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歷寶鈔 (三殿宋帝王)
三殿宋帝王,司掌大海之底,東南沃燋石下,黑繩大地獄,此重縱廣亦五百由旬,亦另設十六小地獄,
一、鹹鹵小地獄。
二、麻繯枷紐小地獄。
三、穿肋小地獄。
四、銅鐵刮臉小地獄。
五、刮脂小地獄。
六、鉗擠心肝小地獄。
七、挖眼小地獄。
八、鏟皮小地獄。
九、刖足小地獄。
十、拔手腳甲小地獄。
十一、吸血小地獄。
十二、倒弔小地獄。
十三、分髓小地獄。
十四、蛆蛀小地獄。
十五、擊膝小地獄。
十六、瓟心小地獄。
陽世為人。不思君德最大。民命為重。膺位享祿者。不堅臣節。不顧民命。士庶見利忘義。夫不義。妻不順。應愛繼與人為子嗣。曾受恩惠。及得過財產。負良歸宗歸支者。奴僕負家主。書役兵隸負本官管長。夥伴負財東業主。或犯罪越獄及軍流逃遁。因管押求人具保。負累官差親屬等事者。久途而不懺悔。雖作善。發入各重受苦不免,如犯講究風水,阻止殯葬,造墳掘見棺。不即罷墾換穴。有損骨殖,倫漏錢糧。遺失宗親墳塚。誘人犯法。教唆興訟。寫作匿名揭帖退婚字據。捏造契議書札。收回錢債券據。不註不掣套描花押圖記。添改帳目。遺害後人等事件者,查對事犯輕重。使大力鬼役進入大獄,另發應至何重小獄受苦。 受滿轉解第四毆。加刑收獄。
世人若於二月初八日。誓願戒而不犯,即准轉發,免進各獄受苦。
如在陽世時,曾犯以下罪惡:
(一)不認為領袖、主官的恩德最大,人的生命最重要;當官,有地位之時,對主官不忠誠,存心背叛,不顧恤人的生命。
(二)執行公務的人見了利益,就忘了道義,缺乏愛國、愛民之心。
(三)身為丈夫的人,不行道義;身為妻子的,言行不柔順。
(四)身為養子,受長期養育的恩惠;等得到財產,立即忘恩負義,回去生父母身邊的人。
(五)佣人,或受人之託辦事,卻辜負、背叛。
(六)職員或基層士官兵,背叛主管或長官。
(七)為業主辦事,卻夥同同事詐財。
(八)犯罪入獄,卻越獄潛逃。或者因罪押解他方,中途逃走;因為押運的官兵曾經具名連保,以致連累了這些官差的親屬。經過長遠的時間,未向事主懺悔,彌補其損失。雖然事後多做善事,仍然發入地獄,受諸重苦之刑。
(九)為了講究風水的年運,以致阻止喪家出殯,埋葬;令亡者不得入土為安。
(十)造墳挖土時,看見地下埋有別人的棺槨或屍骨,卻不馬上停止,換另外的龍穴;以致傷損他人的屍骨。
(十一)為人管事,私自偷竊,漏列金錢、糧食,佔人便宜。
(十二)祖先的墓地不去祭掃,久而遺失蹤跡。
(十三)引誘他人犯法;挑撥是非,製造糾紛,欺騙人打官司,傷人和氣。
(十四)寫匿名信誣蔑別人。
(十五)亂寫公告,文章,毀損別人的名譽。
(十六)捏造退婚的字據,以幫人解除婚約。
(十七)偽造契約,來往書信,以詐取別人的錢、債券。
(十八)本未加註明,也未簽名,隨便套描別人的簽名樣式,偽刻別人的印章。目的用以添加、刪改帳目,讓後人受害。
以上事件違犯的,查對事情的輕重,派大力鬼先推入大地獄受苦。另外再依所犯事情之類別,配入小地獄受苦。
受刑期滿,再轉解第四殿,加重刑罰,收入地獄。
世人假若能於二月初八日,發誓立願,禁戒永遠不再違犯。死後就准許轉發別的福地,不用進地獄受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