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能寫入法律嗎?

2015/05/17 02:06:35 網誌分類: 宗教
17 May

    「愛」能不能寫入律法,我覺是個值得討論的議題,原因有幾個方面。

    第一,基督教信仰明確認為,愛是法律的總綱。

    第二,香港號稱法治社會,一切以法為本,好像十分文明,但在法律之中,卻沒有了愛。

    第三,親友做學校訓導工作,經常接獲家長投訴的案子,經常為偵查學校案件花費心力時間。而我覺得,在香港,查案及審訊已有警察及法庭包底,學校培育學生,可以毋須仿效社會對待成人犯罪者的做法,專注於愛的教育,也就是德育。

    第四,延伸到治國範疇,特別是中國,「愛國教育」及「愛國政策」都基於「愛」這一種特殊的觀念。探討「愛」與法律的關係,對我們如何理解施政及教育,或會給出一些重要的啟發。

    耶穌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太22:37-40)這一段話提出,法律是有基礎或所謂的原意和目的,而這個基礎,是愛。

    後來,使徒聖保羅對耶穌的說法做了進一步的解釋,說:「因為全律法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加5:14)又說:「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羅13:8)「完全律法」這一說法,呼應了耶穌另一個富有革命性的聲明:「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太5:17)只是,當初耶穌並未明言如何成全律法,直到保羅解釋,我們便知道「成全」的關鍵就是「愛」,主耶穌通過為罪人死而身體力行地示範了「愛」,而不是單憑口講漂亮話。而且,耶穌在此也點出了重要的一點,即在法律之上是有更高的目的,法律並不一個終極的最高點,也不是像一般的香港學者那樣說,法治是一個核心價值,法治並不核心,法律的總綱即是愛,才是核心。

    如此,當代香港人在香港生活,所感受到的一種唔聚財感覺,或用日語漢詞表達,即違和感,便容易說明。香港人祟尚法治,卻錯在把法治視為最高價值,結果法律條文愈來愈多,全部變成像殭屍一樣的道德束縛,大家都用法律來束縛他人,在法庭上告來告去,獲取自己的利益,在學校,家長和學生也一樣告來告去,把法律當成玩弄他人的道具。甚麼是立法原意,幾乎沒有人提,沒有人關心,也沒有人記得。

    就以最近的五毛子膠袋稅為例,立法原意應該是為了實踐環保中所謂的源頭減廢,現實上是政府對環保壓力團體的施壓所做的消極回應。法例生效以後,這條法例如何擾民,相信已經人所共知,另外在商業界裏,因為使用膠袋受到妖魔化,商人更多地改訂紙袋,結果是世界斬樹更加多,讓人在另一個層面上傷害地球。

    另一個諷刺的例子,是屋宇條例為了安全禁止所謂僭建,結果我家大廈平台的鄰居就慘了,他們的平台常有高空擲物,為了家人安全而「僭建」了簷篷,用來擋高空擲物,誰知一次遭人告發,屋宇處就來執法命令他們拆除簷篷。無論如何求情說理都沒有用,因為公務員的人性判斷不被社會制度信任,他們被教導只能依法辦事,不能像人一與市民將心比心來溝通,只可從嚴,依法做有違立法原意的執法工作。

    這些事例,反映法律相當容易僵化,人很容易忘卻立法原意,這是為何社會在法治以外,還需要有一群有心人議政立法。立法,就是對僵化了的法律做出修補,更新,恢復法律的活力和有效性,同時在立法議論的過程中,重申立法原意,即建立一個人人都能在其中活得好的社會。這種原意,就是「愛」。

    多講一個具體例子。親友的學校,有一位同學A遺失了八達通,工友檢獲後,按卡上名字歸還給同學A,誰知卡內已無餘額,A的家長翻查電子紀錄,發現八達通卡遺失後有多次刷卡記錄,每次八元,剛好就是校內飲品販賣機的飲品價格。家長向校方報告此事,口裏雖說不是要校方做些甚麼,其用意實在就是想向校方討回公道。親友疑惑,要不要翻看校內CCTV錄影,查出「犯人」(假設真是學生,實際上可能是任何人,甚至是其他家長),然後懲誡一番。我說:「查到了又如何呢?想要樹人的話,教化比查出犯人更加重要。」如果只是懲罰警誡,拾遺者心裏可能認為,自己是道行未夠,給老師捉到,下次應該更加小心行事,把卡拿到其他地方去刷,學生不是出於愛去行善,只是顧忌學校的權力和嚴刑峻法而被逼守法。以後當校方失去權威,或者學生脫離學校,就會再犯同樣的事。

    以權威維護社會綱紀,社會上已有警隊和法庭,學校是老師還可以對學生施以德育教化的地方,而且老師不是專業偵探,不宜浪費心力學做偵探,把案子查個水落石出,校方應該做的,反而是把案子在早會拿出來與全體同學討論,講述受害人同學A如何不愉快,激發同學對同學A的關心。如此,將來如有同學因為考慮受害人的立場而自發行善,校方就算是做到了愛的教育了。

    就社會整體運作來說,社會網紀有賴警方執法以及法院審訊,兩者皆是以權威讓個體屈服於法律,從而維持社會運作。但是,香港過份依賴法律的結果,就是製造出一大群沒有愛、遺忘立法原意的市民,他們忙於玩弄法律,投訴他人,樂而忘返。結果,香港法律愈多,社會愈亂,昔日以同舟同濟為本的真獅子山精神一去不返。

    愛,就是為人着想,而耶穌所講的愛,是社會層面上的愛,更高一層,它追求鄰舍間以愛相待,不分敵我,也不是出於任何功利原因,不因為威逼利誘而有。

    可惜,愛作為法律概念,只能停留在彼岸的層面,作為一個理想而存在,因為愛無色無臭,無形無味,無影又無蹤,無法驗證,不能作為一個實踐概念用於此岸。不過,是不是因為無法驗證,我們就不應該把愛與法律連上關係呢?我認為不是,因為愛正正就是法律存在的原因,它應該是所有法例的立法原意,這是為何聖經指愛成全律法。

    為此,愛難以成為執法的依據,卻應該是立法和行政層面的最高指導原則。沒有愛,枉為立法會議員和社會領袖。而且,按照耶穌的教導,愛沒有對象之分,不區分敵我,這才是來自上主的正版愛的觀念。稱職的立法會議員和社會領袖,應該能同時考慮己方與敵人的立場,用心以言勸說,加以調和,適當妥協,即使真的無法妥協,也該做到先禮後兵,打死無怨,而不是單方面強調自己一方的正義,然後把對方視為惡魔來一味鞭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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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否需要用謊言去打擊說謊嘅敵人,難道

現時香港情況,正是全面學習中國文革時期的惡行,口口聲聲要民主,其實係自我民主,不需守法,大話連篇,候德健說得不錯:我們是否需要用謊言去打擊說謊嘅敵人,難道事實是不足夠?

泛民也不是好東西,它是常用謊言手段的傢伙!

萬大有商量
萬大有商量 2019/06/20

年青真是好 充滿活力

彭彭
彭彭 2019/06/19
@我係你舊生...

感謝同學... 等候下一個風和日麗的自由寫作時代來臨吧(完全不知何時)... 現在是寸步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