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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主任提問為防司法覆核

2016/08/04 08:42:07 網誌分類: 經濟
04 Aug
        選舉主任取消新界東參選人梁天琦參選資格,有評論質疑梁天琦回覆選舉主任他不支持港獨,為何仍可取消他的參選資格。我專門就此事請教法律界高人,他直言評論者不懂選舉主任提問行為的法律含意。

        法律高人話,立法會參選人在提交報名表時要同時簽一份聲明擁護《基本法》,要簽聲明是一貫安排,不要將聲明和今屆新增的確認書攪混。確認書可以理解為一個提醒,參選人簽聲明同意要擁護《基本法》,確認書是提醒參選人《基本法》總則第一條講明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份,無論候選人簽不簽確認書,有了這個提醒之後,他很難說簽了聲明但不知道擁護《基本法》包含了擁護《基本法》第一條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份此內容。

        影響選舉主任決定的關鍵時間,在參選人提交聲明後,選舉主任確認參選人參選資格前,如選舉主任認為這段時間內參選人的言行和擁護《基本法》的聲明相違背,例如鼓吹港獨,有違《基本法》第一條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份,就可以取消參選資格。

        法律界高人話,所以取消參選資格,並不是終身剝奪政治權利。若參選人下次參選時,在提交聲明後,沒有支持港獨的言行,選舉主任就無足夠理據以不擁護《基本法》為由,取消其參選資格。

        法律界高人話,若選舉主任初步認定參選人有不擁護《基本法》的言行,有意取消其參選資格時,她當然會預計參選人可能申請司法覆核去挑戰她的決定,最佳做法是向參選人提問,核實重要證據。

        提出司法覆核的關鍵理據是行政機關的決定違反自然公義(naturaljustice)原則,因而會被法院判定越權無效(ultravires)。而決定是否違反自然公義原則,其中一個焦點是行政機關作決定前,有沒有讓當事人有機會辯解,而非草率地作決定。若行政機關充份考慮當事人的意見,仍然作出合理的決定,當事人司法覆核成功的機會就很低了。簡單講法院只是判定行政機構辦事有無越權,而非事事取代行政機關作決定。

        舉例說港交所想否決一宗上市申請,理由是懷疑申請公司造假帳誇大盈利。港交所作最後決定前,就會向申請公司提問,有時問一兩百條問題都不出奇。申請公司當然會否認自己造假帳,但關鍵是他就港交所具體提問的反駁證據,是否堅實。故此不是申請公司否認造假帳,港交所就一定要相信申請公司沒有造假帳,一切還要看證據。

        就梁天琦的個案,看完新界東選舉主任何麗嫦取消梁天琦的回覆後,更印證了我的假設。選舉主任聽完梁天琦的回覆後,認為梁仍堅持他的港獨立場,故決定取消他的參選資格。梁天琦在簽署參選聲明後,在申報作選舉廣告的facebook網頁中,提出港獨主張,後來梁天琦在回覆選舉主任時謂:「選舉主任曾提及我表明支持港獨的facebook帳戶,並非由我本人管理,我亦已停用與其現在立場不符的facebook帳戶,另開facebook專頁。」

        選舉主任在取消梁天琦參選資格的回信中謂:「梁先生facebook舊網頁與新網頁的交替應由梁先生安排。梁先生更在其私人facebook網頁形容為「頭盔版」,反映他掌控或有能力影響相關facebook網頁……亦顯示梁先生用該網頁內容嘗試模糊其真正政治主張。」

        選舉主任並在回信中附上梁天琦在facebook留言的截圖,梁天琦在7月23日11︰49分(選舉主任向他提問翌日)留言謂:「《基本法》?擁X緊你架啦,擁X咗好XX耐啦~#選舉廣告#做人無底線」(原文X為粗口)。

        簡而言之,雖然梁天琦在7月28日回應選舉主任他真誠擁護《基本法》,但選舉主任並不相信他改變了港獨立場。而選舉主住向梁天琦提問和聽取他的回覆後,就減低了被梁天琦成功司法覆核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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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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