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銀訴遼寧省政府敗訴

2015/03/15 11:35:05 網誌分類: 職場
15 Mar

最近,同儕們都在討論一宗保證合同糾紛案例。案件上訴人為中銀香港,被上訴人為遼寧省人民政府和葫蘆島鋅廠。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近終審判決中銀香港敗訴。

案件背景如下:

1. 一家香港公司(遼寧省政府駐港附屬機構)作為借款人向新華銀行香港分行(後併入中銀香港)申請信用證;

2. 遼寧省政府於1996年2月9日向新華銀行香港分行出具了一份《承諾函》,表示「將盡力維持借款人的存在及如常運作」等等;

3. 葫蘆島鋅廠 (「擔保人」)於1996年2月14日向新華銀行香港分行出具一份由香港法管轄的《不可撤銷擔保書》,但該《擔保書》未經內地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登記。

4. 借款人拖欠銀行兩張信用證項下本金及利息,更於2002年11月6日被香港法院頒令清盤。清盤手續於2008年4月24日正式結束,唯中銀香港的債務未獲清償。

根據判決書所述,中銀香港曾於2006年向遼寧省政府、擔保人及其他機構提起借款糾紛訴訟,但最高人民法院於2007年11月裁定中銀敗訴,並認為中銀可以對其認為的債務擔保人分別提起訴訟,故有這宗保證合同糾紛案。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遼寧省政府出具的《承諾函》未有明確適用法律,按文件簽訂時的法律,法院認為適用法為內地法律。至於《擔保書》,雖然《擔保書》載明適用香港法,但如果適用香港法律,是規避了內地外匯管制制度,故法院認定為無效,《擔保書》適用法律應為內地法律。

其次,法院裁定從《承諾函》的名稱和內容着眼,遼寧省政府沒有表示會對借款人的債務代為清還,《承諾函》不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保證。法院同時指出中銀於起訴前發給遼寧省政府的律師函內,未有要求過省政府承擔代為清償借款人債務的責任。

至於擔保人的責任,由於《擔保書》未有辦理批准或登記,於法無效,但擔保人對擔保無效應負有不超過借款人不能清償部份50%的賠償責任。

然而,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適用於該案,即鑑於借款人業已清盤,債權人如欲向擔保人追討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債權,債權人必須於破產程序終結後六個月內提出,否則,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法院認定中銀未能舉證證明2008年4月27日至同年10月26日期間向擔保人主張過權利或提起過訴訟,故判中銀上訴失敗,擔保人無需承擔擔保責任。

講了那麼多,這案例的教訓是甚麼?

筆者嘗試提出如下供大家參考參考-

1. 《承諾函》,絕對不等同《擔保》,對貸款方保障甚微。這一點,適用於世界各地的貸款。

2. 內地機構提供的擔保要確保取得內地有關批准和作出登記。

3. 內地擔保人(除非其資產身處境外)作出的擔保書的適用法律,難以避免不使用中國內地法律作為管轄法律。

4. 假如借款人欠債不還,債權人應盡快對擔保人提出清償要求,並於需要時提起訴訟。

讀者們如對有關民事判決書有興趣,以下為有關連結-


(註 - 筆者並非內地律師,本文僅屬個人意見,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也不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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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月
拾月 2015/03/16 08:57:48 回覆

 

一位有心的朋友问文章提及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拒绝中银香港提起的借款纠纷诉讼,法院的理由是什么呢?

关于朋友的提问,人民法院是于2007年11月15日作出了(2007)民四终字第1号民事裁定。可是,笔者在网上屡寻这份民事裁定不果。

如果有读者找到的话,请商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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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月
拾月 2024/04/04

TVB拍的的確是經典。

ycf
ycf 2024/04/02

我有看過,經典都是8,90年代tvb所拍的版本,至於,國内所拍的,上年那個'飛狐外傳'同'天龍八部',單看造型,我已經接受不了,下星期,我可能會去沙田那個展覽。

ycf
ycf 2024/03/24

多謝推介。

ycf
ycf 2024/03/03

本身起初對四哥的演出不寄住任何厚望,但你的介紹,真的要找來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