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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如上一堂憲法學ABC

2016/12/01 08:43:35 網誌分類: 經濟
01 Dec
        青年新政梁頌恆、游蕙禎就高院判其喪失議員資格一案上訴,昨日給上訴庭駁回。上訴庭三位法官的判詞等於一堂憲法學的ABC,本應是有法律常識者人所共知的事,但過去很多大狀政客卻視而不見。

        上訴庭判詞主要有兩個重要內容。第一,上訴庭確認《基本法》在香港至高無上,法庭可以按《基本法》去干預立法會決定。

        梁頌恆及游蕙禎打官司的思路,一直沒有抗辯其宣誓行為違反了《基本法》第104條的規定,即他們沒有依法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他們不嘗試這樣抗辯,因為他們在宣誓時的言行,很難強辯他們在效忠。所以,他們採取的打官司路線是法庭不能干預立法會主席讓他們再宣誓的決定。

        上訴庭的判詞,比高院的區慶祥法官的判決更深入解釋了《基本法》在香港的憲法地位。判決指出所謂權力分立及不干預原則,法院不能夠干預立法會決定,存在限制。判詞指英國的英皇聯同議會,的確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及主權,但在香港,就是《基本法》擁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因此,香港法庭有權按《基本法》去檢視立法會及立法會議員的行為有沒有違反《基本法》,不干預原則在這裏並不適用。

        泛民大狀經常用「三權分立」的理由去質疑法庭不能干預立法會。如果你讀過憲法學,都應該明白香港議會只是地方議會,它和英國國會不一樣,英國國會是國家議會,擁有至高無上地位,其立法權與對法律條文的解釋權,完全不受任何限制,即使國會也不能為自己設置限制,因為它今天設了限,明天就可以推翻。

        香港作為地方議會,香港也有成文憲法《基本法》。所以香港議會的權力,一定受到《基本法》的限制,這只不過是憲法學的ABC。

        同樣道理,全國人大就是國家議會,它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可以制訂及解釋《基本法》,不受任何限制。無論香港法律界承認與否,這都是鐵一般的事實。

        第二,上訴庭的判決確立了人大釋法對香港法庭具有約束力,而且生效日期是至1997年7月1日。既然人大常委會有權對其所立的法律作出解釋,而這個解釋是由法律生效日就有效,而不是在解釋之後才開始生效。今次上訴庭也很清楚地表示,它沒有司法管轄權去判定人大常委會究竟是釋法還是修法,雖然上訴庭仍然認為今次的釋法,只是解釋法律而已。

        特區法院自然不可以對國家最高權力機構的行為有管轄權,或判斷其行為的對與錯,特區法院只能夠按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執行。

        總括而言,這次上訴庭的判決,本質沒有特別,只是重申了憲法學的ABC。上訴庭確立《基本法》在香港至高無上的地位,香港法庭理應執行人大常委會對法律的解釋。這或許是部分香港人不願意聽到的事情,但卻是憲制安排上最基本的原則,不能踰越。

        人人都想要有多一些自由,但行使自由需要有自律。我們在行使自由的時候,只要不過份,遵守法律要求,便不會受到約束。但像梁游二人在立法會內以粗言侮辱國家,並實質否定宣誓效忠,這些過界行為無可避免會受到約束,最後惹來人大釋法,當所有法律都要回歸到憲制框架的時候,大家或許會大感「無癮」,但憲制框架無可改變,乃鐵一般的事實。

        我們可以叫人大克制,不要經常釋法,但不可以話人大無權釋法,說這些話不符憲法學ABC,誤導了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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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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