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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公約」從未在英國落實

2013/09/21 11:40:18 網誌分類: 政治
21 Sep

上議院由委任產生,違反了上述國際公約的全部原則。但英國人會說要霸佔倫敦的唐寧街、白金漢宮和西敏寺嗎?.....美國參議員的選舉,各州人口不論多寡,一律產生2名參議員,違反了平等選舉權的原則。但美國沒有人要佔領坐落於華盛頓的白宮要求實現真普選。

「國際公約」從未在英國落實/宋小莊

所謂的「國際公約」並未獲得真正的落實。以世界上最早的民主國家英國為例,不符合該公約的情況有:

1、國家元首由世襲產生,違反了上述國際公約的全部原則。

2、政府首腦由下議院的執政黨提出,違反了公民的普選權。

3、上議院由委任產生,違反了上述國際公約的全部原則。但英國人會說要霸佔倫敦的唐寧街、白金漢宮和西敏寺嗎?

早前《鏡報》報道香江智匯舉辦「佔中」論壇,邀請正反兩方同台辯論。其中提到「佔中」發起人戴耀廷說,「如果中央同意反對派提出的所謂符合國際標準的普選方案,『佔中』就不會發生,只會變成盛大的『7.1嘉年華』。」這句話的意思是,由於中央違反作為各國國內標準的國際公約,他才號召「公民抗命」。

在客觀上,世界發達民主國家並沒有以國際公約為依據建立本國的選舉制度,也沒有以此來審查本國的選舉制度。說要符合國際標準的普選方案實際上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在於以國際公約打倒香港基本法,推出他們自己的貨色。例如最近熱炒的公民提名即為一例。他們既然如此崇拜國際公約,為何提出國際公約沒有的公民提名呢?

公約從無「公民提名」

不但如此,發起人明知沒有,但卻還要胡說《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b)項是世界各國的國內標準,說假話時,還要一本正經,顯得險惡。

對這種假話的回答,本來很簡單,只要說明世界各國並沒有這樣公認的國際標準,戴某的謊言就不攻自破。拆穿西洋鏡後,不必多費唇舌。然而,有分量的文章往往有君子之風,說明事情原委,強調了英國政府對該條文的保留,在回歸時沒有撤銷該保留,所以在回歸後也不適用。這種答案,沒有直說戴某人是騙子,恐怕未能讓市民明白。

為什麼呢?因為反對派可以說,中國是世界大國,不必受制於英國的過去的做法。反對派又可以說,中國政府有誠意推行普選,就可以接受世界公認的國際標準。反對派還可以說,香港基本法只有原則性的規定,以國際公約作為補充並無不可。反對派甚至可以說,中國政府不願意遵守國際公約,就是要推行「假普選」。主流媒體在反對派手裏,狗嘴裏長不出象牙,反而從象嘴裏長出狗牙。

法國迄今也未簽署

比如說,上述公約第25條(b)項的內容是,凡屬公民,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和機會,「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有力體現。」該條文前一句講的是定期選舉制度,後幾句講的是普及的選舉權、平等的選舉權、秘密的選舉權、自由的選舉權四項原則,並明確享有上述權利的是本國公民。這是大家有目共睹、可以查核的條文。

由於在香港享有該等權利的主體是永久性居民,不是公民,因此,凡涉及公民的選舉權利的條文,在香港就不具有適用性。如果將來在香港定居的中國公民,即使沒有永久性居民資格,也享有選舉權,則上述公約第25條(b)項才能在香港適用。如現在要求適用國際公約,前提條件就是讓不具有永久性居民資格的中國公民享有選舉權。這樣才符合國際公約的規定。

又比如說,上述國際公約1966年12月9日在紐約開放簽字。但資本主義發達國家大部分在該國際公約公布之前就已經實現了普選。例如,英國1948年實現了21歲公民的普選權,法國1946年實現21歲公民的普選權。在該國際公約公布後不久,美國1971年實現18歲公民的普選權。但上述各國各搞各的,其普選制度差異很大。有關國際公約並不是對各國不同制度的歸納,例如美國總統的選舉迄今還不是一人一票選出來的。

世界各國即使簽署和批準上述國際公約,也不以此改變本國的選舉制度。英國1968年簽署,1976年批準;美國1977年簽署,1992年批準。但法國迄今沒有簽署該國際公約。但不論有沒有簽署和批準,上述各國的選舉制度幾乎沒有因為有關際公約的規定而有任何改變,但也沒有人指責該國的普選制度違反了有關的國際公約,沒有人說要佔領聯合國總部,或佔領不符合該國際公約的國家的首都的心臟地帶。

即使上述國家明知本國的選舉制度未能滿足國際公約的要求,也聽其自然。美國不符合該公約的情況有:

1、國際公約沒有政黨提名制度,但美國總統候選人卻偏偏採用該制度。

2、美國總統由538名選舉人團負責選舉,而不是由選民普選產生,美國公民沒有享有嚴格法律意義上的總統普選權。

3、美國參議員的選舉,各州人口不論多寡,一律產生2名參議員,違反了平等選舉權的原則。但美國沒有人要佔領坐落於華盛頓的白宮要求實現真普選。

港普選將遠勝英國

世界上最早的民主國家英國,也是如此。它不符合該公約的情況有:

1、國家元首由世襲產生,違反了上述國際公約的全部原則。

2、政府首腦由下議院的執政黨提出,違反了公民的普選權。

3、上議院由委任產生,違反了上述國際公約的全部原則。但英國也沒有人說要霸佔倫敦的唐寧街、白金漢宮和西敏寺。

由此可見,有關國際公約的內容,即使沒有保留,也只具有參考性,不具有約束性,也不是各國的國內標準。如果有保留,當然更不是各國的國內標準了。香港基本法第39條也只是說,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區的法律予以實施。至於哪些是適用的,此事涉及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要按香港基本法第153條的規定處理,並不是反對派和「佔中」的發起人說了算。然而筆者相信,香港特區的普選將比英美等國更符合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

作者為資深評論員、法學博士

     「國際公約」從未在英國落實/宋小莊

    http://news.takungpao.com.hk/paper/q/2013/0921/19156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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