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學生賣淫的污染源頭在哪裡?

2014/05/26 18:48:41 網誌分類: 反邪淫
26 May


 

女大學生賣淫的污染源頭在哪裡?

“山外青山樓外樓,西湖歌舞幾時休?暖風熏得遊人醉,直把杭州作汴州。”這是南宋孝宗淳熙年間一位讀書人寫在臨安城某旅店牆壁上的一首詩,主要用來描述當年西子湖畔消磨人們抗金斗志的淫靡歌舞,諷刺那些縱情聲色、禍國殃民的達官顯貴。可是,這位讀書人或許怎麼也不會想到880年後的今天,也是在這座城市,竟然抓獲了一夥賣婬女大學生。據3月5日的《民主與法制時報》報導,杭州警方在打擊網絡賣淫抓捕行動中被抓的10名賣婬女中,在校讀書的女大學生占到了一半。孤陋寡聞的我,看到這則消息頓時感到驚詫極了。因為我一直埋頭於書堆、置身於網絡,從來都沒想到女大學生會去做妓女。於是,打開google輸入“女大學生賣淫”,竟然搜索到68萬多項查詢結果。看來,這早已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了。

對這種現象,懷著一種憂愁與好奇,我用了整整一個下午,查看了大量資料,從中了解到了女大學生賣淫的形式、流程、收入以及分佈狀況等信息。儘管有些報導可能失實,但這種現像似乎已經成為了不爭的事實。涉案女大學生通常供職於伴遊公司、商務諮詢公司、商務俱樂部等公司或者團體,打著所謂“陪聊”、“伴遊”、“導遊”、“翻譯”、“文秘”、“心理疏導”、“公關”、“演員”、“模特”、“形像小姐”等旗號,實質上在做著“三陪”、“賣淫”等以性為交易客體的勾當。她們的收入一般都非常可觀,有些女大學生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的心態也出奇得平靜和坦然。這讓原本就對這種事覺得好奇的我,感到更納悶了:女大學生究竟為什麼會去賣淫?

“一朵花兒開,就有一朵花兒敗”。經過父母、學校和社會多年栽培好不容易才盛開的鮮花,卻又接著凋零敗落,這不能不讓人失望。在物慾橫流、聲​​色犬馬已經成為世俗甚至演變為時尚的社會,許多人已經不再僅僅滿足於溫飽、小康、富足,而是要再追求歌舞昇平、燈紅酒綠。這股浮燥的煙霧早已籠罩在大學校園的上空,讓不少正在成長的大學生迷失了方向。外面世界的精彩和誘惑,直接伸向部分女大學生的靈魂,讓她們走向了出賣自己肉體的歧途。透過形形色色的案例,我發現,有的是因為家庭生活困難,迫使女大學生利用身體“勤工儉學”,賺取自己的學費和生活費之外再來“反哺”給予養育之恩的雙親;有的是因為愛慕虛榮,看到周圍同學的“瀟灑自如”、“花枝招展”,就想方設法在攀比中不至於敗陣,以為賣淫賺錢既來得快,又能獲得肉體快樂;有的則是因為有過夾帶性經歷的情感挫折等原因而對生活失去了信心而選擇自暴自棄,並用賣身賺錢的方式報復不特定的更多男人。社會上專門有一幫人正是抓住了女大學生存在這些思想動態,而專門招攬、介紹此類生意,並且通過不斷翻新的各種花樣來成就這些女大學生的迫切願望。而高校在這個問題上,也放鬆了管理,甚至坐視不管或者放任自流。

這些原因如果從法治的角度來觀察的話,筆者認為,無論是賣婬女大學生,還是在讀高校以及網羅這些賣婬女大學生的人,都在最起碼的法治理念這一環節出了問題。這也正是女大學生賣淫的污染源頭之所在,如果不及時加以治理,將使“大學精神”丟得更快,“象牙塔”倒得更快!後天就是“三八國際婦女節”了,出於對大學女生的關懷,出於對大學精神的維護,我將這些污染源稍微歸納,簡述如下:

