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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果」論

2019/03/12 04:12:38 網誌分類: 生活
12 Mar
          社民連主席吳文遠在二○一六年以擲三文治襲擊時任特首梁振英一案,案情並不複雜,吳文遠上訴得直脫罪,本來事件可以告一段落,但意料不到的是原訟庭法官邱智立一段判詞,惹起了另一番爭議,令人覺得法官是否作出了不必要的假設。將這種假設放在判詞之中,值得商榷。

          邱官那一段廣為傳媒引述的判詞是這樣說的:「有一點令本席大惑不解的,就是為甚麼控方不直接控告上訴人普通襲擊梁振英先生而選擇以控方第二證人(署理總督察劉泳鈞)作為受襲者。如上文(判詞)所分析,案中有充足的證據證明上訴人(吳文遠)觸犯了普通襲擊梁振英先生的罪行。如果因為梁振英先生是當時的特首,檢控當局為了要避免傳召他作為控方證人而作出這樣選擇的話,那檢控當局就是因為一個人的緣故或要遷就一個人而作出一個表面看來不合常理的檢控決定。這做法明顯地是值得商椎和令人不安的。當然本席必須指出,本席不知道真正的原因亦不會作出揣測。」

          判詞頒佈後,梁振英在其facebook專頁作出回應,他說過去遇上襲擊情況,自己都完全配合警方的調查,及司法機構的審訊,不存在控方遷就他的情況。他指出他在黃毓民襲擊案中有出庭作證,而且作證時間甚長,而在吳文遠案中,他也有出庭作證,因此,他指出不存在案中任何避免傳召他作為控方證人的可能。

          梁振英的回應,明顯指向邱官就檢控決定作出了不必要的揣測。法官知道梁振英有出庭作證,而仍然選擇在判詞中提出了他的揣測,這個「如果」論,出於任何人口中,可能大家會一笑置之,但「如果」這一句來自審理上訴的法官,給予一般市民的印象,說話的份量可信性和重要性,便是截然不同。

          邱官把這個「如果」論寫在他的判詞上,或多或少都反映了他相信檢控當局為遷就梁振英而作出一個「看來不合理的檢控決定」,是一個至少可能性並不低的考慮。縱使邱官在結語時說自己不會作出揣測,但事實是他的說法明顯已有猜測檢控當局的考慮因素。

          事實上,梁振英曾在黃毓民案中出庭作證,因此法官的「如果」論並沒有合理的客觀基礙。他在判詞把這個想法寫下,難免令人覺得他個人對檢控部門,以至梁振英有一些主觀判斷和看法。這種主觀判斷對他如何就案件作出裁決我們不知道,但事件發展至今,公眾印象難免會對他的假設感到有商榷餘地,又或是質疑他是否有畫蛇添足之嫌。但無論公眾的看法如何,都會令人有不客觀的疑慮!

        黃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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