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文不取——關於“不持金錢”戒 第三章:注疏選集

2019/02/19 10:07:38 網誌分類: 佛教出家戒律
19 Feb

第三章:注疏選集

以下是從注疏中選出的引證,以及作者的補充解釋。

出自《度疑注》(Kankhavitarani)的選集

1. “用這筆錢買一件袈裟,供養某某比丘。”(在戒條裡提到)這話顯示施主送錢的動機清淨。如果施主派遣使者時說“將這筆錢給某某比丘”,那麼,這筆錢是不清淨地被傳送,因為涉及不如法的錢,這種情況下,比丘絕不應指出誰是他的淨人。

即使施主親自來說“我將這筆錢供養給你”,比丘也不應指出誰是淨人,如果比丘說“某某人是我的淨人”,則造成錢被比丘接受,比丘就違犯尼薩耆波逸提罪。在這種情況下,比丘能做的只是拒絕接受那筆錢。

2. “我們不接受買袈裟的錢,我們接受適時如法供養的袈裟。”這話顯示這筆錢必須被拒絕,因為,即使袈裟資金是以清淨的方式被傳送,但是使者的言語不如法。 (“請接受這筆買袈裟的錢吧!”)

金、銀、錢幣或貨幣等基金是造成違犯尼薩耆波逸提罪的犯因。珍珠、珠寶、紅寶石、寶石、七種穀物、女奴、男奴、稻田、耕地、果園或花園是造成違犯突吉羅罪的犯因。這些都不許為個人、佛塔、僧團、群體、或其他人而接受。

在這里以及注疏中其它地方所提到的“接受”,意即:以金銀戒中所提及的三種方式中的任何一種來接受。

3. 如果使者以如法的方式問:“尊者,誰是為尊者服務的淨人?”此時比丘可以指出淨人給他。然而,如果使者問:“誰能拿這些錢?”或“我該將這些錢交給誰?”那麼比丘不應指出誰是淨人。

當使者以錯誤的方式問,如果比丘指出淨人,比丘就違犯尼薩耆波逸提罪,因為這仍然是命令他人為自己接受金錢。

4. 提及“某某人是為比丘服務的淨人”這話顯示比丘如法的言語方式,比丘只能如此說,他不應說:“把錢交給他”,“他將保管錢”,“他將換錢”或“他將去購買”。

如果居士以如法的方式發問,比丘應以如法的方式指出淨人。如果比丘以錯誤的方式指出淨人,他就違犯尼薩耆波逸提罪。

5. “你所指出的那個人已經受我囑託了,尊者,在適當的時侯去找他,他將供養你袈裟。”意即:我已經囑託那個人,當你需要袈裟的時侯,他將供養你袈裟。如果使者真的如此說了,那麼得到這樣的通知之後,比丘要求袈裟是如法的。如果使者只是前去將袈裟的錢放進淨人的手中,那麼,要求袈裟是不如法的。

向一個沒有邀請比丘提出需求的人要求袈裟,這是一種邪命。

6. 如果比丘說:“這位就是為比丘服務的淨人。”並指出當時就在現場的淨人,如果使者在比丘面前將袈裟資金交到淨人手中,並囑咐:“為這位長老購買袈裟之後,請將袈裟供養他。”然後使者就走了。這時,即使比丘沒有被使者通知說:“……淨人已受我囑咐……”等話,比丘要求袈裟仍是如法的。

如果使者在即將離去之時告訴比丘:“我將交付這筆錢到淨人的手中,你領取袈裟吧。”然後離去,或者他交代其他人來通知比丘,在這兩種情況下,比丘要求袈裟都是如法的。儘管這條戒只提到“使者”,假如施主親自帶錢來,步驟依然同前,區別也如同前述。

7. “我需要一件袈裟”顯示比丘要求袈裟的正確方式,以同樣的意思,用任何語言,說任何物品都是如法的。如下的方式則不如法:“給我一件袈裟”,“為我帶來一件袈裟”,“為我購置一件袈裟”或“為我買一件袈裟”。

出自《普端嚴注》的選集

1. 不只為自己接受金錢是不如法的,如果施主帶錢來,說:“我供養這個給僧團,造一座花園、餐廳或其它。”接受這類金錢也是不如法的。依據《Mahapaccariya注》:任何比丘若為他人接受錢,就違犯突吉羅罪。

2. 如果比丘拒絕接受錢,說:“比丘不許接受這個。”假如施主說:“我將把錢交給木匠或工人,你只要監視他們工作是否適當就行了。”施主將錢給了工匠,離去。那麼,這是如法的。如果他說:“我會將錢交給我自己的人,或者我自己親身保管,無論你需要將什麼東西給予什麼人,儘管派他們來我這裡拿。”這也是如法的。

3. 假如沒有提到僧團、僧群或個別比丘作為接受者,居士們只是說:“我們將這金、銀或錢供養佛塔、寺院、新建築。”那麼比丘不應拒絕,比丘應通知其淨人說:“他們是如此如此說的。”但是,如果他們說:“我們為了佛塔、寺院、新建築而供養這些錢,你拿去保管起來。”如此,比丘就必須拒絕,說:“我們是不許拿這個的。” 在第一種情況,比丘不需要拒絕,因為他沒有被要求接受錢,除了告訴淨人他們所說的話之外,他什麼也不能做,他不能接受那筆錢。