一是賣婬女大學生自身的“主體理念”和“自由理念”的淡薄。民法理念是法治理念的核心理念,在民法理念的園地裡,有高貴的“主體理念”。這要求作為生活在現代社會中的每一個人都必須充分認識到自己是一個人格獨立、意志自由的人。在從事一切社會活動時,必須首先把自己放置於“主體”而不是“客體”的地位。 “主體理念”的最典型的標誌性要求就是要主動尊重自己的人格權,尤其是包含人格獨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嚴的所謂“一般人格權”。女大學生賣淫現象,本質上把自己當作交易客體而不是交易主體的一種破壞現代法治的行為。在賣淫這種行為仍然不能被中國目前的法律所允許的情況下,其之所以一直被反對進而列入打擊整治的範圍,從民事法理的角度來分析,就是因為人身權的不可交易性,即:無論作為一般人格利益的人格尊嚴,還是作為具體人格利益的身體,都不應作為交易的客體進入任何交易市場,包括性交易市場。有些女大學生願意為他人提供有償性服務,不管最初是出於完全自願、隨波逐流,還是出於被迫無奈、誤入此道,但只要她們進入了這一群體,就已經就暴露出了“主體理念”的欠缺或者不成熟。另一方面,在民法理念的園地裡,還有揮灑的“自由理念”。這其實是現代法治賦予人們的意志自由、思想自由、人身自由和行為自由,本質上是人格解放的標誌。但任何自由空間都有“不自由”相伴,這種“不自由”空間的存在是對自由的一種限制和約束,同時也是給人們行使自由提供的一種權限指令。因此,“自由理念”又要求人們不能濫用自由,濫用自由的本質是對法律和道德規則的破壞,很容易構成對他人自由空間的侵犯。現代法治給了女大學生以充分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即行使人身權的自由。然而,如果突破了自由本應有的界限,那麼,就意味著已經進入了“不自由”空間了。此時,法律可以限制,輿論也可以譴責。賣淫嫖娼被現代法律所禁止,女大學生敢於衝出大學校園,衝破法律規則,將自己的身體作為招徠財源的手段,把自己的“女生身份”顛倒為“女妓身份”。很顯然,這不是“自由理念”的濃郁,而是“自由理念”的缺失。應該說,主體理念和自由理念在民法理念中佔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是判斷一個人是否具有成熟民法理念的重要評價指標,但是,在現代大學校園裡,卻被部分賣婬女生給糟蹋的支離破碎。這反過來又說明,宣傳民法理念、鑄就民法理念的使命依然需要更多的人“上下而求索”。

二是所屬高校“契約理念”和“誠信理念”的淡薄。對於大學生而言,大學教育已經不再主要是“義務教育”而是一種“權利教育”。從法律關係的角度來看,當高校錄取了大學生,新生入學報到註冊,就表明大學生已經與高校建立了一種高等教育培養服務法律關係。筆者認為,這在本質上是一種教育消費服務合同。因此,就要求合同關係之雙方主體,必須以濃郁的“契約理念”和“誠信理念”,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合同義務,實現合同目的。 《高等教育法》第4條規定:“高等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與生產勞動相結合,使受教育者成為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可見,作為教育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高校,有義務把教育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培養成社會主義事業的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這就要求在培養過程中,不僅向學生傳授專業技術知識和技能,而且還要向大學生切實有效地提供的思想政治教育、德育教育以及法制教育等全方位的、有利於促進大學生健康成長與全面發展的教育。女大學生賣淫,屬於受教育者在課餘時間從事的社會活動,但這一社會活動卻是被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所禁止的,也與教育服務合同的本質目的相背離,因此,如果高校對部分女大學生的類似行為視而不見、聽而不聞,那麼這不僅映射出了有關高校對這個問題的麻痺思想,而且還直接違反《高等教育法》,因為根據該法第56條第2款規定:“高等學校應當對學生的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給予鼓勵和支持,並進行引導和管理”。之所以作出這樣的立法規定,就是因為大學生仍然處於“可塑期”,對自己行為的判斷在大多數情況下仍然需要他人和所在單位的幫助與引導。高校應該嚴格遵守這一法律規定,誠信地履行契約義務。對於那些確屬貧困的大學生,要給予充分的關懷,使其不至於因為生活困難而產生不必要的心理負擔和不應有的行為出軌;對於那些受社會消極思想影響較深的大學生,要建立信息排查、收集、反饋、跟踪等預防與處理機制。這都是作為舉辦高等教育的高校應該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大學生也有權利享受類似指導和關懷。現在的問題是,在有些高校,不僅在女大學生賣淫之前,沒有採取任何有力的預防措施,而且在賣淫事件發生後,也仍然無動於衷,任其蔓延。當有關機關抓獲歸案、媒體公開曝光之後,則以簡單的“勸退”、“開除”為處理方式,只考慮到學校聲譽,絲毫不顧及賣婬女生的權益保障。這在筆者看來,都是契約理念和誠信理念的扭曲造成的。

