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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永雄 - 為何需要境外干預罪|巴士的點評

2019/01/11 04:12:49 網誌分類: 生活
11 Jan
        

  《基本法》第23條立法諮詢步向尾聲,有報章撰文引述學者意見,指境外干預罪毋須帶來嚴重後果,「似乎超越單純維護國安的範圍」,擔心正常新聞工作、學術工作會誤墮法網。
  對此罪名立法的必要性,值得深入探討。
相關報章的報道詳細比較23條立法的「境外干預罪」和《香港國安法》的「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其中一個焦點干預意圖或情節。《香港國安法》的「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要求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但「境外干預罪」無要求有嚴重後果。
  背後的問題是,有了「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為何還需要「境外干預罪」?
  第一,《香港國安法》要求高門檻。「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要求證明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往往是在事發之後才能證明。
  舉一個例子,職工盟長年收受有「民間中情局」之稱的美國NED機構屬下組織捐贈款項,累計數額過千萬,配合NED屬下組織主導的活動,攻擊國家「一帶一路」政策會為相關國家帶來負面影響,於是推出一份所謂研究報告,大力唱衰「一帶一路」政策壓榨勞工。
  當大家知道這個組織是長期收取美國直接資助,然後配合美國政治議題進行所謂研究,並無做任何實質的研究工作,只是將相關資料「炒埋一碟」,就作出結論,這亦是美國政府指控中國「一帶一路」帶來債務陷阱等問題的慣技,她經常引述一些所謂「非政府組織」的報告,其實他們幕後資助這些非政府組織。在此個案中,要證明這些行為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有相當高的難度,但這又是明顯受外國勢力操控,意圖干預中央政府施政的行為。有了「境外干預罪」,就可以防止本地政治組織收外國錢攻擊中央了。
  第二,外國的巨大威脅。先不論美西方國家已經大量制訂反外國干預罪,控制外國干預的風險,單從近年地緣政治的變化和美國對中國的敵對態度,已經知道立法的必要。
  美國中情局在2021年宣布成立一個「中國任務中心」,這是一個針對中國的專門機構,在中情局歷史上還是首次。可見拜登政府繼承特朗普政府視中國為敵的定位,對外加強與盟友的合作,對內大力加強政府相關組織,發動對中國的滲透和影響,已是公開的秘密。只有《香港國安法》的「勾結外國及境外勢力罪」遠不足夠,也需要新的23條立法的「境外干預罪」,加固防護,防患未然。
  第三,新聞界和學術界會誤墮法網嗎?即使立法有必要,香港仍有需要保障新聞自由和學術自由,所以提出相關疑問可以理解。但就現時政府建議罪行的釐定方式,要反覆證明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入罪並不容易,估計正常從事新聞和學術工作的人,不會誤墮法網。那麼哪些是「不正常」的例子?
  新聞界的例子,自然是黎智英和《蘋果日報》了。黎智英案的相關案情披露,情況令人震驚,黎智英和外國有千絲萬縷的關係,不但在2019年7月香港黑暴事件高峰期,前往美國見副總統彭斯和國務卿蓬佩奧,更長期和美國國防部及駐港總領事館的現任和前任高官,保持極緊密關係,甚至可以將前美國駐港總領事郭明瀚要求《蘋果》擴大報道陳方安生訪美的指示,直接轉給《蘋果》社長張劍虹,叫他執行。這種行為就跌入「參與外國政府策劃或主導的活動」,或「代其作出行為」的範疇,明顯意圖干預特區施政,恐怕正常的新聞工作者,都不會做出這種政治性行為。
  結論是,政府訂立新的境外干預罪之後,正常做新聞工作或做學術研究的機構,很難誤墮法網。不過想利用新聞機構、學術機構或工會組織去協助外國外地政府推動他們的政治議程,甚至想推翻特區或中央政府的話,就當然會受到規管。
  看看香港的往績,正正是李卓人、戴耀廷、黎智英這些人濫用了自由,逼得政府要加強規管,他們才真正是自由的破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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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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