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也需要承擔社會責任

2007/11/14 22:06:35 網誌分類: 時事
14 Nov
 

  一直以來,有識之士深感哀嘆香港市民的公民教育普遍不足。不論是年青人,或是七、八十年代經濟起飛後出生的新生代,往往在追求個人理想的同時,缺乏對社會責任的應有承擔。近年來,不同界別的人士均要求跨國企業在賺取利潤之際,應慷慨地對社會作出回饋。但是,部分人士一方面提出要求,一方面卻視個人的思想行為、個人的信念和理想凌駕於社會整體利益,這種行為豈不是「只許百姓放火,卻不容州官點燈」。

 

  其實,任何事並不是「非黑即白」,州官和百姓在不影響別人的情況下,實在可同時點燈而毋須責難於對方,這才是人權和自由的真締。可是,今日(十一月十四日)在立法會議事堂上就早前某家居服裝店出售懷疑有黑社會名稱的T恤作出討論,不少議員透過「創作自由空間」的原則,質詢警方在行動上的高調姿態是否恰當。由於涉及創作自由的事項,因此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代表政府作出回應,而陳家強亦在會上多番重申政府及警方都尊重創作自由,但同時亦帶出市民在創作時亦要遵守法律的要求。

 

  在電子傳媒前可以看到,梁家傑議員及梁國雄議員對怎樣開展創作自由空間方面的內容著墨不多,卻將焦點集中在警方的行動是否濫權上,意圖藉此對政府扣上「打壓創作自由」的帽子。撇開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所關注範疇應只在於「創作空間」方面,而保安執法程序上的事項應由保安局局長作出回應這點不談,在社會公義,以及依法而行兩方面,警方都有絕對的理由採取當的行動。

 

  在會上,梁家傑議員提到創作自由的重要,並舉出上述懷疑有黑社會名稱的T恤,以及警方搜查報館的兩個例子,作為警方打壓創作及言論自由的論據。他在會上提出「有關商戶是擁有良好的信譽,表面上與三合會並無關係」作為說明,因而推論警方的行動有可能是濫權。

 

  梁家傑議員是資深大律師,因此在提問時用上「表面上」三個字,目的是將舉證責任交給警方。當然,若這是法庭審訊,警方的搜查行動或未能取得足夠證據證明該商店與三合會有關(事實上,警方無須證明該商店與三合會有關,只要證明管有三合會物件便可,而梁家傑議員的提問有如「打官司」,設定了「證據不足」的假象)。

 

  《社團條例》訂明,任何人只要管有與三合會有關的物件,便可被定罪。因此,當警方接獲舉報,或收到消息(警方行動前一日,某份本地報章在頭版以大字標題報道該商店出售懷疑有黑社會名稱的T恤),便應即時採取調查行動,包括前去現場蒐集證據,拘捕與案有關人士以便錄取口供等,均是警方的職責所在。至於最終是否提控,警方會徵求律政司的意見才作出決定。若然只基於表面上是良好的商店為由,而採用電話方式致電對方,這豈不是讓警方誤觸《妨礙司法公正》的罪名。因為警方的任何行動必須依法辦事,亦必須遵守既定的守則,任何人員不能按一己意願,而更改行動的需要,或將行動消息向其他人士透露,其中尤以涉及黃、賭、毒,以及三合會的罪行,警隊對人員的要求是不容出錯的。

 

  至於另一搜查報章事件,梁家傑議員是引述早前有某份廣受歡迎(但受市民歡迎與報章的公信力全無關係)的報章,大字標題報道警方派員到報館搜查,而記者協會亦發表聲明,表示關注事件。在事件上,香港市民其實所知不多,但按該報章的一貫報道手法,究竟當中有沒有渲染誇張的成份,其中的可信性有多少,相信不少市民都心中有數。此外,我們亦可回想昔日廉政公署搜查報館的行動所引起的社會反應,以及今次事件中,記者協會在發表聲明過後,並沒有積極的跟進行動,亦可略知一二。梁家傑議員在議事堂上引用報章的報道,實為「無本」的工具,取而用之,何樂而不為呢!

 

  相對於梁家傑議員的發言,梁國雄議員的發言便遜色不少了。在發言期間經常因離題(並非就討論事項提出質詢,而是發表個人意見)而遭到主席范徐麗泰提醒、提問、說明議事規則等,便有如小學生提問不當時,由老師作出糾正般,實在難以想到這是香港取重要的立法機關立法會出現的景像。至於梁國雄議員在發言時,硬將警方搜查拘捕行動套用於一名假設的香港市民身上,繼而說警方的行動濫權,完全忽視警方多番呼籲市民若有購買該T恤,應盡快與警方聯絡的信息,這豈不是「偏聽偏說」的行為嗎?

 

  今次事件警方以拘捕行動來警告「走法律綱線的人」,提醒他們在創作時應具有高尚的情操,以及為社會建立正確的價值觀,因而使部分創作人大聲疾呼警方打擊創作自由,因而導致今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多位議員發言。可是,綜合社會各界人士,以及坊間不少市民支持警方行動的聲音,包括不少的創作人,以及被捕的家品店負責人,全都認同創作自由亦必須有一定的原則,更贊成警方對任何涉及黑社會行為必須採取「零容忍」的策略。因此,那些認為創作空間受到制肘的人士,請先行撫心自問,當你們看到自己或別人的子女受到社會次文化毒害之時,是否需要為這種低劣文化的「惡性循環」負責。

 

  現時,市民並沒有看到任何創作空間因事件而收窄,任何創作人的發言同樣可透過各大傳媒作出報道,發表,甚至乎有議會的候選人及所謂的創作人,在事件後刻意採用類同的手法而對警方作出一連串的挑釁性動作,但只要未有觸犯法例,各人均未有遭到他們聲稱的警方打壓。

 

  明顯地,警方的行動並非針對某商店,或某名創作人,只是基於收到消息而依法採取行動。正如陳家強在議事堂上強調,警方執法是有依據及尊重創作自由,但市民創作時亦應遵守法律,有疑問應事先弄清楚。陳家強相信,創意產業界亦會認同,創作的同時亦需要肩負社會責任和守法。

 

  事實上,現時不少報章、雜誌、以至刊物書本的「創作」,雖然不涉及違反法律,但在道德層面上,這種利用灰色層面,或是以嘲笑模式攻撃別人,實在有違自由創作可以引領世人進入更高藝術境界的基本精神,也不符真正創作人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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