三是介紹、組織人員的“權利理念”和“平等理念”的淡薄。如今的大學校園,早已是“滿園春色關不住”了。不容否認,隨著高校不斷的年年擴招,大學生群體裡面更多地混入了一些“不爭氣”的孩子。但不管是大學生主體如何多樣化,思想狀態怎樣多元化,作為高校和社會都應力爭將他們培養成對社會有益的合格人才。但是,社會上的一些不法分子,卻趁機利用現在“林子大了”大學生群體裡“什麼都有”的現狀,在組織賣淫活動過程中打起了女大學生的主意。作為女大學生,不管是對社會、對生活持有什麼樣的“人生觀”,但現代法律卻賦予了她們作為“人”應該享有的權利,包括人格尊嚴和身體權不受侵害的權利。然而,有些人偏偏要抓住嫖客群體對女大學生“情有獨鍾”的青睞心理,無視女大學生的權利,打著各色各樣的幌子,誘使許多女大學生“就範”。原本對賣淫持無所謂態度或者以前有過賣淫經歷的女大學生,就為有這樣的“勤工儉學”機會而喜笑顏開、感激不盡,於是,介紹和組織人員則不費吹灰之力就可以招聘到他們的“意中人”;原本只想做所謂的“文員”、“翻譯”、“陪聊”等冠冕堂皇服務的女大學生,則會因為一來有錢可賺二來充實生活而紛紛前往。對於這部分尚無賣淫經驗或者缺乏賣淫意識的群體,介紹和組織人員則往往先讓她們從事“素單”服務(即不提供色情服務,僅陪喝陪聊),逐漸侵蝕她們的思想堤壩,最終走上提供“葷單服務”之路。在這個過程中,“業內人士”儘管稱呼那些賣婬女大學生為“學生妹”,但卻絲毫不尊重她們的權利,性服務主體之間的地位也不平等,有的賣婬女生則被逼迫長期提供服務,有時還要拉攏同學“入圍”。因此,儘管賣婬女大學生可能會從中賺取不扉的收入,但她們的身體權、健康權、名譽權、受教育權卻因此受到連鎖侵犯。

然而,儘管我為這部分賣婬女大學生權利受到侵犯感到惋惜,但她們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的回答和表​​現,卻又讓我大失所望。筆者見到一則報導,高校裡也開始有男同學“做鴨”,不過對男生賣淫的條件要求更高,既要英俊帥氣,又要討女人歡心,關鍵的是功夫要棒。一位女生告訴記者:“女生做了事之後還能堅持上課,男生可就慘了,因為精力透支,回來後就只能倒頭大睡。所以乾這行的男生多半成績糟糕透頂”。天哪,天哪,我的天哪!原來這些賣婬女生對這種事情竟然如此坦蕩,還因自己的性別優勢而嘲笑那些“做鴨”男生所處的劣勢。看來,對這種現象,即便有誰出來為她們說幾句話,那些賣婬女生非但不會“領情”,而且還有可能因此而“不開心”呢。我更為失望的是,好多賣婬女大學生賺來的錢,據說根本沒用在學業上,而是去了酒吧,或是買了衣服、化妝品。這些腐化墮落的賣婬女生,現在還是一名“學生”,唯有好好學習、天天向上才有更好出路,但她們卻利用了好多人不能企及的美好時光去出賣自己的肉體,污染大學風氣,敗壞社會正氣,這樣何以能對得起養你愛你的父母?何以對得起教你育你的學校和老師?何以對得起造就你、成就你的現代社會?

我們周邊的日本國,有一種叫“援助交際”的東西活躍於中學和大學女生群體中,這種所謂“援助交際”就是由女生對性需要者提供“性援助”,由性消費者向女生提供“財物援助”,這讓不少女生學業荒蕪、生活頹廢。由此讓我想到,在中國已經出現的部分女大學生賣淫現象,是不是也要找准精神污染源頭,來“動真格”地管一管呢?否則,“笑貧不笑娼”的人際規則要是在大學校園裡逐漸蔓延開來的話,可能真會如武漢某大學一教授所說:“再不整治,高校將成為全中國最大的妓院”。

2006年3月6日凌晨於上海

(作者單位:上海政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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