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產權的課稅、規管與充公(Private Property Right)

2016/06/01 14:37:13 網誌分類: Economics
01 Jun
私有產權的課稅、規管與充公 
 

 

在自由民主制度下,只要不侵犯他人運用其資產的權利或自由,產權擁有者都有權和有自由隨意運用自己的資產,正如John Locke(1632–1704年)指出,自由民主國家的主要功能,在於保障及維護公民的私有產權(private property rights)。

「資產」一詞泛指具有價值的事物,有些資產例如一家雪糕廠、一幅Rembrandt名畫,更可在市場上買賣,具有金錢價值;個人身心等資產雖然亦具金錢價值,但法律不容販賣奴隸。言論自由、信仰自由、人身保護令,以及其他種種基本自由,全部可視為一個人的身心權利或自由。

產權公私之分

資產屬多用途,可在不同方面加以使用;用作產生收益的資產稱為「資本」,此詞由馬克思(Karl Marx)所創,他認為資本主義社會的重點,在於透過累積資產價值而產生收入的功能。

把資產與資本清楚劃分至關重要,資產是可擁有及滿足個人慾望的貴重物品,可作買賣以帶來收入;若用以產生收入,則成為資本。有些資產只供個人享用,不會產生收入,只是資產而非資本。個人的身心不可買賣,卻可用以產生收入,經濟學者稱之為「人力資本」。換句話說,但凡資本均屬資產,但並非所有資產都是資本。一幅Rembrandt油畫若只供私人觀賞,則只屬資產而非資本;但若物主向觀賞者收費,則名畫頓成資本。原則上任何資產均具備成為資本的潛能,除非受到阻撓,則另當別論。

資產分私有與公有兩種,若屬公有,則所有公民都享有產權;此等資產如何運用或是否收費,則由政府決定,決策過程由法律釐定,經由政府部門、法院、公共委員會或立法機關的相關政治程序而產生。

部分道德哲學家(如Michael Sandel)認為,資產應否收費不能一概而論,其中存在道德界限,例如的士載客收取車資可以接受,但觀賞Rembrandt名畫則應免費。在Sandel眼中,若要切合道德原則,底線難免劃在不容任何人對觀賞Rembrandt名畫收費。

按其主張,或會出現兩種情況:一、畫主只許朋友觀賞,而非大眾;二、名畫給政府充公(畫主未必一定獲得賠償),免費供大眾觀賞。因此,除非畫主甘願接受賠償,任由大眾免費觀賞,否則沒收名畫,是侵犯畫主的私有產權及其自由,假借道德原則或社會公義之名,令畫主受到不公對待。

不公的問題核心在於大眾是否有權免費觀賞Rembrandt名畫,對此誰又有權定奪?究竟民選政府是否有權以社會公義或人民意志為由而把公民的私有資產充公?若認為沒收名畫的行動做得公允,則改以雪糕廠或個人身心為例又如何?

這自然不會見容於Locke的自由民主觀,此舉實有違國家職能中保障、維護私有產權的基本原則,但Rousseau的民粹民主觀卻可以接受,皆因民眾的選擇被視為至高無上、不可拂逆。在民粹民主制度下,個人自由和私有產權均非神聖不可侵犯。

民主優劣之辯

自由民主制和民粹民主制孰優孰劣?在上一世紀曾就兩個議題先後兩度展開爭論:

一、究竟自由資本主義(liberal capitalism)制度下的經濟表現是否勝過民粹社會主義(populist socialism)。此一問題於1950年代未有清晰答案,西方知識分子大都相信民粹社會主義終會取勝;及至1980年代,答案變得清晰,這輩的想法顯然有誤。

二、究竟在自由資本主義制度下,社會公義程度是否勝過在民粹社會主義制度。同樣,西方知識分子多以為民粹社會主義終會取勝,但到了1980年代,答案清晰不過——民粹社會主義在人權紀錄及社會公義程度兩方面的表現,都遠遠及不上自由資本主義。

為何結果如此?究其原因,一旦私有產權變為社會大眾所共有,大部分有關資產的運用效率只會每況愈下,不公的情況與日俱增。

身為資產所帶來收入的直接受惠者,私人資產擁有者會有強大意欲把資產盡量適當調配以換取最高回報,悉心維護、善加運用,而受聘的代理人亦會得到合適報酬,把資產妥為管理。

換個角度,若由政府代理人負責管理資產,則恐怕難望會全力加以運用和管理;政府官員往往省力避險,政客只為博取曝光和爭取選票,而公共委員會則受制於個別成員的刁鑽要求與挑剔。

結果不但引致經濟效率低落,更會釀成社會上的不公平現象。公共資產既然完全免費,自然求過於供,分配原則掌控於政府代理人手上。礙於種種政治限制,政府官員或政客往往難以釋出有關公共資產的全部價值,否則會有貪污瀆職甚或招致刑責之虞。然則,公共資產的剩餘價值最終花落誰家?

