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末清初的廣州十三行(2)

2007/08/10 23:18:18 網誌分類: 經濟
10 Aug

明末清初的廣州十三行(2)

                                                             

作者:Anniewh

      明末清初,專門代辦海外商人來華貿易及相關事務的行商稱做廣州「十三行」。 
 

對外封閉政策:明﹑清政府的對外政策一向採取不開明且封閉的管理模式。

政府只知對來華做貿易的外商要從中抽稅,但與其缺乏溝通,例如:發生過外商曾在臺山﹑寧波﹑夏門等中國沿海口岸通商為逃避廣東的重稅。

另外,政府對外商還定下很多規條:不可直接與中國的官府交涉;必須依規定「以澳門為其貨物買賣的轉運站,以廣州為貿易中心,行商為代理人(a.);有關的船舶﹑貨物﹑居留等一系列問題都制定具體條例加以限制。因此,「十三行」就受政府委託而合法,它壟斷了中國對外貿易,代理海外商人在中國銷售外國商品;還承擔了外商與清官府之間的聯絡任務」,(a.)成了中國與外商唯一合法渠道,在中外溝通上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意義隨時間漸失:後來,行商組織正式成立了「公行」制度而承辦一切進出口貨物,「還負責管理和監視外國商人在華的行動。(e.)事實上,公行「具有商務和外交兩種職能,即除了經營商業貿易外,還是清政府處理外交事務的一個代辦機構。(同上)但清政府只知從公行索稅,卻沒給予保障,致使弊端百出,隨西方資本主義的興起,清政府落後的貿易體制,單靠不健全的公行經營,實在與世界脫節,因此,當公行面對世界新興的經貿形式時就「缺乏應對的能力 (a),漸漸就失去其原有的幾重意義。

 

 

參考書如下:

 

a.《中國近世史》香港公開大學﹙1997﹚    

 

b.《明史新編》傅衣凌主編 楊國楨 陳支平著﹙1994﹚中圖圖書刊行社

 

c.《中國史稿》第六冊[明史卷] 劉重日等編﹙1997﹚中圖圖書刊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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