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榷港府版權修例:彭彭致知識產權署函

2013/08/05 15:00:21 網誌分類: 時事
05 Aug

    本來,今周打算寫神魔之塔反映的香港人思維問題,但寫下來太長篇,還未完成。希望下周可以刊登。當中牽涉版權概念的發展歷史,我們可看出版權由最初為促進多元言論流通(言論自由),經過一個多世紀,變成第一世界國家操控世界文化工業機器的道具,誰知香港政府及市民對此毫無知覺,把美國鼓吹的所謂知識產權觀念照單全收,其結果是知識產權的存在於新媒體時代窒礙文化工業的發展,而神魔之塔遭自己人圍攻就是最好例子。

    與同一議題相關,是政府對版權條例再提修訂,先前稱二次創作不通過,今次就玩文字遊戲,改為不准戲仿,其實戲仿即Parody,是一種文藝諷刺手法,任何文藝作品,一旦加入諷刺原作的意味,就會產生與原作完全不同的意義,可視為全新的作品。是以,任何可以判斷為戲仿的作品,就其定義來說,其意義都不會與原作相同,是全新的作品。所以,政府再推版權條例修定,針對戲仿增加條文,是多餘之舉。以下是本人早前回應知識產權署諮詢之信件:

局長:

RE: 在版權制度下處理戲仿作品的公眾諮詢

本人修讀文藝學博士課程,對於文藝、政治及傳播理論素有研究。本人意見如下:

基本上,戲仿是世界前衛藝術其中一種被視為具有強烈文化批判力的藝術形式,其藝術及政治價值得 到肯定,著名女性主義者Judith Butler就曾在其著作最具影響力作品《性別麻煩》(Gender Trouble)裡論及並高度讚揚戲仿的價值。

再者,著名文藝理論家Roland Barthes及Kristeva等早在幾十年前已提出作者已死論以及互文性(Intertextuality)等文藝概念,指出藝術品意 義及價值不單在作者一方,而在受眾詮釋,以及任何文本都無法免於參照其他既有作品。從文藝理論來 看,世界甚至連所謂原創都沒有。從藝術文化觀點出發,版權條例是多餘,而且不符合文藝理論。所以,版權條例的立足點,不在文藝領域, 而在政治及經濟領域。

本文附件耶魯法學期刊Bracha文章亦指出版權概念在法律上的 演變,原初版權只是針對複印文本而已,現在版權條例建基於作者和原創兩個概念,本來保護作者,卻慢慢 變成了保護版權擁有人。問題是,版權概念在二百多年前,是為了保護言論流通而設,當時西方論者擔心沒有經濟收益,作者就不著書立 說,無法促進言論流通。所以,版權本是為了保護言論自由, 而進行的一種言論限制。現在,通過商業手段的壓榨,版權條例保護的人,由原作者變成版 權擁有人,但版權擁有人往往不是原作者。基本上,整 個版權條例已淪為商戰的武器,而完全失去了其原 初的文化及道德意義。

試想想,今時今日,廣告商可用為材料的音樂,還有幾多?主要都 是作逝世五十年以上,版權順利流進公眾 領域(public domain)的少數古典作品,如莫扎達的鋼琴。原作者逝世而讓版權流進公眾領域,是讓版 權完成任務,讓言論和藝術回歸社會,造福社會的一種設計。然 而,在企業法例成立以後,企業成為可以擁有版權的法人,但企業法人不 會死,企業法與版權法變質的結合,是所有文藝創作一旦被企業擁有,就 無法再次進入公眾領域。企業如果破產,只會導致清盤,造成版權轉讓, 版權令文藝作品永遠不能回歸社會和造福社會。

然而,如果香港局方注重的是商業利益,修例 純屬為香港的世界競爭力考慮,這種修例也是無益於香港經濟,蓋因世界上擁 有最多版權資產的應是美國,其次為日本和歐洲等國,香港的版權資產如九牛 一毛,沒有保護價值。反而香港最蓬勃的二次創作和戲仿,有很大的文化意義 和價值,在政府民望低迷 之際,市民沒有湧上街發生大規模暴動,不能說與他們擁有網絡二次創 作自由 無關。再者,二次創 作不只有網民需要,廣告商宣傳 商品亦得借助不同的文化資源,當中或 有需要倚賴一些模仿手段,或者二 次創作。另外,台灣網路文學如 九把刀小說的成功因素,其中一 點是書商善用了書迷的二次創 作。二次創作已有不少商業案例證明於文 化產業有利。而且,二次創作流通量大,自然就有可能產生商 機,對香港有利。

本人質疑局方是否有真正聽取業內人 士心聲,在貴局舉辦的動漫啟航座談會中,就有廣告業者表明「抄」效果是他們的主要工作。 現在無線推出的劇集衝上雲宵2,亦有很重的日劇影子。如果修例成 功,恐怕將令無 線以及香港的廣告創作人的利益反受 貴局政策所害。