再以Rembrandt名畫為例,政客大概會公開安排有關資產,讓選民中最忠實的支持者先睹為快;教育事務官員優待教師、學生;環境事務官員先請環保團體觀賞;金融官員則款待銀行界高層;科技官員自然會善待資訊科技界,如此類推。

是以有關公共資產的價值將因應代理人的政治利益分配,分配原則也就由付費能力變為政治準則, 最終目的是藉以鞏固選民基礎,幫助個人仕途發展。為何觀賞名畫的機會竟由政治動機支配?這是否合乎公義?

課稅不公之弊

若選擇性地把私有資產充公,則會造成某類資產有較大被充公的機會,同時促使有關各方就釐定及豁免充公資產的準則大舉展開游說活動,製造大量貪污與賄賂的機會,遺害無疑更大。

除了充公之外,課稅和規管亦足以打擊私有產權,實質上可算是剝奪私有產權的另類手段。

表面看來,課稅並不會改變資產的擁有權益,而只是從資產所產生的收入中抽取一部分,令資本累積率下降而已。假若所有資產類別及經濟活動稅率劃一,則資源分配的扭曲程度不大,課稅令巿民意欲傾向從事難以徵收稅項的非市場地下活動,很多自僱工種易於隱藏其中,但若稅率偏低,則資源分配扭曲的程度不會嚴重。

不過,一旦稅率偏高,勢將促使部分經濟活動轉以地下方式經營,甚或遷往海外低稅地區以便避稅。這亦會引起大量要求減稅的游說活動,若是真的順應所求,則會演變成稅制對不同經濟活動厚此薄彼,又引起反游說活動;在部分國家如美國等,稅務法典(tax code)因而變得極為繁複。

假使稅制轉趨繁複、稅率偏高,則資產運用每以考慮稅務為先,而非活動的本身價值。有鑑於此,我從不支持擴闊香港稅基,因此舉必會令本地稅制日漸繁複,導致加稅。

至於引入增值稅或消費稅一環,則幾可斷言定必有強大游說組織會成功爭取當局給予部分消費品(如食品)豁免優待,本地稅制不久即會變得繁複(歐洲單在進出口稅務上如何區別牛油與人造牛油的法理定義,內容已厚如一本電話簿)。種種由此而起的尋租行為,只會徒然浪費資源,從中亦會產生不公現象。

規管侵權之害

規管私有產權不但效應各有不同,遺害更遠甚於此。規管的方式包括價格規管、數量規管、進口屏障、衞生及安全規例等等。

價格管制(例如租金管制)有限制私人合約中收入條款的作用。訂定合約的資格要求有關資產由其中一方全權擁有,若此一方的獲取收入部分權利遭剝奪,則除非其中有明文把轉移收入授予他人,否則其中產生的轉移收入,必會循不同途徑及方式,消散到其他人手中。

根據租金管制,業主不得把租金提高至管制租值以上。市值租金與管制租值之間差額變成業主未能收到的轉移收入,目前此等收入並未有明文如何授權轉讓他人,但將會逐漸以不同方式逐漸消散至他人之手,下列為較可能出現的一種情況。

短期之策,業主將減少維修開支、收取較高鑰匙費或家具費、要租客於租約期滿立即遷出,再精挑細選物色新租客等等。若租客可把物業分租,則租金差額將由住客(或部分)取得。長遠而言,資產質量每況愈下,繼續支付物業稅、維修費、承擔意外風險已不划算,租金難以回本,業主難望迫使租客遷出,或會索性放棄物業,物業重建無望,使物業價值不斷下降,物業所在地區環境亦日漸惡化。

樓宇遭放棄,業權將由政府接管,由於無任何動機持有物業或將之出租,於是把物業轉讓予現有租客(以現有租客願意支付物業稅為前提)。可見長遠而言,租金管制效應實際上把業權從業主轉往現有租客手中,價格管制實際上有侵蝕私有產權之效,在此一例子中,原來的私有產權更遭徹底侵蝕。這並非憑空杜撰的故事,而是紐約市租管區上世紀的真實個案。事實上,其中最大的損失,卻是期間物業地段未能收回重建所牽涉的巨額款項。

一項資產要能成為「私有資產」,離不開下述三類權利。

第一,全權使用或決定如何運用有關資產的權利,其中包括不准其他人使用有關資產的權利。

第二,從有關資產獲取收入的權利。

第三,把產權轉讓予任何業主視為合適者的權利,其中包括與其他人訂約以及選擇相關合約形式的權利,此等權利都互相關連。對獲取收入的限制,例如課稅或租管,將令其他兩類權利的行使方式產生可以預見的變化。

在自由民主制度下,通過課稅、規管、充公方式侵蝕私有產權的政治呼聲與日俱增,假若順應所求,必會逐漸侵蝕動搖自由資本主義的根基,假借道德原則或社會公義之名,逐漸變成民粹社會主義。

而實質產生的效應,則在於把自由民主所繫的私有產權變為公有,進而令個人權利、自由一一受到侵蝕。

王于漸 ?香港大學經濟學講座教授及黄乾亨黄英豪政治經濟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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