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批准上市皆是好公司?

2018/05/04 11:04:55 網誌分類: 經濟
04 May
          有說:「我的公司符合上市規則寫明的上市盈利要求,沒有重大違規,就必定上市成功。」坦白跟大家說,這個理解一直是對的,也是香港上市委員會審批上市的金科玉律。

          但直至2018年第三季,情況有重大改變。簡單來說,就算貴公司符合上市基本盈利要求,公司本身和管理層沒有重大違規,我作為一個20年經驗的IPO業務老手,也不保證閣下上市能夠獲得批准。

         這使許多踏實做生意的殷實商人白白損失了上千萬的上市費用,也令到我們這批全心全意替好企業申請上市的保薦人公司受到嚴重打擊,損失完成任務的正常業務收入外,也蒙上不白之冤,被客戶質疑只懂收費,沒有把工作做好。為何有這樣違反常理的情況?接下來幾期會詳細分析。

          自從港交所2018年引入是否「有足夠上市理由(sufficient reason for listing)、「真正融資需要」(genuine funding need),和「合理估值」(reasonable valuation)幾個非量化的高度主觀標準,作為審批上市的重要準則後,現實情況是壞公司獲批准上市的機會比好公司高。

          「有足夠上市理由」這個準則需要倒轉來理解,就是你要證明你非上市不可,若你上不到市,業務就出問題,做不下去,那麼港交所就會認為你有真正上市理由了。說到這裏,大家都明白,為何好公司上不了市,因為沒有一家好公司是非上市不可,不上市就倒閉的。但新經濟公司(特別是那家上市第一個業績公佈就是嚇壞人的上千億虧蝕),當然是非上市不可,不上市就倒閉了。

          下期我們繼續討論「真正融資需要」和「合理估值」這兩個準則。

        香港上市保薦人公司總裁

        侯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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