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日報評縣委幹部闖卡:違紀者姓名不該是秘密

2019/05/16 14:13:02 網誌分類: 生活
16 May
檢察日報評縣委幹部闖卡:違紀者姓名不該是秘密

  原標題:“縣委幹部闖卡”需要進一步信息披露

  檢察日報12月14日消息,這幾天,安徽省靈璧縣一名縣委幹部拒絕檢查撞倒檢查人員,受到持續關註。12月10日,當地縣委官方微博“@靈璧發佈”發佈處理結果,稱當事人系縣委辦公室工作人員,對其涉嫌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一事,縣紀委、公安局相繼展開調查,給予當事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和治安拘留七日的處罰。

  對於當事人行為,調查結果定性為“涉嫌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但在本文開頭,對被撞倒人員的稱謂,我沒用官方發佈中的“民警”,而是用瞭“檢查人員”。這是因為,12月12日的媒體報道中,自稱靈璧縣交警隊工作人員的被采訪對象稱,被撞倒的是一名輔警。

  究竟是民警還是輔警?我仔細看瞭視頻,那名幹部以打電話為由上車加大油門揚長而去之後,被車帶倒的“檢查人員”倒在地上,身上穿著印有“POLICE”字樣的背心,警帽滾落到地上。但僅憑這些,仍不足以完全否定“輔警”說法。

  之所以要搞清“檢查人員”身份,是因為其身份涉及攔車檢查的性質,也涉及對該名幹部闖卡行為性質的評價。如果是警察執法,夜尿闖卡屬於妨礙公務無疑;而輔警單獨攔車,一般並不認為是執行公務。我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找到甘肅省靈臺縣法院一份關於妨害公務案件的判決書,裡面有這樣一段表述:“被害人張某某、左某在處警過程中,雖然遭到被告人李某的辱罵、毆打,但二人系協警……而協警作為輔助警力,不具有獨立執法權,必須在在編人員帶領下開展工作。”雖然上述判決並不具有判例作用,但輔警單獨“執法”並非執行公務,目前已基本得到認可。

  被撞倒的是輔警嗎?如果是,當時他是單獨“執法”還是在警察帶領下執法?弄清瞭這些,有利於社會公眾對處理結果的理解。當地公佈調查結果後,有人質疑,以該名幹部的行為,行政拘留前列腺尿道堵塞7天有過分寬大之嫌,應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攔車的是輔警,而且是單獨“執法”,其行為不被認為是在執行公務,妨害公務自然無從談起。不以妨害公務罪對當事人進行刑事追究,就是符合法律的(導致傷害後果以故意傷害等罪名追究,另當別論);相反,如果事實是警察在執法,或者輔警在警察帶領下執法,那麼,對當事人不予刑事追究是否合法,就有探討空間。

  刑法第277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傢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從重處罰。“暴力”“威脅”是妨害公務罪的行為特征;不顧阻攔強行開車逃離,置人於危險境地,“暴力”特征明顯。當然,刑法第13條規定:“……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如果當地相關機關認為其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為是犯罪,在法律上也並非不可。鑒於有這方面的質疑聲音,當地有必要對事件的詳細情況、處理的理由等作出更為詳細的說明。

  最後要說的一點是:對於這名幹部來說,作為黨員,他違反黨紀;作為公民,他違反法律。除非有特殊原因,前列腺增生否則,違紀違法者姓甚名誰,不該成為秘密。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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