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不能再成為第一收容港

2007/08/10 14:16:48 網誌分類: 時事
10 Aug
 

  早前因進食隔夜蛋糕而出現食物中毒的一家七口新移民家庭,因獲房署恩恤,獲准在未有公屋戶籍的情況下而與公公婆婆暫時同住,為期半年。但由於綜援法例規定,若領取綜援金人士與子女同住,綜援金額相對會較小,因此,社署人員必須依法辦事,將有關法例要求轉告該新移民家庭。惟報章報道,涉事的主人翁與妻兒在面對無家可歸的前景下,指責社署企圖藉此驅趕他們,毫無人情味。但凡事有其果必有其因,在埋怨結果之前,大家有沒有想想究竟事件發生的原因何在?七口之家的困境是否由香港政府一手做成,還是當事人自取其咎?

 

  對於這七口之家現時面對的經濟困境,不少香港市民都已感到煩擾不憾。要知道,香港市民並非沒有同情心,歷年來面對內地的天災,如多年前的華東水災,或是世界各地的自然災害,如印尼海嘯,香港市民及政府都願意伸出援手,協助有需要的人士重建家園。但對於那些可以自顧的人士,卻仍「攤大手掌拿錢」的行為,實在十分鄙視,而這七口之家現時的結果,正是他們自己選擇的。

 

  據報道,這七口之家在內地的生活雖不是好,但亦不是夜無宿、食無糧的情況,甚至乎有說他們擁有不錯的房子,生活起居還可以。反觀該家庭唯一的香港成員,雙親一直依賴在港領取綜援金為生,個人的生活亦僅足以糊口而已。因此,該七口之家是十分清楚明白香港的實際環境,而他們接受電子傳媒時亦坦承這點。可是,香港的福利制度是幫助有需要的人獲得基本的生活條件,而非為協助那些「為領綜援而領綜援」的人而設,更不是由於你生下五名子女,便可安坐家中,理所當然地享受政府提供教育、補習、玩樂及消閒等一連串的資助。由是之故,香港市民對那些自力求生,努力工作者表示尊敬,而亦不會歧視領取綜援的人士。因為不論是新移民,或是本港低下階層,在接受社會福利之時,如能撫心自問,已作出個人對香港社會承擔的責任,只是在迫不得已才要求社會提供援助,我們都會予以體諒。

 

  過去,香港曾有「第一收容港」的美名,但這卻只是英國政府慷他人之慨,迫使香港無條件接收來自越南難民的政策。結果,越南人不論是政治難民或經濟難民,在這個吸引性的措施下,紛紛投奔怒海,來港人數日益增加,已大大遠離最初人道救援的目的,亦超離香港社會的負擔能力。其後,國際社會明白到此勢不可長,因而訂出將投奔怒海的越南人分類為難民和船民兩種,以識別他們離開越南的真正原因,是基於政治迫害,還是經濟理由,從而選擇性提供援助。

 

  期間,國際社會、香港政府,以至香港市民,對於受到經濟迫害的越南難民均賦予同情心,盡力提供協助,包括安排由外國收容居住。但是,對於經濟船民,大家均有所猜忌。事實上,這些經濟船民不單為收留港,即香港帶來不少社會治安問題,更難以獲外國對其身份的認同而予以收容。

 

  在多番努力下,香港政府在國際社會的認同下,最終拋掉「第一收容港」的惡名,並實行遣返政策,將越南船民遣返原居地。至今不少市民仍記憶猶深,遣返越南船民的過程並不容易,也花費不少,而少部分因現實環境而獲發香港身份證的越南船民,表面上融入了香港社會中,惟他們大多從事色情光碟、翻版光碟等違法行為,問題雖然受到控制,但始終仍未能進入主流社會中,為香港作出貢獻。

 

  同樣地,一名沒有經濟能力的香港男子與內地女子結婚,結果生下五名子女,這是他個人選擇的自由,旁人不得異議。但若因此而要求香港政府應體恤他們,給與他們人情味,豈不是有人吃掉你桌上的蘋果,卻埋怨你的蘋果未夠香甜一樣,這種行為在本質上與當年的越南船民又有何分別。

 

  更何況,法治精神是香港賴以成功的基石,因此在政府運作中,必須依法辦事。若然房屋條例中有規定剛來港定居的人士未能取得戶籍,實已違反了租約,按理已可即時要求有關人士遷出。惟房署體恤情況而延期半年,已是法律下的人情。同樣地,在領取綜援條例下既有規定,不滿者可提出申請,以恩恤理由要求放寬,而非把綜援金視為一己之物,以個人的想法隨心所慾。

 

  回看當事人對傳媒說:「當初我們出事時,社署承諾會幫助我們,現在竟然逼遷,為免連累年老父母失去綜援,我們一定會搬離這個門口,最多全家睡天橋底」一番話中可見,當事人只把香港視為第一收容港,因此香港政府有義務、有理由協助他們安居樂業,實在令人感慨,我們的福利政策是否已被濫用了。這種只懂權利,不懂義務的行為,亦已使香港市民大感憤怒。

 

  因此,香港市民必須支持政府維持固有的立場,以減低本港福利政策中不必要,亦不應出現的吸引性。或許,我們要為再次洗掉「第一收容港」的印象而共同努力,重申香港的福利政策,只是幫助有需要的人,而非為達到某些人追求個人利益的目標。

 

寫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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