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水火
木水火
木水火

「說不得」的大狀故事

2019/02/15 13:00:02 網誌分類: 輿論
15 Feb

  故事主角年輕人A,2011年犯下非禮罪入獄,八年後卻能在律政司反對下,成為執業大律師。這不是電影情節,是大律師公會過去兩年在高等法院及上訴庭參與寫下的罕見故事。但這亦是一個「說不得」的故事,原因是法庭早已給A匿名保護。{#icono0_20}

「說不得」的大狀故事  {#iconb_410}

時間:2019-02-15 03:18:01    來源:大公報

  法律界故事總是引人注目。早前一宗疏忽過馬路案件審足40日,引發東區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簽發拘捕令,通緝代表被告執業大狀梁耀祥歸案,原來兩人在審訊時經常針鋒相對,梁大狀甚至公然在庭上質問何官:「Are you insane?」(你係唔係癲咗?) {#icono_20}

  上述鬧劇式藐視法庭案,律政司至今尚未拉人歸案。另一宗非禮案犯人,升格成為執業大狀的「好戲碼」,已悄悄在高院上映,但今次看官要睇清戲碼,並不容易,若要一窺主角真容,隨時被控藐視法庭。 {#icono_40}

  故事主角年輕人A,2011年犯下非禮罪入獄,八年後卻能在律政司反對下,成為執業大律師。這不是電影情節,是大律師公會過去兩年在高等法院及上訴庭參與寫下的罕見故事。但這亦是一個「說不得」的故事,原因是法庭早已給A匿名保護。

  從A角度看,從罪犯搖身一變成大狀,是一個自新勵志故事;但從非禮案件受害人看,卻不一樣,因為將來不論A參與檢控還是辯護,都是難堪的。可惜,可憐的受害人不但無法拒絕,就連知情權都被剝去,因在法庭匿名保護下,公眾不會知道誰人是A。 {#icono_32}

  A已在過去數月正式執業,工作亦已排滿日程,大公報記者一直追尋A的真身,經過多方消息、反覆查證,終於與A直接對話。本要追問A將來如何做好大律師工作,特別是對來自風化案的委託人,他會坦承交代過去嗎? {#icono_9}

  顯然A沒有這考慮,滿有自信的他,只輕說記者再問,也無法將內容報道出去,原因是他的身份,從高院審理他認許大律師申請開始,就已受到法庭匿名令(anonymity order)保護,任何直接或間接披露他個人身份均屬藐視法庭。 {#icono_29}

  大公報記者追問A的口講禁令是否存在,A隨即聲稱有法庭「紅頭文件」在手,但因文件在代表律師手上,無法展示證明。 {#icono0_42}

  然而,要證明有關匿名令是否存在,不應該有什麼困難,尤其在講求司法透明度的今天,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連續兩年的法律年度典禮致辭時都強調司法透明的重要性。照常理,只要向司法機構查詢,應立即有答案。 

  想不到司法機構連最基本的透明度都拒絕了,新聞組多日後回覆,只有一句:「司法機構不評論個別案件。」 {#icono0_20}

  大公報記者鍥而不捨,再書面追問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追問禁令是否存在,若有,公眾及傳媒有權得知自己有否犯禁,一星期後獲書面回覆,原來是法例列明,「任何人在繳付訂明的費用後,均有權查閱已在登記處存檔有關規則內的指定文件,例如法庭在公開聆訊上作出的判決或命令。」

  最終記者到高院登記處申請查閱,當值人員仍質疑記者不是該案參與人,未必有權查閱,記者出示司法常務官覆函,才獲准借閱禁令文件,證實這是一個「說不得」的故事。{#icono0_22}

  社會尊重司法制度,不評論禁令是否適宜,但禁令仍然有效,任何人披露A的身份,隨時被控藐視法庭。理應公開昭示或允許被查閱的事,如今傳媒追問也要波折重重,不捨追問近一個月才有答案,司法透明度如此之低,敢問公眾如何避免犯禁? {#icono0_33}

  社會對大律師有高度期望,這包括道德操守,將來案件受害人、委託人是否有權知道代表大狀曾否觸犯與案件相關罪行,這留待公眾討論。 {#icono_50}

  程民

http://www.takungpao.com.hk/news/232109/2019/0215/247278.html

回應 (0)
我要發表
us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