我相信政府修例,動機不會在保 護某些官員的面子,不讓其受到戲仿「攻擊」。即使真是如此, 禁止戲仿有可能令 市民因為失去無害的宣洩途徑而採取更激烈的行動,進一步動搖政府的管 治和施政,變成雙 輸的局面。

基本上,不修例,只有少數既得利益者投訴;修例,則窒礙 香港文化最具活力的一環, 並令更多市民積聚不滿。 敬請政府勿為在文化、政治和經濟三方面都對香港無益的事項上火上 加油,本人敬請政府立即全面撤消所有有關修定方案。



市泰民安

彭彭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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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補充之信件:

局長:

RE: 在版權制度下處理戲仿作品的公眾諮詢

本人修讀文藝學博士課程,對於文藝、政治及傳播理論素有研究。早前已發一信回應
《在版權制度下處理戲仿作品的公眾諮詢》。

現在進一步予以補充。

在 貴局發出的諮詢文件,提及戲仿及諷刺作品可獲公平處理(Fair Use)的豁免,同時又強調,在多個已發展國家的法律中,都沒有清楚界定戲仿的確實意義。

以上兩個論點,可引申 貴局認為戲仿作品有兩種:(一)屬於公平處理(如評論和諷刺)範疇的戲仿作品;(二)不屬於公平處理範疇,而且能證明其能損害原作版權權益的戲仿作品。

問題是,戲仿英詞parody,在定義上本來就含有諷刺的意思,而所謂諷刺,就是對諷刺對象的一種否定態度,包含對諷刺對象的批評在內,亦即是說,戲仿作品總是有一個對象,就其定義來說,必然是對對象的貶抑性評論,而不可能在其文藝意義上與對象作品有任何重疊。如果戲仿作品可能侵犯版權,它只可能侵犯其他戲仿作品的版權,而不可能侵犯戲仿對象之版權。就前者來說,本人認為原有的版權條例已經提供了足夠的保護,毋須修例。就後者來說,即戲仿作品使用了戲仿對象(原作)的內容,是為了對該內容提出評論和新觀點(「戲仿」可以含有的唯一可能定義),那就必然屬於公平處理範疇。換言之,不屬於公平處理範疇的戲仿作品,就定義上來說,根本不存在。

如果一個戲仿作品可以對原作造成商業損失,那不是因為戲仿作品侵佔了原作的市場,而是原作的意義受到批判,原作的弱點因戲仿作品而暴露,並非在公平商業競爭和侵犯版權的意義上對原作造成商業損失。如果原作版權持有人認為戲仿作品在這意義上對他/她造成損失,這種損失來自聲譽受損,屬於誹謗範疇,不應該在版權條例上處理。

為此,本人認為局方應該撤回是次版權條例修訂的所有方案,因為都是沒有實質意義的動作。反而,本人認為局方有必要審視公共領域作品增長停滯的問題,因為公司法和版權條例的關係,令原作者往往無法自享版權(例如遭公司以就業威脅以低價買斷),而版權流入公司之後,永遠(即使原作者已逝)無法回流到公共領域中任由市民自由使用。這狀況,首先反映現有版權條例已失去保護原作者經濟利益之機能;第二,反映版權條例及公司法產生的聯合效應與資訊和言論自由流通的核心價值背道而馳。



市泰民安

彭彭啟

回應 (4)
我要發表
巧茹與小泡泡
巧茹與小泡泡 2013/12/12 11:56:20 回覆

YES!

彭彭
彭彭 2013/08/11 03:21:30 回覆

扇子:

你唔一定要睇嫁。我寫咁長,好辛苦的。

班人傻係一回事,惡搞即戲仿,始終係抗衡霸權的一種民間有效手段。有惡搞時,班官個個醒定小心做人。無惡搞,班官好容易肆無忌憚,清官都變貪官。

我覺得有好過無。

另外,惡搞式抹黑如果入罪,應該入誹謗,唔係入版權條例。搞版權搞死埋文化工業,我反對!

indy

 

彭彭
彭彭 2013/08/06 15:14:43 回覆

嘿嘿嘿,佢地炮製出來果篇諮詢文件咪重長。

蝦人無時間睇同埋唔識睇QQ

立 冬
立 冬 2013/08/06 11:04:21 回覆

希望局長唔會怕長啦! {#iconb_263}+2

user

最新回應

我們是否需要用謊言去打擊說謊嘅敵人,難道

現時香港情況,正是全面學習中國文革時期的惡行,口口聲聲要民主,其實係自我民主,不需守法,大話連篇,候德健說得不錯:我們是否需要用謊言去打擊說謊嘅敵人,難道事實是不足夠?

泛民也不是好東西,它是常用謊言手段的傢伙!

萬大有商量
萬大有商量 2019/06/20

年青真是好 充滿活力

彭彭
彭彭 2019/06/19
@我係你舊生...

感謝同學... 等候下一個風和日麗的自由寫作時代來臨吧(完全不知何時)... 現在是寸步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