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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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金融糾紛在港發生

2018/01/18 08:41:28 網誌分類: 經濟
18 Jan
        今年是中國經濟開放改革40周年,各方面的市場也有很大發展,尤其是金融領域中的股票市場更接地氣,隨着「深港通」、「滬港通」開通後更,更見火紅。

        然而,由於市場發展迅速、龐大,加上認知程度有別,經常發生大大小小的金融經濟糾紛訴訟。

        為此,個別大城巿城區的人民法院,開設金融法庭,像本港的小錢債法庭一樣,處理一些金融經濟糾紛訴訟。

        最近,北京西城區金融街的金融法庭受理一宗索償訴訟案。此城區金融法庭,附近有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央行及為數約2,000間國內外大金融機構、國企駐京辦事處,可謂之地處重中之重。

        此金融法庭甫於去年9月底才開庭審理相關案件,最近有一宗訴訟,令「庭上」大傷腦筋,此案不止是考驗中國金融法庭處理金融糾紛的準則;同時也揭示金融制度的弊端和投資者的水平不足。

        事為2016年,一間上市公司發行30億元人民幣的「永續債」集資,集資完成後,把這發債得來的30億元計入公司權益(收益),寫入公司季度業績報告中。股民「大叔」陳先生看了這業績報告;以為此上市公司一下子多了30億元收入,一心入以為鴻鵠將至,便購入此股票,期待股價上升,但等極唔起,乃懷疑該季度業績報告失實及該公司會計制度有問題:經查閱有關專業書籍,認為該公司有欺詐成份,遂入稟金融法庭索償。

        如果此事發生在香港,有人說此訴訟不能立案;也有說可以立案興訟,人言人殊。

        此事,須從「主」「客」兩方面分析。

        「主」是該上市公司,它發行「永續債」集資發展業務,循正當途發「債」,並無不當,但「債」必須清還,正如政府忠告市民「借錢一定要還」,如果該上市公司把發「債」集資「借貸」返嚟嘅錢,列為權益(收益)收入,實屬不當,香港證監及港交所必須予以譴責及着令更正,若該上市公司對證監及港交所的處置置若罔聞,一旦有股民入禀訴訟,法庭便會受理,以案情是否涉及「欺詐」程度裁仲量刑,

        「客」是股民,必須清楚,無論是甚麼形式、年期的債券,也是上市向公眾或金融機構借錢。發債要取得公眾及金融機構的支持,在於該公司的業績及市場前景,而不是光靠一個發報會的推介,投資者如果人云亦云跟風入市,招至損失,可就「貴客自理」。

        且說這位「大叔」興訟索償,據報道,北京西城區金融法庭着雙方庭外和解,理由一方面是上市公司的季報用詞不當;另方面是買股票沒有包賺。

        近五年來,中國經濟突飛猛進,投資、集資範疇更是百花齊放。「永續債」在2013年才引進中國,基礎薄弱,在中國標準會計帳目中,這債券應該列入「權益」或是「負債」,沒有明確規定,各省市操作不一,看來,類似的訴訟,中國內地金融市場可能仍時不時會出現。apolloslchin@yahoo.com.hk

        資深財經傳媒人

        錢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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