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號法冤罪:論國旗與兒童色情法

2015/08/02 03:33:02 網誌分類: 文化
02 Aug

文明社會對人身傷害設有法例禁止,但人類的怨恨和色慾不會因此消失,犯罪轉向符號層次。

不過,人以符號犯罪,判罪界線就很難確定,易生冤罪。現試以毀壞國旗及兒童色情刊物條例兩種法律做出討論。

毀壞國旗和管有兒童色情物都是針對符號控罪的法例。很明顯,國旗和兒童身體在此二例之上,都是符號。國旗不是一個國家之實體,但是國旗在社會成員之中有象徵層面上的實在性,因此毀壞一面國旗,可以是一種意圖詆毀一個國家的犯罪。兒童的身體是兒童的身體,它先天並非任何色情表述,要讓兒童身體變成色情表述,得先有為兒童身體及動作賦與色情含義之人存在。

要讓一個事物變成符號,牽涉意義之賦與,因此一個物件在特定情況下可能失去象徵意義而還原為僅僅一個事物。於是,針對符號犯罪的法例若然嚴格執行,勉強檢控,很容易造成冤罪,因為符號犯罪必須包含對符號賦義。如果疑犯實在沒有對符號賦與指定意義,疑犯其實算不上犯罪。但疑犯有沒有賦與指定意義,則不是物理世界之事,是意義世界之事,無法以物理方式判斷犯罪。

關於國旗毀壞的冤罪案例,早半年佔中前就有一個,雖則警方沒有檢控,網媒卻有大量網民做出了指控。當時,親中團體遊行,預備了大量國旗,遊行後留下大量國旗在地上被人踐踏或丟棄,破爛國旗佈滿路上,被人指這種行為有毀壞國旗之嫌。實則,這種行為並非出於任何犯罪意圖,因為遊行團體讓國旗變得破爛,並非一個公眾傳意或有對象的傳意行為,對遊行人士而言,遊行後被留下的國旗在那一刻並沒有被賦與國之象徵的意義,而只是被賦與了即棄物的簡單意義。實在,國旗只在遊行日一天之內具有暫時的象徵意義,遊行過後,根本用不了這麼多的國旗,留住也佔地方,必須丟棄。然而,丟棄國旗即表示有必要破壞國旗。就算沒有即時破壞,去到堆田區,那面旗還是要壞掉的。

另一種符號犯罪法例為兒童色情刊物條例,這法例近日因美心妹寫真事件引起關注。事實上,類似的法例在世界多國都有設立,目的雖說是為了保護兒童,針對的是孌童犯人,但吊詭地,在美心妹寫真事件中,法例沒有規範或打擊到任何實存的孌童犯人,卻傷害了兒童及兒童的一家。

假如我們夠心水清,可留意到整個法例的成立,在於一個假想的孌童罪犯概念。法例假設世界上有孌童犯。實際上,任何人都是潛在的孌童犯,同時又不是孌童犯,孌童只是人的一種可能行為。可以說,該法例是為了防範一種不存在於此刻,只在歷史中存在過,而未來未確定是否存在的罪行。

防範不是不好,但立法者往往忽視立法的代價。實在,由於孌童犯不存在於此時此地,兒童色情刊物條例把規管對象,由從未存在的孌童犯轉移到符號之上,也就是兒童色情刊物。然而,規管符號又遇上了與毀壞國旗相同的問題,因為一個物件或動作,本來就只是一個物件和動作,是人把意義賦與物件或動作之後,該事物才變成符號。換言之,一面布是否國旗,一個動作是否性的行為,取決於賦與意義的人,但意義的賦與,卻往往因文化及處境而異。比如Nike LeBron James的恐懼鬥室廣告,就曾因為龍的賦義而引起爭議。龍在西方的賦義是邪惡可殺的對象,在中華地區的賦義卻是不可侮辱的民族象徵,因此球員對付龍即被認為是不敬行為。

在國旗的情況,由於國旗定義相對穩定,爭議還算較少,但實則上按處境一面國旗在使用後仍會還原為單純的布塊,因此勉強做出毀壞國旗的檢控,即會產生冤罪,而且為市民帶來不便,如果不准把過多的國旗處理進垃圾箱,這些物資要如何是好?只准永遠塞在家中供奉,即變成苛政。

既然連爭議較少的國旗毀壞罪也可以有歧異,何況是對性的行為的判斷呢?

近日,朋友轉告,曾有人提出判斷兒童色情可考慮孌童犯視線,讓我擔心了好幾天。幸好,朋友澄清,提出這說法之人士仍只是法律/司法界別之學徒,還不能代表性司法界或法律界。我之所以會擔心,首先固然是我以為該名人士是法官或執業大律師,具有權威性,二是因為這說法表面上好像很有說服力,其實這大有問題,因此該名人士忽略了符號的特性,錯以為符號是固定的事物。

由此至終,孌童犯根本未存在,何來孌童犯的視線?如果沒有實存的孌童犯視線可供參考,那麼就只能由律師和法官自行幻想孌童犯的淫猥視線了。如此,實則法例逼使了律師和法官變成第一批進行淫猥想象之人。

實則上,給兒童照片賦與色情意義的人不是未存在的孌童犯,而是處理案件的律師和法官。現實中欣賞美心妹妹照片的讀者,相信是為了欣賞兒童的率性純真,直至有人說這是淫猥色情,他們才被逼戴上有色眼鏡去看小朋友。實在,這些折騰本來都是不必要的,有如沒有賊卻要讓自己扮賊來入自己金庫偷一次東西一樣無聊。

讀者賦與照片純良的意義,如果因為某些網絡判官、律師和法官自己的色情視線而被認為是色情,這樣做必產生冤罪。個人強烈建議,兒童色情相關條例判斷「性的行為」,以字面意義解釋為妥當,因為解釋為「性行為」,具有生物及物理性,判斷準則較為穩定。

我覺得,法官用不着去為企圖殺人的人判罪,只要判殺了人的人有罪就好。前者的判斷,劃入宗教範疇比較適宜,司法界不宜淌這種混水。正如我先前寫過,就是愛這個偉大的概念,由於難於判斷,可以做道德標準,卻不宜寫進法律之內。

新聞報導說,安倍晋三打算爭取修憲,只要「敵國」有侵犯日本的「企圖」,日本即可出兵先行攻打。問題是誰是「敵國」何為「企圖」,都由某些人說了算。他的想法,你會認同嗎?實則以孌童犯視線判兒童色情的邏輯,跟安倍的邏輯是完全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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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否需要用謊言去打擊說謊嘅敵人,難道

現時香港情況,正是全面學習中國文革時期的惡行,口口聲聲要民主,其實係自我民主,不需守法,大話連篇,候德健說得不錯:我們是否需要用謊言去打擊說謊嘅敵人,難道事實是不足夠?

泛民也不是好東西,它是常用謊言手段的傢伙!

萬大有商量
萬大有商量 2019/06/20

年青真是好 充滿活力

彭彭
彭彭 2019/06/19
@我係你舊生...

感謝同學... 等候下一個風和日麗的自由寫作時代來臨吧(完全不知何時)... 現在是寸步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