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修訂之議:美國禁酒.香港禁抄

2016/01/23 16:30:45 網誌分類: 政治
23 Jan

    香港版權條例修定通過二讀,蘇錦梁欣喜得要唸聖經說:「指望中要喜樂,患難中要忍耐。」他不知道,以後要患難和忍耐的是香港,而且香港也很難再有指望和喜樂。

    其實,我對今次修訂不太着緊,原因是版權修訂最辣的一步早就完成了,那就是把版權條例由民事變為刑事。那時,鍵盤戰線那種組織應該還未出現吧!

    有一些事,是禁不到的,愈禁愈是要發生,結果是把大多數人變成罪犯,更令帶頭犯法的人變成英雄。所以,法律不能胡亂設立,法律要議論,誰知香港官員和政客根本就沒有議事能力。他們以為為單一目的護航,成功獨排眾議,或者搵夠腳舉手就是議事。實質上,議事的目的是綜合意見,找出各自的盲點,然後修正政策。

    如今,盲點仍盲。

    我說,民主的美國在1920年已有通過民主惡法的先例,那就是禁酒,而且當時的美國人把這條例納入了憲法,寫成了第十八條憲法修正案,1919年1月17日實施,全面禁止釀造、運輸和銷售含酒精飲料,不可說不瘋狂。理由跟版權修訂一樣冠冕堂煌,所謂酒鼓勵民眾低級攻擊本能之類。總之是為你好啦。

    美國這段歷史,成為了歷史中臭名綽著的禁酒時期(Prohibition Era)。禁酒令不但沒有使人減少使用酒精,反而使民間黑市販運私酒的行為變得猖獗,又令大量假酒充斥市面,總的來說導致民眾大量失明死亡,大量百姓淪為罪犯,執法官員收賄腐敗,黑手黨借販運私酒獲利坐大。然而,由於靠黑手黨才有好酒可飲,黑手黨和私酒商等組織反而成為了民眾仰慕的民間英雄!

    在整個事件中,不同人在不同時間發現問題。美國有名的傳媒大亨赫斯特是最快發現禁酒「唔對路」的其中一個人。赫斯特點巴閉,看看他創立的Heast Group出版過甚麼便知。Cosmopolitan、Esquire和Marie Clarie這些優皮刊物都是他的東西。在1920年的時候,他的報紙曾經支持禁酒。至1926年赫斯特嗅到燶味,率先在自己的報章刊物中提倡廢除禁酒,儘管當時的美國主流意見仍是支持禁酒。禁酒法案結束,赫斯特做到了媒體帶頭議事的媒體天職。不過,可以肯定,當時的他這樣做,應該也曾受到社會相當多的非議。

    美國禁酒,香港禁抄。搞版權就是搞禁抄。然而,只要去問任何一個創作方面的資深行家,沒有誰夠膽否認「天下文章一大抄」的道理。即使是那樣版權聯盟大叔,各人的作品都可在更早的作品中找到原型,即是說版權人的作品實在都是靠抄建立出來的。人人都抄,但突然有人不准其他人抄,是一種很典型的商業行為。等如人人都做超級市場,一有小企跟做一個超級市場,即發生割喉減價戰,這是甚麼行為?這叫做壟斷。即是說,版權法例一連串的修訂,已在不知不覺中把本來只是防止100%複製變成少少相似都禁。

    如果人天生好酒,人也天生好抄。小學生學寫字,老師教抄王曦之,唔抄,字就寫唔靚。禁抄等於防止文化產業的人才培育。禁酒造成美國人命傷亡,民眾雙目失明,因為禁酒是生理層面上的事,那麼禁抄既是精神文化層面上的事,可以推測香港人文化將受到嚴重打擊,香港精神必死。

    美國人識得議事,13年完成惡法的矯正。可是香港政客官員議事能力比美國人差,矯正惡法,恐怕遙遙無期。不過,有些事法律禁止不了,比如兒童必然長大,人需要吃睡拉,天要下雨,娘要嫁人,都沒有法律可以禁止。勉強立法,只會造成人人皆罪犯的惡劣社會,令社會分解。

    對於靠文化來生存的人們,政府的信息其實是:「請你們都去做海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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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否需要用謊言去打擊說謊嘅敵人,難道

現時香港情況,正是全面學習中國文革時期的惡行,口口聲聲要民主,其實係自我民主,不需守法,大話連篇,候德健說得不錯:我們是否需要用謊言去打擊說謊嘅敵人,難道事實是不足夠?

泛民也不是好東西,它是常用謊言手段的傢伙!

萬大有商量
萬大有商量 2019/06/20

年青真是好 充滿活力

彭彭
彭彭 2019/06/19
@我係你舊生...

感謝同學... 等候下一個風和日麗的自由寫作時代來臨吧(完全不知何時)... 現在是寸步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