由的政治帽子,扣在梁振英身上。尤其是一眾公民黨成員,如余若薇與毛孟靜之流,前者十分有「創意」地拾起英國人牙慧,發起所謂的「歡迎特首告我誹謗」運動,轉發練文,聲稱以實際行動支持誹謗梁振英。後者更叫人失笑,在大叫政治口號的同時,卻在極力掩飾其丈夫兩次因誹謗他人而需道歉的事實,虛偽之態令人作嘔。

三年前,也即2010年3月24日,《紐約時報》國際版子報《國際先驅論壇報》在其評論版刊登啟事,向新加坡前總理李光耀及其總理李顯龍致歉。道歉聲明中說:1994年,《國際先驅論壇報》評論版編輯PhilipBowring(毛孟靜丈夫)向李光耀父子「承諾」,不在任何文章中「說或者暗示」李顯龍是通過其父親李光耀的裙帶關係而當上新加坡總理。但其後又在一篇評論中,Bowring再次把李氏父子加入「亞洲王朝政治」名單,這會令人誤會李顯龍當選是靠其他因素。這宗案例十分著名,但當時幾乎沒有任何所謂的民主派支持Bowring,不是強調誹謗政治人物無罪嗎?毛孟靜為何不去問問丈夫:何以會兩次毫無保留地就誹謗他人道歉?言論自由去了哪裡?

一九八六年,歐洲人權法庭就奧地利總理訴記者誹謗一案發表著名的判詞,當中指出「新聞自由為公眾對政治領袖示意或表態提供了最佳途徑。推而廣之,政治辯論的自由是民主社會的核心概念。……政治家接受批評時應抱有的胸懷,應當比普通個人更加寬廣。與後者相比,前者的言行應受到記者、公眾更嚴格的檢視,他必須表現出更大的包容。」

沒有人會反對以上意見,事實上,政治家應當有更寬廣的面對批評的心胸。但必須指出的是,批評不能等同誹謗,假若筆者在毫無證據的情況下,只是由於道聽途說,就指稱練乙錚性變態、性虐待他人,或者曾學術不端,試問,練乙錚會不會認同筆者在行使正當的言論自由?

從政者應當有接受批評的勇氣與心胸,但言論自由不應成為不負責任者的擋箭牌。

    言論自由豈是誹謗擋箭牌

    http://paper.takungpao.com/html/2013-02/08/content_12_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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