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港兩制?

2018/03/31 08:20:34 網誌分類: 政治
31 Mar

港島選民的商人黃大海,指早前於立法會香港島補選勝出的民主派區諾軒,曾於一六年十一月焚燒《基本法》,就此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選舉主任確認區獲提名參選有效的決定,以及要求法庭頒令禁止區再以立法會議員身份行事。不過,高等法院昨日駁回有關覆核申請,兼下令黃大海支付訟費給區諾軒和選舉主任,法官指黃用錯法律程序,應用選舉呈請。黃大海表示,現階段傾向提出選舉呈請。(請問:一般市民,如何得知應以何種方式推翻決定?如果搵著個冇咩法律知識嘅「法棍」教錯路、又或者搵著個姓「黃」嘅「法棍」有心點錯路,咁咪死?即使過倒關,都要睇吓會唔會遇著個姓「黃」嘅官,真係重重關卡,冇番咁上下定力都幾難闖關!)

 

法官指出,黃大海今次是質疑選舉主任確認區諾軒的提名有效,正確的法律程序應該提出選舉呈請(「選舉呈請」呢樣嘢,如果唔係候選人、律師或者負責選舉嘅工作人員,相信冇咩嘢人會識!)即使黃想投訴區做了令自己喪失議員身份的行為,亦可引用《立法會條例》第七十三條,要求法庭頒令宣布該人已喪失議員資格(DQ)和禁止該人以議員身份行事。(「垃圾會已完」都未必熟悉「立法會條例」啦,咁咪即係強人所難!)

 

法官續指,黃大海既然已經否認找不到另外九名選民加入他一同提出選舉呈請(一定搵倒----響街市門口大叫一聲,起馬有一百幾十人響應),因此黃是能夠提出選舉呈請(不過,提出「選舉呈請」有時限,個「官」係睇死你趕唔切!)如果法庭准許黃進行司法覆核,反而使黃可繞過要最少有十名選民才可提出選舉呈請的規定,故拒絕司法覆核許可(咁即係「司法覆核」都係一個可行方法啦!咁即係個「官」有心刁難啦)。根據《立法會條例》,質疑選舉的選舉呈請書,必須於選舉主任在憲報刊登該項選舉結果日期後的兩個月內提交(衣家唔駛審,應該已經過期(即使未都時日無多)----即係明幫阿咩!)。

 

 

黃大海昨午在廿三萬監察召集人王國興陪同下召開記者會,黃表示,暫時仍與律師商議會否提出選舉呈請,若律師認為可行便會提出,他有信心召集十名選民支持。王國興指出,是次案件僅屬程序不當而告終,尚未進入正式審議階段,奉勸區諾軒「唔好笑得太早」(唔笑就假咯----做左「已完」個個月袋十皮嘢落袋,即使真係咁唔好彩被DQ,果陣都財到光棍手咯;有版你睇啦:「正苦」唔會追債---反正果啲係納稅人嘅錢,係要嚟嘥嘅!)。區諾軒就呼籲建制派不要再濫用任何司法程序(唉!人地有「黃」氣幫呀,點解唔笑?擺埋「慶功宴」、請埋「淋病」同呢個「官」出席都仲得!)

 

何解----果位「覆核王」多年來一直濫用「司法覆核」,又冇個「官」會判佢浪費公帑,要佢賠償嘅?直係同人(sorry,果個算唔算係人?)唔同命,香港幾時變左「官」治架?

回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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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383
383383 2018/03/31 17:08:40 回覆

嗱!香港這個社會,係講關係嘅!

你姓黃,係著數好多嘅!現實係咁,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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