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怕的牽魂使者 Ⅳ (勾魂靈 - 紅袍鬼)

2015/12/28 21:02:18 網誌分類: 冤家債主亡魂
28 Dec

 

這種鬼是在生前有重大冤屈,死後被押到城隍那時,不服喊冤向城隍說出他的冤情,經查證屬實後,發給「火簽令」牌准予回到陽世間報仇。

由於火簽令是火紅色的,鬼靈帶在身上就會發出紅色的光,因此看到此類的鬼魂時,發出來的光是火紅色的。

火簽令依使用年限有分等級,分別為一等,二等及三等。年限為6年,4年及2年。陰間司法單位會依其情節重大與否發予不同等級的火簽令。

火簽令在到期後,可以各續(延)一次。而延的期限最高不可超過所申請到的火簽令等級的最高年限。如拿到二等火簽令,4年時間過,經申請可再延期,可延1年或2年或3年,最高就是延到4年。

這種拿火簽令復仇的一定是:

1‧陰(鬼)對陽(世人),而且被復仇的對象。

2‧行為一定觸犯了陽間的法律。

3‧符合2之罪行不論有無被司法單位起訴或被追查到。

而有資格拿火簽令的鬼必定是:

1‧被對方直接害死的。如謀殺、誤殺、車禍肇事脫逃……等。

2‧因為對方的行為而死。如棄養、如詐財或騙色導致被害人死亡、亂縱火、販賣黑心商品害人……等。 

3‧至死和對方的官司未了。2人有官司糾紛尚未有結果,其一人死亡到陰間,城隍等判定他有理。

當一個鬼符合了以上條件而拿到火簽令後,便可以自由在陽間通行,尋找生前害他的那個人,現身、使那人生不如死、跟隨重現當時情景…各種方式,逼迫對方服罪或認罪,去接受陽間司法治裁。

還有就是協助陽間執法單位人員辦案,故也常有在死者頭七或百日內破案,或是辦案人員說死者入夢來說明等巧合的故事發生。

而這種拿火簽令的紅袍鬼,有正當的理由來尋仇,但原則是不可私下動刑至對方死亡,可用種種方式讓對方驚恐、痛苦、生不如死,但就是不可以動私刑取了對方性命。如犯了法規一樣得回來受殺人之刑。

但依照許多例子,害人的人也別太放心想,反正又不能害死我,膽子練大一點就好,有些紅袍鬼生前受了極大的冤屈,雖法規在前,但總有人聽不進去,這個當然是不對的。還有,我一直用「生不如死」幾個字,表示做了缺德事,被紅袍鬼盯上了,雖不至死,但一定會讓你覺得活著怎麼和死一般痛苦。勸人莫為惡,也別以真的神不知,對方做了鬼更不覺,只要心裡有虧,不是不報,時間未到。

一般民間誤傳,有人含冤而死,只要在死前穿上紅衣、紅褲、紅鞋、紅內衣…等,就可以變成厲鬼來報仇,這是錯誤的觀念。自殺死了的魂非但無法去復仇,而且被抓到地府後,會因為犯了自殺罪而被送到「枉死城」去浸「血淋池」直到陽壽盡才能出來。復仇不成還得受更重的刑罰,所以,千萬不要拿自己生命開玩笑。

這種領有火簽令的紅袍鬼積有相當的怨跟仇,基本上不會亂傷無辜,不然,被城隍知道了,將會收回火簽令,並因亂傷無辜而受最嚴苛的刑責。而我們見到紅袍鬼的機率也很低,因為他是有特定對象要復仇的,不會隨便現身給其它人看。

當怨跟仇報了以後,城隍便會收回他的火簽令並押解到鬼冥界即閻王的管轄地開始他死後應受的審判。而如果火簽令到期,而還是無法令對方伏法認罪接受司法懲罰的話,火簽令收回,一樣正常回到死後該受的審判。而一切就等到對方也死了,大家一起到陰間來算總帳。

還有一種是可能等對方死亡到陰間了,但這紅袍鬼已又再投胎轉世,那麼可能就會延至幾世後,如我常處理的附身或是因果報應等這些故事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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