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五講:提防下一個霸權

2015/12/20 18:21:06 網誌分類: 經濟
20 Dec
    M字電腦操作系統過去數十年的發展明確告訴我們,版權是甚麼一回事,早年對文化複製的放任,就是借用用家幫自己的品牌宣傳,是培育期。當全世界對自家品牌產生了倚賴,也就是像鴉片一樣的存在之時,這到了收成期,是時候委託教育單位向世界教授版權觀念以及講解商業道德的時候。假如版權觀念早二十年如此大力推,恐怕今日大家䒷頭的電腦系統不是M字頭,而是從來都是免費公開源碼的Linus系統。

    這樣的一種發展過程,符合農夫/漁夫的生產原則,本是無可厚非。然而,在世界經濟運作之下,那些給人養起來的魚,自稱有靈魂的智慧生物,有必要知道自己的處境,必須用智慧去明白,版權觀念不是突然走出來的價值觀,而是一種配合時機推出市面的經濟工具。

    彭彭對於版權,立場不是認為需要摒棄版權觀念,而是版權觀念的變種及功能,我們有必要去提防,不是讓版權原則玩弄我們,而是我們去為自己社會的成長而去合理地優化版權機制。如果不加反思胡亂接受,版權最終將會成為地產霸權以外的另一種霸權。以下提供幾個概念,希望可以幫助大家較為全面地反思版權是怎麼樣的東西:

1. 原創人≠版權人
    政府推版權條例,告訴我們這是要保護原創人的經濟收益和創作動力。實際上,現代文化產品的版權人,相信九成以上都是商人,而不是原創人,原創人大多數都是一些在版權人管理下,收受低薪酬死做爛做之受薪階級。入職時就注定自己創作上懷胎生產的孩子,一出世就賣斷給商人。

2. 文化產品全球協作
    (1)所指的情況將會繼續惡化,原因是現代文化產品愈來愈複雜,生產講求配套,流行資本跨境全球協作,已沒有任何單一原創人有能力完成作品。很多時候,電影導演來自紐西蘭、作曲來自法國、武指來自香港、特效在印度、取景在中國,所有創作人可以互不相識,而統管一切的,只是位於最上游的資本。一般情況下,多數這類文化產品的版權,都只會屬於美國。

3. 最大文化價值生產者非原創人

    原創人在傳統媒體及文學理論,給文評家推到最高位置,原創人就是神。由於有這種傳統,大多數人都以為文化生產在全在原創人一個人身上完成。但這是最大的錯誤,沒有把握到文化生產經濟的真正運作。

     1981年,加拿大傳媒政治經濟學學者史邁思(Smythe 1981)首度提出「受眾勞動理論」,他指出「受眾在勞動」的觀點,其勞動是付出時間和注意力在媒體產品之上,而受眾正是內容生產者售予廣告商之商品。這 個概念把整個文化經濟的主體由原創人轉移至受眾。事實上,媒體文化學者費斯克也指出,電視台生產了節目,節目生產了觀眾,觀眾售給廣告商,這是金錢經濟, 但是文化經濟尚未完結,那就是觀眾繼續以生產材料即內容繼續生產出無窮的意義和快感。換言之,文化經濟的關鍵不完全是在原創人身上,更重要是受眾把作品發 揚光大。

    從來沒有人能夠解理性地解析Hello Kitty和周星馳電影為何能夠產生如此大的商機。大多數解釋都只是一個臨時的說法而已,因為無厘頭囉,因為Hello Kitty沒有嘴囉。這樣的解釋不是有理,而是無人能找出理由,所以似乎是理由的理由,也只好暫時接納,當為常識而已。實際上,如果我們有費斯克和史邁思的「受眾在生產」之觀念,就不會把文化工業運作的生產搞錯。其實,文化價值是原創人+商人+受眾共同創造出來的。沒有受眾在笑和在哭,原創人自我陶醉在自己作品,叫做自慰;商人和文化掮客壓根兒不會多瞄原創人一眼,因為沒錢賺。

    有了史邁思和費斯克的理論,我們便知二次創作為何那麼重要。二次創作是文化價值的再生產循環。玩網高手早已知道一個facebook或whatsapp信息爆發就要瘋傳,術語叫Viral。Viral只能通過受眾再生產而發生。你香港政府為了那些版權收數佬而參一腿,倒頭來只會斬斷香港文化產業的再生產鎖鏈,把Viral停止。結果是文化價值的生產被逼停在原創人和商人的階段就完了。商人見無利可圖,很快退出香港。

