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律規箴 (二)

2019/03/31 09:11:11 網誌分類: 玉律規箴
31 Mar

冥府三殿宋帝王 降 

二、為官   

官者,兩張口,不平也要服。其意即乃為官者,有其權利。清廉為官,可以造福黎民百姓;若有貪瀆或者循私,其為害廣泛,受害者,雖不平也只有認命。   

古來,中國漢民族根深蒂固之士大夫觀念,常有「千里為官只為財」之偏差觀念。因此,歷朝歷代為官之人,大貪、小貪不計其數。而為害廣泛層面,當然以其官階大小、職司權利大小而成正比。故本章分為兩大部份。   

其一:為官職權屬於第一線,與廣泛民眾直接關聯之公門中人,現代名詞即為檢調、警察等司法官員人等。有此權利之官者,如檢察官代表國家公權力,起訴不法人等;但是一筆劃下,攸關人之生死、成敗大事。所以,謹慎猶嫌不夠,務求勿枉勿縱,真相大白。警察人員,屬於現今人民保姆,可以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都是攸關尋常百姓生死大事。一旦私心自用,牽連無辜,必然損耗自身福報,其理即在彼等掌握公權力。古有云:「身在公門好修行」。亦即,勉勵此等人員,為官當以百姓福祉為先。故其施行細則如下:   

凡有起心,循己之私誼,受親友關說而枉法循私,即削其祿報一年。及至遺害無辜,視其禍害減除一福,最重可以削除全部福祿。

凡若為自身官途,玩法弄權,蒙上蔽下,若有遺害無辜,可以削除一福,最重可以全部削除福祿。   

凡若有疏誤,遺害無辜,最重可以削除五福,輕者削除祿報。   凡為官嚴酷,雖在法內,猶不肯予人自新之機,一件削除一祿;二件削除一福;最重者,可以全部削除福祿。   

其二:生為權官,現代名詞即為縣市首長、部會首長以上官員,均屬手握民生大計之司權。此等官員,若私心自用,將為害甚多無辜平民百姓,故其罰責尤重。   

凡有為己官途私利,或謀求接受賂禮關說等事,削除十分之七祿報,折損五福。若為害過重,可以全部削除其自身福祿。尤烈者,可以連帶削除其妻、其子、其女之福祿。   

官者,雖為因公設事,而授其權力,但若不能仁心愛物,視黎民為己子女之慈心同視,而其危害非僅一家一戶而已。若屬酷吏,雖然奉公守法,但法外仍有人情之常,可寬可憫之事。因此《禮記.檀弓》有云:「苛政猛於虎」,可見其害之大,因而冥罰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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