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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原本正路 人大釋法有因

2016/11/16 08:41:45 網誌分類: 經濟
16 Nov
        高院法官區慶祥判決梁頌恆、游蕙禎宣誓無效,自十月十二日宣誓當日起取消議員資格,並沒有出現某些法律界人士呼籲法官不用跟人大釋法判案的事情,法官的判決十分正路。

        看完長篇判詞,有幾個總結。第一,梁、游二人的行徑根本就是違反誓詞,這一點兩人甚至在法庭上也沒有爭辯。區慶祥法官話,法庭裁定一項宣誓是否有效,必須回答這個問題:從客觀的角度看,宣誓人是否忠誠及從實地承諾會支持及遵守誓言中的責任?區官指據梁、游作出誓言的方式,客觀及明顯地表示他們無意忠誠及從實地遵守誓詞的責任,因為他們明顯地不承認「一國兩制」的原則及該原則下「一國」的重要性。兩人甚至沒有就這些指控提出異議。

        第二,梁、游主要爭辯法庭無權干預立法會主席讓他們重新宣誓的決定,但法庭並不接納。這裏涉及所謂「不干預原則」,區官話不干預原則源自英國實行三權分立原則,但他亦指出,英國同時亦有「議會至上」原則,英國亦無成文憲法。所以不干預原則應用到不同地區應有限制,特別是有成文憲法的地區,香港就是有成文憲法的地區,《基本法》就是香港的成文小憲法。

        區官特別指出,在終審法院判決的「梁國雄對立法會主席」一案中,終院確立1.香港應用不干預原則時,必須符合《基本法》的相關憲制規定;2.《基本法》賦予立法會某種權力和責任時,法庭有權裁定立法機關是否擁有某一種具體權力或特權。基於此,區官裁定不干預原則,不會禁止法庭有權判定一名議員的誓言是否符合《基本法》。

        用一般人的語言去總結整場官司,梁、游一方的打法是技術性打法,他們不就違反誓詞抗辯,只爭論法庭無權去管立法會主席讓他們再宣誓。但法庭話有憲法(即《基本法》)就要睇憲法規定,否定了不干預的觀念,結果就判梁、游敗訴。法庭同時也確立不干預原則不是至高無尚,香港有成文的《基本法》,要看《基本法》的規定辦事。

        第三,沒有釋法法庭也會這樣判。梁、游指人大常委會的釋法等如修法,區官巧妙回應,話即使沒有人大釋法,他一樣會這樣判,所以法庭就看不到有需要就此問題作出裁決了。當然區官也清楚提到,香港各級法院要按人大釋法判案。

        這帶出一個有趣問題,若早知判決是這樣,人大是否不用釋法?法律界不喜歡人大釋法,之前業內一直有一個說法,話香港法院可以處理這些問題,不用人大釋法。到釋法前夕此案最後審訊之時,政府的代表律師還叫法庭先判案後出判詞,似乎希望法庭先判出好像如今政府勝訴的決定,就可以游說人大不用釋法。

        到此有兩個層次的問題:

        1.若無釋法,區官是否真會同樣地判?因為他在釋法後才頒下判詞,這件事永遠成為歷史懸案。

        2.假設區官無論如何會這樣「正路」地判案,但誰能確保之後的上訴庭、以至終審庭,也會同樣判案呢?大家應該明白,法律的訓練,就是教人從正反不同角度看問題,如今釋法後也沒有人能百分百保證梁、游在上訴時不會找到強勁大狀翻案,何況沒有釋法?還有是往後很可能有各種不同借宣誓挑戰國家的行為,人大如不釋法,實難釋疑止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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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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