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身」,只是依法執行職務

2007/11/07 21:39:28 網誌分類: 時事
07 Nov
 

  早前有示威者在灣仔利東街進行抗議時侵佔路面,影響往來交通,因而被捕。其後,該等被捕者投訴警方的搜身做法,質疑存心「羞辱」。殊不知,警方的做法不單依法辦事,更是為了確保被捕人的利益可得到全面照顧。

 

  現時雖然有不少法例賦予警方截停搜查的權力,但條文亦同樣作出規限,不容警方濫權。一般而言,警務人員在現場拘捕違法者後,首要的工作便是進行初步搜身,以確定被捕人沒有可引致自己或他人受傷的物件、沒有其他違禁品,以及蒐集與案有關的證據。

 

  當被捕人押返警署後,會隨即扣留在臨時羈留室,以便人員處理一連串如錄取口供等相關的文書工作。其後,案件主管便會因應案件性質決定是否讓被捕人士保釋外出。若然被捕人不獲保釋,或未能符合保釋條件,又或拒絕保釋,警方便須安排將被捕人正式羈留,直至提訊於法庭,再由法庭栽決。但由於初步搜身對執法者和違法者的保障均不足,警署值日官便須考慮在被捕人進入羈留室前,安排人員再進行徹底搜查,以確定除一般衣物外,羈留人士身上或體內沒有其他物品,包括細小至鞋履上的鞋帶。

 

  事實上,部分被捕人會十分樂意接受警方的徹底搜查。因為自被捕人進入警署的一刻開始,警署值日官的身份便嚴如一名獨立人士,有別於案件主管,並有責任按法例為被捕人提供適當照顧,而被捕人在接受搜查後的身體狀況及私人物件等均會被紀錄下來,避免出現電影劇本那些「插贜嫁禍」或「屈打成招」的渲染劇情。

 

  另一方面,警方不時在徹底搜查中會發現被捕人的內衣或體內藏有毒品;又或是金錢、紙張、香煙等,甚至一些是被捕人特意收藏的小利器,企圖藉此做出「自殘」行為,以便投訴警方,或是影響日後法庭的判決。因此,值日官的考慮必須全面,避免「有心人」刻意傷害自己,或令警隊尷尬的違法事件。

 

  過去,市民亦曾聽聞羈留室發生意外或自殺事件,甚至乎下半身癱瘓,有賊王之稱的葉繼歡亦曾在囚禁期間,被懲教署職員發現擅自帶香煙、糖果及花生進入監獄醫院。由此可見,執法人員在羈留室的戰線上總是在「明」的一方,偶一不慎,便會有違法行為出現。因此對被捕人「搜身」,只是依法執行職務,實不存在指稱的「羞辱」。

 

寫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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