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的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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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進行為要付代價

2016/08/17 08:43:22 網誌分類: 經濟
17 Aug
        二○一四年佔中前夕,學民思潮的黃之鋒、學聯的羅冠聰及周永康,呼籲市民闖入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廣場。羅冠聰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成,黃之鋒及周永康各被裁定參與非法集會罪成,法庭前日判了黃之鋒八十小時社會服務令;羅冠聰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周永康判監三個星期,緩刑一年。

        主審裁判官張天雁原本要判周永康八十小時社會服務令,因為他獲得倫敦政治經濟學院取錄了他讀碩士課程,所以改判為監禁三個星期,緩刑一年。

        三人之中以羅冠聰的判刑較重,主要原因是他煽動其他人擾亂公眾秩序。他後來向感化官表示歉意,說應以合法方式表達政治立場,估計這是法庭後來減輕他的刑罰的因素,但也判得比其餘兩名被告重。

        黃之鋒等三人衝進公民廣場,是二○一四年發動佔中的主要前奏。有些反對佔中的人士或許認為,判社會服務令的懲罰似乎過輕,應該判他們即時監禁。不過,如果你了解法庭的判刑習慣,就知道這個判刑屬於正常,主要是因為他們犯案時相當年輕,也是初犯,平時行為良好,法官亦考慮他們行為動機並非為了個人私利,所以作出這個判決。另外,高院已有案例,判社會服務令等於判監,他們已留下了刑事記錄。

        如果看案件的判詞,便會知道法官考慮了他們的動機並非為私人利益,而是為了尋求自己的理念。張天雁裁判官在判詞中說,年輕人「或會因為對時局不滿而勇於表達意見,若然行為沒有違反法律,本身並無不對,法庭絕對尊重言論及集會自由。年輕人想法可貴之處是他們往往較為純真,不須顧及實際利益,但卻可能會因此較為衝動偏激,不會太想到後果。就如錢幣的兩面,有美好的一面,也有缺失的一面。」

        張官續說:「法庭認為在處理勇於表達意見的年輕人的判刑時,即使他們因為表達意見而干犯了法律,若出發點並非只為了個人利益或傷害別人,法庭除了要考慮他們的行為及引致的後果外,亦應該採取較為寬容及理解的態度,嘗試了解他們違法行為背後的動機。本案發生的時間早於佔領中環及往後其他更激烈的政治事件,若法庭判刑時考慮後來的政治環境,因而要判處阻嚇性的刑罰的話,這做法對本案之被告是不公平的。」

        從法官判詞,你既可以說法官同情他們不為私利的動機,也可以說法官已經平衡了他們的衝動行為背後有良好動機,以及帶來他人受傷的惡劣後果。特別是事件令到有保安員受傷,雖然只是輕傷。

        現時三名被告說考慮上訴,未知若然上訴的結果;然而,看案件的判決,我覺得有幾重意義。第一是對三名涉案當事人而言,未來若重犯類似的罪行,相信會有機會被判監禁。法官在判刑上已考慮了他們的歉意,等如被告羅冠聰,已經承認以不合法的行為爭取正義理想並不適切,如果將來再犯同樣行為,例如在示威集會中鼓動他人衝擊政府機構,相信會被重判。

        第二,是三名被告已留有刑事案底,他們未來很難報考公務員或者當專業人士,已付出一定代價。

        第三,或許更加重要的是,想用暴力去抗爭的年輕人必須明白,即使你的行為背後有崇高理想,但行為本身也會對其他人構成傷害。不能夠假設這些行為都只會判社會服務令。試想想,如果被告的行為造成了其他衝擊的群眾嚴重意外傷亡,或者令到保安人員出現人身傷害甚至死亡,判刑一定會比現時重很多。所有示威者都應該要明白,過激行為是要付出代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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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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