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魔之塔論爭──「創意」小木馬

2013/09/30 19:16:16 網誌分類: 文化
30 Sep

 

*神魔之塔與Puzzle & Dragon。

2013年7月31日,科技大學校友發聲明批評港台區Android營收第一軟體《神魔之塔》 抄襲日本同類型遊戲《Puzzle & Dragon》,有違商業道德操守,同時指責科大校方到動漫展為《神魔之塔》打氣,以及於8月16日為《神魔之塔》作者曾建中開辦創業講座 。7月30日,在同年香港動漫節完結的一天,約50名《Puzzle & Dragon》玩家包圍《神魔之塔》攤位報以噓聲。然而同日上午,我和女兒經過《神魔》攤位,所見是攤位被數不盡的遊戲迷包圍和歡呼,與同場其他高舉原創的本地動漫創作攤位拍烏蠅的情形有天壤之別。這種事件,在香港可說史無前例。

再早四天,科技界立法會議員莫乃光於《晴報》撰文支持《神魔之塔》,指「改頭換面也得花心機…比日日埋怨沒出路的一些年輕人成功」,結果惹來某些網民(似乎多為Puzzle & Dragon擁躉)的非議,責備莫議員支持抄襲。結果,同月27日,莫議員於信報撰文認錯。

一個議員幾天之內左搖右擺,立場180度轉變,屈服於輿論壓力,我只能說,這人從政,缺少了堅定的政策信念,不知道如何在文化策略上、商業利益上和泛道德上取得平衡,哪一方的聲音大,就擺向哪方。事實上,如果他認真看一下《神魔之塔》的玩家人數有多少個十萬,就知道反對聲音只是少部份人,只是報章把他們少數人的聲音無限放大至非常吵耳的分貝數值而已。

有人說,事件是《神魔之塔》與《Puzzle & Dragon》支持者之間的互相仇視。就我觀察,基本上《神魔之塔》粉絲沒有攻擊過《PAD》,《PAD》玩家卻本着所謂「原創」的道德高地,通過社交網站對《神魔》進行泛道德公審,在這一種行為上,《PAD》粉絲做的,據我看跟所謂「道德塔利班」沒有甚麼分別。

同時,事件也反映出一種扭曲了的「版權」及「原創」觀念已深入香港人心,而這種扭曲已被部分香港人天真無邪、毫無條件、不加反思地全盤接受。「版權」及「原創」兩個觀念的扭曲版本,正在建立一個文化壟斷社會,既侵蝕着「言論自由」,例如二創藝術現時正受到版權條例的折磨,也壓抑了香港那剛起步仍然弱不禁風的文化產業。

「版權」威脅公共文化資源

所謂「原作者享有作品經濟權利」這等概念,在美國立國以前在世界歷史上幾乎是沒有的。古希臘哲人詩人如柏拉圖的寫作或稱為荷馬史詩的作品,都不為任何商業利益,而是為了以言論影響或感動他人,所以如果有人把作品大量複製分發,他們不但不會反對,反而大加讚許和支持。

到了美國獨立之前,按美國版權法家家巴拉查(2008)的說法,偶然有一些出版商獲得獨家複製某些文本的權利,這或許就是版權法律的前身。及至美國獨立後,作家們及出版商才開始鼓吹一種原創人應優先享受作品經濟利益的說法。這是美國經濟結構轉型的一種結果。

不過,巴拉查亦指出,原先為了保護原創人利益的版權法例,隨着時間轉移,已被修訂至不似原樣,其道德理據雖然仍然是保護原創人權利,但保護主體已悄悄地偷換成「版權持有人」。今日,世界上還有多少「版權持有人」是作品原創人呢?恐怕不多了。迪士尼叔叔已經過生,迪士尼是一家巨型企業。今日多數的版權都非由人持有,而是由企業持有,操作企業的是企業家,不是原創人。我自己就是一名人辦,在兒童快報工作期間,寫下上百則兒童故事,是該等故事的原作者,但離職以後想出版自己的作品也不夠膽,原因是版權條例保護了我的老闆,沒有保護我作為原作者的利益。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版權條例在世界上的修訂歷史,是以金錢資本運作為依據,保護「原創」純為掩飾這一事實的漂亮借口,是一種單純的意識形態,為掩飾背後的資本運作而服務。

巴蘭(2007)指,版權條例最初的創設理由,是保障原作者的經濟利益,讓他們有一個繼續進行創作的經濟誘因。而在西方,言論自由本是比經濟利益更重要的核心價值,在美國甚至得到憲法保護,版權法例本質上妨礙言論流通,因為它規限了人討論文藝內容的空間,所以版權法例大多附有公平使用的豁免條款。

一位名為西華的版權專家曾指出:「It’s always important to remember that copyright is a restriction on free speech, and it’s a constitutionally granted restriction on free speech.  Therefore, we need to be careful when we play with copyright, because it can have some serious effects on public discourse and creativity.」

