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正在研究向銀行發放證券牌照

2015/03/06 19:19:25 網誌分類: A股 期指分析
06 Mar

證監會:正在研究向銀行發放證券牌照


2015年03月06日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今日在發布會上表示,關於監管部門將向銀行發放證券牌照問題,根據此前國九條的要求,目前證監會正在研究落實相關要求,研究證券期貨牌照的制度安排,相關工作正在進行當中,需要履行必要的程序,目前還未明確時間表。
證監會回應QFII和RQFII征稅問題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今日在發布會上表示,QFII和RQFII征稅問題實際上不屬於證監會監管範疇,但此前相關要求2014年11月起,應當依法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按照現行稅法要求,任何機構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境內稅收。
證監會:本月20日挂牌交易十年期國債期貨
證監會批准中金所開展十年期國債期貨交易並挂牌合約,3月20日正式挂牌交易。
證監會:做好十年期國債期貨准備工作
證監會要求中金所應當高度負責精神,加強統籌協調准備好十年期國債期貨交易,切實履行好交割、結算等職責,做好投資者培訓工作。
證監會:正審批上證50中證500期指申請
針對媒體報道的上證50中證500股指期貨獲批,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3月6日表示,中金所已向證監會上報了上證50中證500股指期貨交易的請示,目前證監會正在審批,下一步向社會公開審批結果。
證監會:行政和解金不區分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
資本市場行政和解金的辦法,可以用於補償同一案件中行政相對人所受的損失,投保基金公司來履行和解金的管理職責,和解金與民事賠償的訴訟程序相互獨立,投資者可以接受和解金的補償,也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但不支持投資者就同一案件獲得重複救濟。
和解金管理辦法包括23條,第一,和解金的管理使用,使用專戶管理的原則;第二,對和解金管理使用的監督;
該辦法在1月9日公開征求意見,共收到了公開反饋意見4份,證監會主要根據意見做了兩方面修改,提高了行政和解金的安全性,進一步提高和解金的公平性,不再對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做出區別。
證監會:行政和解金與民事訴訟相互獨立
行政和解金制度與民事訴訟程序相互獨立,投資者既可以接受行政和解金的補償,也可以就民事違法行為提起民事違法訴訟,但行政和解金制度不支持投資者同時獲得補償。
證監會:修訂公開發債募集說明書有關規定
證監會近期公布施行了公司債券發行管理辦法,為了做好與辦法的銜接,修訂公司公開發行債券募集說明書,公開發行債券說明文件兩個文件。
公司公開發行債券募集說明書主要修改內容包括:將公司債券發行的主體擴大所有公司制法人,增加了公司治理情況的披露要求;修改了保薦人制度,增加了商業保險征信機制;增加了對發行人業務,會計信息等的披露。
公開發行債券說明文件修訂內容主要包括:將保薦機構改為主承銷商;針對公司債權發行主體擴展至所有公司;取消了發行公告,承銷協議要求等等。
證監會:加強對“PE+上市公司”模式監管力度
對於“PE+上市公司”投資模式,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6日表示,證監會堅持以市場化為導向,在合法合規的基礎上由市場自主決定,讓企業在轉型中發揮作用,同時,為了防範“PE+上市公司”投資模式可能導致的內幕交易等問題,證監會還將加強監管力度,依據上市公司收購辦法等法律法規強化該投資模式的監管要求,嚴厲打擊內部交易,對違反投資者權益的行為,發現一起打擊一起。
證監會:截至3月5日滬港通擔保賣空交易量為零
3月2號開始,海外投資者可通過滬股通擔保賣空部分A股,通過滬港通沽空A股的屬性與融券內容相通,監管機構已經對擔保賣空做出了規定,近期香港聯交所下發相關規則規定:標的股票的範圍,應當屬於上交所融券業務的標的範圍;擔保賣空的申報和期限,申報價格不能低於最新成交價,投資者應當通過股票借貸獲得滬股通股票沽空,借貸期限不能超過一個月等。
張曉軍表示,截至昨日,滬股通擔保交易賣空交易量為零。證監會將密切關註滬股通擔保賣空情況,確保滬港通的平穩運行。
證監會:將召開桂敏傑 宋麗萍的媒體見面會
從明天起證監會將召開兩會期間證監系統代表委員的媒體見面會,7日3點召開全國政協委員桂敏傑見面會,8日上午10點30分將召開全國人大代表宋麗萍的見面會。
證監會:就深港通開發布會的報道不實
對於媒體報道的關於深港通開發布會的問題,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6日表示,這些報道一是未向證監會求證,二是未如實報道。
證監會:對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高壓態勢
證監會始終對內幕交易的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高壓態勢,也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調查機制,也根據改進執法工作,對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方面都有明確要求。
證監會:行政和解金管理暫行辦法3月29日起執行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3月6日表示:證監會、財政部聯合發布行政和解金管理暫行辦法,3月29日起執行。
證監會2月27日發布了《行政和解試點實施辦法》,自2015年3月29日起施行。辦法明確,行政相對人因行政和解協議所涉行為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投資者可以向行政和解金管理機構申請補償。
在使用範圍與條件方面,辦法明確,行政相對人涉嫌實施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或欺詐客戶等違反證券期貨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並符合以下全部條件的,才可以適用行政和解程序:中國證監會已經正式立案,且經過了必要調查程序,但案件事實或法律關系尚難完全明確;采取行政和解方式執法有利於實現監管目的,減少爭議,穩定和明確市場預期,恢複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行政相對人願意采取有效措施補償因其涉嫌違法行為受到損失的投資者;以行政和解方式結案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如果案件存在“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律適用明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相對人涉嫌犯罪,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中國證監會基於審慎監管原則認定不適宜行政和解的”其中一項情形的,中國證監會不得與行政相對人進行行政和解。
至於行政和解的實施程序,辦法明確,行政和解程序分為申請和受理、和解協商、達成行政和解協議、行政和解協議的執行等幾個環節。證監會內部由行政和解辦公室具體負責實施行政和解,與案件調查部門、案件審理部門相互獨立。證監會實施行政和解,遵循公平、自願、協商、效能原則。中國證監會不得向行政相對人主動或者變相主動提出行政和解建議,或者強制行政相對人進行行政和解。
與此同時,辦法明確,存在“中國證監會在受理行政相對人的行政和解申請後,達成行政和解協議前,經調查發現新的事實、證據,認為案件不再符合行政和解受理條件的”等五項情形之一的,證監會應當終止行政和解程序。

 

在行政和解金的管理和使用方面,辦法明確,行政相對人交納的行政和解金由行政和解金管理機構進行專戶管理。行政相對人因行政和解協議所涉行為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投資者可以向行政和解金管理機構申請補償。行政和解金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國證監會會同財政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