4.如果有人帶大量的金、銀或錢,說:“我將這些供養僧團,諸尊者,請從這裡取得你們的四事供養吧。”如果僧團接受了,僧團就犯戒,使用得自那筆錢財的必需品也是犯戒。 如果在他要供養僧團之時,有一位比丘拒絕他說:“這是不許可的。”於是該居士說:“如果這是不許可的,那麼我將保留它。”說完就帶著錢走了,其他比丘不應對該比丘說“你障礙了僧團的利益”或說其它諸如此類的話,任何對他說這類話的比丘就是犯戒(突吉羅),因為該比丘的拒絕拯救了整個僧團免於犯戒。 如果那些比丘拒絕接受錢,說:“這是不許可的。”然後居士說:“我將把錢交給淨人或給我自己的人,或我親身保管,你們儘管接受、使用得自於此的必需品吧。”那就是如法的。

5.注疏中解釋道:並非對所有的淨人都運用這條戒中所顯示的方法。它解釋說:有十種和兩類(被指出與未被指出)的淨人,細節如下:

(1)若某人派使者帶來為比丘買袈裟的錢,使者到比丘處說:“尊者,某某人派我送錢給你買袈裟,請將錢拿去。”比丘必須拒絕說:“這是不許可的。”如果使者問:“尊者有淨人否?”如果有這麼一個人,不論他已被居士教導“你要為這些比丘服務”,或他只是該比丘的朋友或親戚,而為比丘服務,假如那時此人就在比丘跟前,於是比丘指出他,說:“這位是諸比丘的淨人。”如果使者當下就將錢交給淨人,並說: “買了袈裟之後,供養這位長老。”說完離去,這稱為:由比丘指出在場的淨人。

(2)然而,如果當時淨人不在現場,比丘指出說:“在某某村,名叫某某的人是比丘的淨人。”於是使者前往該處,將錢交給淨人,並說:“買袈裟供養某長老。”然後使者回來通知比丘,之後才離去,這稱為:由比丘指出不在場的淨人。

(3)如果使者不親自回來通知比丘,而派遣另一個人回來通知,說:“尊者,袈裟資金已由我們交給淨人了,你可以領取袈裟。”這稱為:第二種由比丘指出不在場的淨人。

(4)如果使者並沒有像上述派遣人回來通知,而是前去找淨人之前就先向比丘說好:“尊者,我將會把錢交給淨人,尊者可以領取袈裟。”這稱為:第三種由比丘指出不在場的淨人。 於是,由比丘指出的淨人有四種:一種是由比丘指出在場的淨人,另外三種是由比丘指出不在場的淨人。在這四種情況下,比丘必須完全正確地依照王戒(raja sikkhapada)中所敘述的方式來做。

(5)如果比丘像上述的方式被使者詢問,比丘因為沒有淨人,或者無意安排淨人,而說:“我沒有淨人。”此時,如果有人來到,使者將錢交給那人,離去之前向比丘說:“從此人取得袈裟。”這稱為由使者指出在場的淨人。

(6.7.8.)另一種情況,使者自行入村,選擇一人,將錢交給他,然後像上述三類情況做:親自回來通知比丘;派人回來通知比丘;或入村之前向比丘說:“我將會把資金交給某某人,你可以領取袈裟。”然後離去。這三種稱為:由使者指出不在場的淨人。

這四種通稱為:由使者指出的淨人。在這四種情況(5——8)之下,比丘必須正確地依照在門答迦許可 (Mendaka allowance)中所說的方式來做:

“諸比丘,若有信敬佛法的居士將錢託付給淨人,交代他說:'請用這筆錢供養如法的必需品給這位尊者。'如是,諸比丘,如來允許諸比丘接受得自那筆錢的如法必需品。然而,諸比丘,無論如何,如來絕不允許諸比丘接受或尋求金錢。”

根據這項許可,沒有限制比丘提出要求的次數,只要比丘沒有認可接受該筆資金,即使他出言要求或默然站立一千次,都可以接受如此得來的如法必需品。如果他們不給比丘任何必需品,則比丘可以指定另一人做為淨人,然後應命令那人將必需品帶來。如果比丘願意,可以通知原來的施主,如果比丘不願意,也可以不通知。

(9)若使者以上述的方式問比丘,而比丘回答:“我沒有淨人。”此時,若在場的某一人聽到此話而告訴使者說:“賢者,把錢給我,我將為尊者買袈裟,然後供養他。”使者說:“好的,賢者,由你來供養袈裟。”使者將錢交給該人之後,沒有通知比丘就離去了(沒有告訴比丘:可以從那人領取袈裟)這樣稱為:由自己之言宣稱成為淨人。

(10)另一種情況是:若使者只是將錢交給任何一個人,並告訴他:“你供養袈裟給尊者。”這稱為:由他人之言宣稱成為淨人。

最後這兩種稱為:未被指出的淨人,在這兩種情況(9——10)之下,比丘必須當作他們既不是親戚,也沒有邀請比丘可向他們要求必需品。如此,若他們自願供養袈裟,比丘可以接受;若他們不願供養袈裟,比丘亦不應有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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