今時今日,因為企業以法人身扮擁有版權,已令原作者死後50-70年版權可回歸社會公共領域的原則變成無效。企業是永遠不死的法律生物,有點像不死殭屍,它只會清盤,但清盤時它擁有的版權會轉化為金錢利益轉換至另一企業,所以一個文藝作品一旦落入企業手中,很難想像這作品再有機會流入公共領域。

香港人大多數不會意世界上有一個公共領域,其中的文化資源自由共享,是社會文化的寶庫。想想看,你所喜歡的麥嘜歌仔,誰人作曲呢?為何謝立文可以自由改編莫扎特的音樂?因為莫札特生於沒有企業法和版權法的時代,歐洲王室沒有壟斷他的音樂,所以他的音樂永遠在公共領域流傳,任由大家取用。今日世界經濟高舉企業和版權,公共領域裏的文化瑰寶己因此停止增長好久了。

那麼,PAD粉絲以「原創」信仰指控《神魔之塔》抄襲,不妥之處在哪兒呢?我花了很多時間都想不出,該怎樣才能解說得清楚。幸好我偶然讀到台灣遊戲評論員陌雲的文章。他指,這叫「壟斷」,我覺得這二字是對激進「原創」信仰最好的形容。(見http://home.gamer.com.tw/creationDetail.php?sn=2177779

「原創」觀念不符合創作原則

前面說過,在人類文藝創作的歷史長河裏,大多數時候,人類都不曾重視過作品的「原創性」,甚至不想被說成是作品的原作者。舉例說,英國15世紀詩人喬叟就曾在作品裏煞有介事地說,他自己不是自己作品的原作者,他寫的內容都是道聽途說,所以作品非他原創。為甚麼喬叟明明是原作者,卻不願當原作者呢?這是因為當原作者非但沒有今日的經濟利益,而且當時任何言論都有機會得罪人,如果作品得罪了人,自己最好就不是原作者,免得給人追究責任。又以佛教經典為例,古時的佛教高僧,莫不以能抄寫佛經為榮。為甚麼呢?因為在沒有印刷術的年代,只有通過抄寫,他們才能把佛學傳開,以及發揚光大,他們重視的不是版權利潤,而是知識的流通。抄寫佛經斷不是為了錢。

所以呢,「原創」不是從古來就有,而是一個近代的觀念,是資本主義的產物,它把文藝創作的文本轉為商品,同時也是在機械複製技術允許的時代才會出現,所以最初版權保護(或者說壟斷)的,只是某作品的完整複製權,而不是像今天那樣,兩個作品有些微相似已經喊打喊殺。如果沒有經濟利益,版權屬誰從來不會有人在意。

另外,法國著名的文化評論家羅蘭巴特曾經撰寫一篇文章,名為《作者之死》。這篇文章在文化評論學界可說是家傳戶曉,無人不知。文章指出,基於互文性的原則,任何作品都不是甚麼原創,「作者」本來就是人為建構的概念,寫文章的人,沒有誰不是從其他文本中取得內容,拼湊成自己的作品,所以所謂「作者」,實為抄寫員而已。他又指,文學評論界製造出來的「作者」,限制了作品的意義,剝奪了讀者的解讀自由,文學作品無法在讀者身上產生豐富多采的意義,皆因評論家以「作者」原意的名義壟斷了作品的解讀權。所以,為了讓讀者重獲解讀自由,「作者」最好去死。

巴特提出的互文性,說明了創作的基本原則,即「天下文章一大抄」。就我自己認識的寫作人、廣告人、電影人和插圖師,沒有人以自己作品的原創性自豪,反而有人告訴我最緊要是別人做到的效果,我們有沒有能力抄過來。插圖師朋友買來插畫大師的畫冊,欣賞到高手作品,是他們最興奮的時候,高手作品的意念和畫法,都有機會成為他們仿效的畫法。所以呢,無論是高深的文藝理論,還是Down to earth的業界做法,都首重參考,說得白一點就是「抄」。創作的原則,是先參考其他文本,然後重新按讀者的需要,拼湊為看似新鮮的文本。本來,在沒有「原創至上」信仰和「版權」概念的時代和領域,「抄」才是王道,而且值得尊敬,所以抄寫過佛經才算高僧。

在各個文化領域中,不乏因為抄而產生的名作,日本遊戲界有拳王「抄襲」街頭霸王(見陌雲文章),荷里活電影有《廿二世紀殺人網絡》「引入」港產片的中國武術元素,香港無線電視劇《衝上雲霄》「翻拍」木村拓哉主演日劇《Good Luck》,照辦煮碗講機師空姐們的故事,沒聽說過有香港網民斥責。香港影視界素來有一句諺語:「橋唔怕舊,最緊要受」。這話當中也含有相當成份的文藝創作理論--接受理論。接受理論是學界矯正作者至上論的一個思想潮流,這一派別的理論把創作的重點重新放在讀者身上,指出讀者才是作品意義的來源。如果沒有讀者,作品的存在有何意義?這一理論可以解釋莎劇《哈姆雷特》為何曾在英國大放異彩,來到現代除了少數文化人之外,卻沒有多少人有耐心去看?這是因為莎劇是莎士比亞為當時英國民眾度身訂造的作品,故事中充滿古代歐洲封建社會的色彩,講一個王子為父王復仇而犧牲自己一切的故事。今日的大眾讀者已經遠離封建社會和充滿血腥背叛的世界多時,着實很難對《哈姆雷特》產生共鳴。讀得懂莎劇的人,都先得花時間讀一點英國歷史,不然沒有誰能夠讀出作品的味道。

