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的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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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之惡

2018/07/18 04:12:54 網誌分類: 生活
18 Jul
         香港民族黨收到警方通知,說要引用《社團條例》第8條,要求民族黨停止運作。看見這則新聞,我只想到四個字:必要之惡(necessary evil)。

          其實早在年多之前,我已萌生一個問題,政府任由香港民族黨搞下去,會有甚麼結果?那時是二○一六年九月十八日,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下午到油麻地一所著名女子中學門外派發港獨小冊子,他認為中學生是香港獨立不可或缺的力量,鏡頭所見陳浩天大力向學生宣揚港獨理念,有女學生主動開心地與陳浩天合照。陳浩天當時還透露,已有超過八十所中學的同學與民族黨聯絡,叫他們協助同學有關設立本土關注組的問題。

          閱讀這則新聞時,甚感震驚。那些是未成年的孩子,一個鼓吹港獨的政黨,向他們鼓吹港獨理念,發動他們在學校大搞港獨組織,這已遠遠超越了言論自由的範疇,不是說說,已經在做,是在鼓動青少年參與政見激進的政治組織,令未成年的孩子全面激進化,家長們接受得了嗎?那時我已想到,取締這些政治組織,是「必要之惡」。

          這句話說的「惡」,不是指罪惡,只是做令人討厭之事。香港社會崇尚自由,不太喜歡限制自由之事,但在缺乏自律時,還有甚麼辦法呢?

          這讓我想到意大利醫師馬澤伊(Philip Mazzei)在一七七○年給他的好朋友、美國開國元勳傑斐遜的信件中說,必要之惡是一種限制,使得更大的惡事,不會發生:「如果不作必要之惡,則更大的惡事將無可避免地發生。法律即是一種必要之惡,它使我們無法做一些事,不得不做另一些事,如此一來就剝奪了我們的一部份的自由——而自由是最重要的。然而若沒有法律,誰知道將會變成甚麼樣?」馬澤伊遊歷歐洲各國,宣傳美國政治思想制度,深諳當中精神,知道若對自由毫無限制,後果極其嚴重。

          政府引用《社團條例》出招,也可以從法律及政治的層面上講講利弊。從法律上而言,二○○三年政府本來希望重新修訂《公安條例》,統合有關國家安全的法例,其規定比現行的法例更加寬鬆。由於當年二十三條未能立法,香港規限涉及國家安全的行為沿用舊例,比較嚴謹,較易告入。若果民族黨不同意政府行使這個權力,向法庭挑戰政府,由於事件涉及國家安全,按《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這是屬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香港法院作出終局判決之前,要尋求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隨時會觸發人大釋法,人大當然會同意取締香港民族黨這類鼓吹港獨的組織。

          從政治上而言,有些人覺得任由主張港獨的組織運作,體現了言論自由,即使法律賦予政府有取締這些組織的權力,政府也不應行使。過去我也同意這種觀點,認為在政治上寬鬆一點較好,但在二○一四年的佔中以及二○一六年的暴動發生之後,見到支持港獨的勢力急速冒起,這些組織也不止於在學術上探討一下港獨是否可行,而是向年輕人大力灌輸港獨理念,將超現實的事情講到真的一樣,甚至鼓動他們使用暴力方式爭取香港獨立,我就開始覺得政府有時要做「醜人」,要制止過界的行為。

          現實上,香港暫時未有太多成年人支持港獨,但年輕人在這些組織的煽惑下,很容易會崇尚獨立理念,甚至以暴力的方式與中央激烈對抗,爭取那些永遠不會實現的政治空想,結果要社會上大多數的人一起,付出與中央不斷碰撞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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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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