    比較生產力,原創人永遠只有少量,商人也不多,最多是受眾,文化產業的最主要生產者,顯然是受眾而非原創人。

4. 保育公眾領域

    在眾多關乎媒體法例之中,比起版權,更加大的一條叫做言論自由,或新聞自由,它的背後理念是要保持信息在社會流通,希望社會能夠在公眾的自由討論中得出最佳發展。但有一個法例是新聞自由的天敵,那就是版權法。因為版權法限制了信息的流通和使用。

    本來,在半個世紀以前,版權法對言論自由的影響甚微,這主要是倚賴一個自動的版權返還機制。很多國家的早期版權法都規定,版權是有年限的,這年限一段是版權人死後的五十年或七十年。版權人死後一定年期過去,版權自動返還於所謂的公眾領域裏面。我們可以想像,公眾領域是個大水塘,儲存了很多已故詩人和作家的作品。公眾得以任意享用。就是麥嘜的著名兒歌,其實都改編已故音樂家莫扎特的樂曲。莫扎特不會從陰間返來問你收數,像今日某個版權收數佬組織所做的那樣。版權法的立法原意,不是讓版權法消滅公眾領域。

    但是,初期立法者沒有想過,有了企業法之後,版權人並不會死。你說,企業可以破產。但企業破產不是死亡,而是經清盤把版權當資產交給下一個企業。從此,版權永遠不會返還於公眾領域,結果是舊有的公共文化資源逐漸老去,新文化資源遭企業壟斷,永遠不會進入這個水塘,本來二次創作是用來彌補文化水塘乾涸的方法,但現在似乎勢頭是連二創都不想放過似的。

    莫扎特的音樂的確響徹我們的靈魂,但是難道我們永遠都只能改莫扎特的音樂嗎?請大家救救我們香港這個愈來愈貧弱和瀕危的文化資料公眾領域。香港人愛保育,不保育,只可能因為他們眼瞎了看不見而已。

    一位版權專家西華曾經指出,記住版權是對自由言論的限制,它是憲法允許對自由言論的一種限制。因此,我們玩弄版權時須特別留神,因為它能對公眾言論和創作有嚴重的影響。(as quoted in Anderson, 2000)

    大家也許唔知道,現在的香港,有好心人搞個社區活動讓老人家唱支卡啦OK,只要給人聽見了,都有機會惹來版權人向社福機構收數。這就是香港目前的境況。

5. 新時代要求新創收

    傳統媒體營收靠一種老掉牙的方式去賺錢,那就是賣實物。買賣實物倚賴光碟、黑膠碟、印刷品、錄音帶這類實物媒體。實則上,由於文化產品的實體不是這些實物,而是沒有固定形態的意義信息,當新媒體時代來臨,第一批被淘汰的文化掮客就是仍舊單以賣實物維生的人。記得八十年代是白金唱片的年代,香港歌手靠賣唱片已可以賺取超高額收入。但是,目前只有日本人因為文化中有戀物情結,令賣實物仍舊行得通。

    除此之外,新冒起的文化商人,必定是能夠找出創收新方式的高手。如此,我們在版權諮詢會上看到哭喪臉話自己因為盜版而快失業的那些文化業者,可想而知,就正正是這首批遭新媒體浪潮淘汰之人。他們的不幸值得同情,但正如香港由初年轉口港變成小工業城,再由小工業城變成服務業及金融城一樣,商場變化才是永恆,他們選擇留戀過去和不幸,他人也是無從幫助的。

    我自己是個機迷,眼見很多國外頂級遊戲經營商已在新媒體時代找到新的創收方式,例如把遊戲資料集中到伺服器之上,推出多人網絡連線遊戲,不售遊戲程式,改售追加寶物、追加人物和追加機能,把遊戲中的形象做授權業務等等,把客源對準其他企業而非遊戲的主要受眾等等。凡此種種事例,可見盜版不但無法侵犯版權人的經濟利益,反過來,如果真有任何盜版或二創,實際上也都變相成為了版權人的免費宣傳助手。

    遊戲業界朋友話,很多廣告公司,單在港澳區,幫遊戲業者做到一個install即收HKD30,一萬個install為30萬港元,宣傳費貴得不得了。可是,一個二創Viral即能把你的遊戲信息瘋傳,做到等同30萬港元宣傳費的效果。究竟收緊版權條例是否真的有利文化產業?答案清楚不過。對於在新媒體浪潮下生存下來的文化業者,他們早就找到新時代的創收方式,甚至把盜版和二創變成免費宣傳來使用。

