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見色起意‧妻離子散

2019/02/26 12:52:24 網誌分類: 淫之善惡例證
26 Feb

述論:見色起意‧妻離子散   

在台北市有一聶姓者,年僅卅餘歲,因有祖產,故無須汲汲於營利事業 之發展,端賴租金即可逍遙享樂。在庚午年中,股市行情尚為看好之際,聶 某亦以玩票性質出入於所謂「號子」的證券所。因此而認識一位亦在其中的 賴姓女股友, 兩人因爭看股價而邂逅認識,尚無深交。   

當時,聶某因年事漸長,得親友之介紹,娶一畢業於專校之女生為妻, 未久即生一女。此後股市亦日漸下跌,聶某雖曰玩票,亦損失不貲,故,偶 然有時心緒不快,流連於聲色場所中。一日,又要到號子去,適逢賴女亦頗 為沮喪,不期而遇,言談間始知賴女損失頗大,心情悒悶,竟邀請聶某至咖 啡屋小坐;兩人因而有較深交往,以致日後相偕出入聲色場所,婚外之情, 油然而生。   

聶某自以為大享齊人艷福,孰料,賴女乃別有用心,探知聶某乃為家財 富裕,故施美人計,以此佈餌,一步一步以遂圖財之計;先假稱手頭困難, 小額向聶某借貸,但均為有去無回,聶某因貪美色,且金額不大,乃未予計 較。但此時其妻已知有異,曾數次點示,何奈聶某不知警醒,在其妻付於行 動,僱請徵信社掌握證據之時,聶某卻因賴女向他開口借貸巨款而有所猶豫 之際,兩人幽會談論此次借貸內情時,竟被其妻會警捉雙於床,吃上官司, 猶要賠上鉅額贍養費與其妻離婚。   

由此一事例,世人須知飽暖思淫欲,乃人之通病,而人之色心不止,則 易予人可乘之機。聶某所犯淫律之中,尚屬小過,但其付出之代價已是失財 與妻離子散之外,猶有官司待打,誠為得不償失。

際值目前社會民生富裕,世人切宜謹慎行為,戒犯淫律,以免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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