這說明一個創作的另一原則--創作是作者對讀者受眾處境的回應。如果心中沒有讀者,寫出來的作品硬要讀者接受,也會讓讀者困惑:「這是給我讀的東西嗎?」這個創作原則是少數與市場學原則吻合的通則。市場學重視生產商所供為消費者所求。創作重視作者所寫是對讀者的回應。

然而,既然作品是對讀者處境的回應,而讀者處境就是社會氛圍,社會在各個時代有自己的氛圍,轉變不是那麼的急速,那麼能回應讀者需要的好作品,自然都植根於相近的文化土壤。要求植根於相同文化土壤下的作品每個都與別不同,充滿原創性和創新性,這合理嗎?如果你是農夫,不會幻想你在同一塊田裏種出來的粟米,每一株都有創新的形象吧?

香港呢,就是充滿了這樣的一種不合理信仰,即對「原創」和「創新」的一種近乎宗教的無理狂熱。結果《神魔之塔》出來,有少許像《PAD》,東方梔子出來,有少許像初音,就有人批評。我想問,我可以稱呼這些人為「原創」宗教激進教派教徒嗎?

前文提過,由古至今,「原創」觀念只曾出現在資本主義社會,這觀念是與金錢交易緊扣。如果沒有金錢瓜葛,「原創」就不會被捧為一種高高在上的道德。這種道德觀本來無所謂好與不好,但文化之於人,有如模型的膠水一樣,把人連在一起,如果因為金錢瓜葛,導至大家無法享受文化文藝之樂,那這種道德就變成一種威脅,變成市民不可不警惕的霸權工具。

想想看,二次創作是多麼好玩有趣,而且富有生命力?搞文化要經濟運作,是可以理解,但希望大家在計算金錢利益之餘,多留一點空間讓文化藝術可以更自由地流通。文化藝術呢?是於人來說一種如呼吸一樣自然的活動,你怎麼禁止和懲罰,它都不會消失。只是當版權條例無限上綱,一會兒轉刑事,一會兒又收窄豁免範圍,最終你只會把它變成地下活動,同時令自己和「版權」二字變得更乞人憎而已,這究竟對誰有好處?

採用既得利益分析法,來看動機做分析,也許可給出一點提示。今時今日,擁有世界上最多知識產權資產的是哪個國家?今時今日,宣傳「版權」觀念最落力的是哪個國家的人?答案我不說了,我只說,這二者的答案既相同又吻合,非常巧合。

木馬病毒呢?我們的電腦都中得多了,但大家又可曾想過,所謂的「原創」觀念,也有可能是他人植入我們腦海裏的一隻可愛小木馬呢?

*CA Project文章
回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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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茹與小泡泡
巧茹與小泡泡 2013/12/12 11:57:24 回覆

VG!

彭彭
彭彭 2013/10/03 14:43:43 回覆

Innovation係對社會變化的一種回應。

發明一個沒得充電的太陽能電筒,(零零漆達文西傑作),雖然好有創意,但它沒有回應任何社會需要,所以咁好笑。

如果社會無變化,而社會裡本來萬事已然自足,人可以唔需要有Innovation。

不過,軍事上永遠有Innovation的餘地,因為軍事比人強,就可以打殘哂其他人。

而且,社會不斷有變化,所以係有Innovation的需要,但我覺得現在人把Innovation看得過份地重要,甚至過份到令人忽視了社會真正的需要。

舉例,社會需要派飯的明哥多過一件上火星採石頭的機械車。

立 冬
立 冬 2013/10/03 10:43:34 回覆

我前年曾經做個一份市場比較的報告,其中P&G有句說話很好:Price promotion may win a quarter here and there, but "Innovation wins decades". 所以有發明才是一間公司持久成功的重要關鍵.+3

user

最新回應

我們是否需要用謊言去打擊說謊嘅敵人,難道

現時香港情況,正是全面學習中國文革時期的惡行,口口聲聲要民主,其實係自我民主,不需守法,大話連篇,候德健說得不錯:我們是否需要用謊言去打擊說謊嘅敵人,難道事實是不足夠?

泛民也不是好東西,它是常用謊言手段的傢伙!

萬大有商量
萬大有商量 2019/06/20

年青真是好 充滿活力

彭彭
彭彭 2019/06/19
@我係你舊生...

感謝同學... 等候下一個風和日麗的自由寫作時代來臨吧(完全不知何時)... 現在是寸步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