酆都城、血污池、藏寶神

2016/11/08 21:56:41 網誌分類: 十殿閻王
08 Nov


酆都城

酆都城之主管為酆都大帝。酆都大帝曰:人間稱說之枉死城,是圍繞著本殿之右方。一般世人都誤以為凡受傷死亡或受寃枉而死的鬼魂都立即歸入此城,這是以偏傳當為作實,其實不然。須知在世之人若是不幸寃屈受死,豈有令其再加無辜受苦之理。本殿向准無辜而死的各寃魂在此等候兇徒到城之日,眼見其魂怎樣勾到及如何受到惡報苦刑,使受害而死的寃魂目睹以消除心中寃屈及忿恨;至被害的魂得有投生之日,便將兇魂提出,解發往各殿各獄受其生前作孽時所應得報應之苦;故此城中所囚者非被害的寃魂也。但本身生前有作孽要受苦報者亦受罪難免的。入此城之魂若是忠孝節義之士及捐軀報國之軍兵將領人等,有些不但不須受苦,反因死節而封位成神的,其餘魂識則回復完整而發往福地投生為人。如此貞忠節烈之士,豈有入枉死城中受苦之理。 

血污池

乃設於殿後之左面,陽世人誤聞不明所指的神媒道姑所說,皆以為婦女因生產而有罪,故死後入此血污池受苦,荒謬之甚矣。須知陰陽之理,屬陰坤道的婦人生育,係屬應有之事,否則人從何所生。即使有等婦女或因孽報於生育時難產而暴亡身死,均 罪及而發入此污池的。 如世人有因生產而亡又未過二十日者,即令其身近井神邊,洗潔衣飾,若光亮見於高處者。其罪應歸家長之孽三分,而本身則負罪七分。 何以設此污池?是罰何等樣人呢? 凡在陽間無論是男是女,,不顧神前佛後而作交媾污瀆神聖者,或不知禁忌,於五月十四、十五日,八月初三及十三日與十月初四等日犯禁而交媾行房者,除了施病神降疾病及至身亡之後受諸獄之苦過後,永浸於血污池而不得出頭;無論男女是好宰殺生命,而血濺廚房之灶神,或佛堂廟宇及至任何聖號經典紙張、一切祭祀的器皿用具之上者,除受過各獄應有之苦外,更解至發放浸入此污池,亦難得輕易有出頭之日。 除非此等犯過者有在陽間之親屬,能發心迴向代為主願並懺悔,並代贖罪戒殺及放生等,至足數之日並要清齋,供禮所曾被血污染的佛像或神聖或被染污的經典,作出禮懺,方可超脫其苦。 又有世人若是一切親友及一切眾生,知聞其人有急難,而力可能救助而不為之人,或受恩忘而不報者,又或是記人前怨而必候機會加害人者,如是等人,雖然在世時有積過功德,唸誦過經典,或行過施捨而望將來得成仙成佛者,其死後亦能免入於各獄受苦,但要罰其成為魑魅魍魎,或山妖、木精、水怪、遊魂等,或者將其靈性附於狐狸、熊、羆或蛟蛇等之類,等其百年或十年長短不等,如能潛修醒悟,還本自察者,則使其歸還福地受生,但如若仍執迷不悟,而惡心不善,或不收斂其形而驚嚇或作崇迷惑人者,此等之輩,到其惡貫滿盈之日,便將之擊為聻碎,永世不得再超生。

關於「藏寶神」

談到陰間情形,在此順便說說「藏寶神」之究竟。 世人誤傳妄信有收藏財寶之「藏寶神」。這等迷妄錯見,亦謬之極矣。此多是因在世的男女守財之人,怕別人盜取,寧死不甘願給與他人,故將金錢財寶埋藏,及至死後仍不捨,其魂魄常附守在埋藏地點,恐怕財寶被人掘起失去所愛,因而會現形驚嚇及阻人掘取。若有福薄之人受驚成病或竟至嚇死,本應立勾此守財現形之鬼的魂到各獄受苦,但遇此鬼可能是前朝有功官宦的家眷,並無罪過,只是歷代痴愚,以至死仍不醒悟,故此上天憐念,神鬼亦念此等人在生無罪過,錢財亦其本所應有,故准許由其自行管守。此實非甚麼藏寶的「藏」神,乃守財如命的財癆鬼是也。 如此的財癆鬼可能久久守著其財,不知醒悟,直至有機緣得逢法師或善知識向彼等導化,得聞佛經聖典之點化,方知「萬般帶不走」及「此身非我有,五蘊盡皆空」,即時猛省,了悟此乃執著,終非究竟,並了知生死無常,知身尚非我所有,更何況那虛假的世間財帛呢!頓覺明心見性,識知一切本空之理,心豁開悟,便能捨棄一切,再轉生投胎往福地。或是有等確實執著依戀久遠之鬼,至死仍不願棄捨、不聽勸說的執迷財癆懵鬼,惟有待之以時,等候能有積善積福之士,應機會而取之。若聽知該處常有鬼怪出現阻嚇者,無須驚怕,應向該處及向天空真誠發願立下重誓禱告曰:「若我取得所有財寶之時,我願先將十分之三替物主作冥中之福,如唸經作法超渡等法事,再將十分之三,代物主買生命放生,一分作施與貧者,三分歸己應用。日後多行正善。」若能如這樣的真誠禱告發願而起取,必有正神相助,無能阻礙並可以心安理得受用而無妨礙也。 又凡有陽間的世人,因職責所在受食俸祿而要充當軍兵者,因職責奉令保民衛國或出剿叛賊,是實心忠力,並非私怨而未犯姦淫縱火及倚官銜權勢害民,即使因難而死於身首異處,屍骨零碎,如是等人,即使往昔犯有其他過錯而非重不可赦(如弒君殺父者),其過犯可免,一概不再受陰司律例苦刑,且准完全復原全軀體無缺,魂至第一殿點名後,即送交第十殿輪轉聖王處,發往福地投生人世,不論其因緣或投為男身或投為女身,亦必得享安樂吉慶之年而且善終。 但是世人若因從賊或叛亂、或私自械鬥而互相殺死者,或因自組勢力有犯國家律例與別勢力互殺而死者,如是之人皆一律罪加一等,並仍按照生前所犯擲入各獄受應有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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