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存在主義哲學再思聖經律法
網誌上寫了唯物史觀聖經律法的文章,過幾天思考更新。
文章中提到律法是人與人以及神與人的約定,當中有提高社會生產力的因素,所以不能隨便廢去,律法須受尊重。
這時提及的律法,還是一個整體社會的律法。
我把這理放在自己身上,發現過份社會性地去看律法問題,也還是太籠統,一如我的美學老師楊春時指社會實踐未能照顧個性化要求,確實沒有照顧到個體情況。
實際上,我領悟到,為甚麼社會律法或道德在某些時空容許一夫多妻,或較多元的婚姻形式,我今天還是不會做同樣的事,原因在於兩公婆有兩公婆間的約定,而這不明文約定凌駕了社會性的律法和道德。人生存,不是個體的生存,而是哲學家海德格爾所說的共在。沒有人可以脫離另一個主體而存在於世,共在是自明地被給出的。基督教提出的兩個主體,第一是神,第二是他人或鄰舍,而且這個他人不但包括家人朋友,也包括了社會和敵人。
使徒保羅說:凡事我都可作,但不都有益處。
此話其條件沒有說明,但相信與「是非之心同作見證」那一句有關。保羅說的「是非之心」,是連不信的外邦人也會有的,簡言之就是一套更加個性化的律法。
一個人立身社會,必與社會有約定,那是社會律法,這表示人作事除考慮自己立場,也考慮社會的總體立場,。
一個人跟從神,必與神有約定,那是與神之間的約束,愛主即作事時,必考慮神的立場和與神的約定。
一個人有了親友,必與親友有約定,那是最個性化的約束,愛親友即作事時,必考慮與該親友之間的約定。
有了這框架,即可解釋很多道德問題。比如為何以利被神指責愛兒子多於愛祂,那是以利考慮神的立場考慮不足。又比如為何有人在法律上和教會裏都是義人,但婚姻卻可能失敗,那是因為那人與配偶之間約定不足,作事時只考慮社會的立場,考慮配偶的立場不足。
耶穌教我們,愛神愛人,其實是完善了律法的原則,即凡事必考慮神及身邊人的立場,而這是律法的本意。當律法失去本意,只剩條文外殼,律法即失去靈魂。
耶穌說,你們的義若不勝過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這是甚麼意思?
字面解似乎是法利賽人遵守的,我們都必全部遵守,還比他們做得更好,這才勝過他們。我現在想,這似乎是錯誤的解釋。耶穌的意思相信是,法利賽人只懂遵從律法的外殼,但至少是給了神充足的面子,他們以神之名通過嚴守律法成為法利賽人,勝過法利賽人的義,是指不但給神充足的面子,而是更加充分地考慮神的立場來行事。
吊詭的是,當我們真正充分考慮神的立場時,即可發現,舊約律法是不完全的,因為舊約律法是歷史處境之產物,只適用於一段歷史中的一個社會,當人充份考慮神的立場,是會產生出新的律法,也就是人與人及人與神之間的全新約定,這其中的一項,即是新約。這也是為何當福音傳到外邦後,諸種舊約律法都被使徒們免去了。
*請恕拋書包,初稿沒有存在主義哲學的內容,考慮到標題太一般瀏覽率受局限而拋個書包。這書包能配合原文內容,但非必要。由於這個理解對聖經倫理學或有重大影響,個人特別希望此文可以較我自己的其他文章稍為廣泛地分享出去。現世多數人都做了法利賽人,特別是香港人,法利賽色彩濃到令人窒息。
Thanks 冬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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