    除此之外,精明的娛樂業界,我也明確看到某些公司增加了廣告代言以及舞台劇演唱會這類活動。雖然始終及不上白金唱碟時代,但至少是一種積極的商業生態適應行為。

    再看日本ACG業界或御宅產業,雖說盜版很多,從來沒聽說過他們的產業要萎縮,或者愈做愈細。反之,通過盜版或粉絲二創活動,他們的文化才能在世界廣傳。雖說原作未必做到創收,但他們橫向衍生業務多,轉過頭後,因盜版或二創愛上了日本動漫遊戲的人大多願意付款買入衍生商品,如此錢最終還是流到日本人的口袋裏去。

    如此,為了一批不懂適應新潮之人而收緊版權條例,實際上只會鼓勵這些人無視世界發展,繼續留戀過去而已。他們不再有開創精神,也只拜過時和扭曲的版權觀念所賜。以為有法例保護了,不需要創新創收方式,香港只會給其他地區之文化業者追過。

    同一位業者透露,香港遊戲玩家市場大約為每年十億港元,可是這批款大多數流進海外遊戲商之手。原因為何?請尊貴的香港政府官員和立法會議員給個解釋。

總結

    日本動漫遊戲界從來不會起訴自己作品的粉絲,他們心裏明白,自己只是文化產生中把第一關的人,文化的生產和興旺,須倚賴粉絲受眾的無窮盡的再生產力。告粉絲就是斷自己米路,是最愚笨之人才會做的笨事。

    至於某已發展國家版權人,為何覑急收緊法例,並四處宣傳知識產權?這必定是他們看到自己的文化生產快將被趕過而埋下的炸彈。一則是自己養下的魚已夠肥,可以一次過收割。二是再養下去,魚也不是自己的,宣傳版權可防止後來者追上自己,又可立即收割利潤。這是十分合理的策略。

    這樣講是不是要取消版權法例呢?不是。我想提出的是,我們須要重新學習關於版權法例的歷史,把它優化,適合我們發展自己的文化產業。城市發展不能倚賴別人來教我們,好像李光耀那樣,從來不相信外人教他的一套,每個在新加坡施行的政策,都是他老人家思量過、考察過、苦惱過而訂立,並且強力執行。版權法該怎麼修訂,不能事事參考外國,然後又只參考得個半桶水,實質就是侵犯外國人的版權法的版權,然後玩死自己。政府不好好認識文化產業的本質,只會親手斷送香港的一個初生產業和未來。

    在我,版權法保留在民事法的水平就是最好的,也必要讓公平使用原則寬鬆一點,不能扼殺文化內容的複制傳播。文化就是要靠複製來興旺的。沒有人會阻止自己身體裏的良好細胞進行複製,對吧?因為要是如此做,此人必死。文化內容也必須複製才能完成傳播和再生。所以文化產業最受用一句是「橋唔怕舊」。我們不能把使用舊橋當成侵犯版權,這是集體文化自殺的行為。

    香港將變成真正的文化荒漠,連綠洲也不剩下半個。按現況走下去,香港應該是這個模樣了。由於本議題其實相當嚴肅,今次網誌特別寫得稍微學術一點,幾個要緊處都盡量做好文獻引述。

Reference

Anderson, M. K. (2000). “When copyright goes wrong.”  Extra! , May /Jun 25.

Smythe, D. (1981). Dependency road: Communication, capitalism, consciousness and Canada. Norwood: Ablex.

約翰.費斯克:《大眾經濟》,陸陽、王毅選編:《大眾文化研究》,上海三聯書店,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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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冬
立 冬 2015/12/22 11:48:15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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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否需要用謊言去打擊說謊嘅敵人,難道

現時香港情況,正是全面學習中國文革時期的惡行,口口聲聲要民主,其實係自我民主,不需守法,大話連篇,候德健說得不錯:我們是否需要用謊言去打擊說謊嘅敵人,難道事實是不足夠?

泛民也不是好東西,它是常用謊言手段的傢伙!

萬大有商量
萬大有商量 2019/06/20

年青真是好 充滿活力

彭彭
彭彭 2019/06/19
@我係你舊生...

感謝同學... 等候下一個風和日麗的自由寫作時代來臨吧(完全不知何時)... 現在是寸步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