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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高空抛物線糾紛適用民法典已判刑!

2021/03/13 16:44:02 網誌分類: 生活
13 Mar

2021年1月4日上午8時30分,中央電視臺社會與法律頻道“直播”播出了一起高空拋物損害賠償責任糾紛案,在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也是《民法典》實施後廣州市法院宣判的首例高空拋物糾紛案件。

案例回顧

2019年5月26日下午,年近七旬的餘某在自家社區花園裏散步。經過黃某樓下時,黃某的孩子將一瓶礦泉水掉在35樓他家的陽臺上,瓶子掉到了俞某身邊,導致他驚慌失措,摔倒了。報警後,餘某被送往醫院救治。

第二天,餘某的親屬和黃某一起查看監控情况。在確認侵權事實後,雙方簽署了一份確認書,確認黃某的孩子被從陽臺扔到礦泉水系統。協定簽訂後,黃某賠償餘某1萬元。

抛物線殘疾

餘某的醫院診斷顯示,餘某右轉子間粉碎性骨折,高血壓Ⅲ級(極高危組),右眼眶骨折。住院22天后,餘某出院,但因傷未痊癒。他兩次住院60多天,住院費用高達數萬元。經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鑒定,餘某的傷勢構成10級傷殘,系5月26日受傷所致。

餘某以黃某除1萬元外未支付其他任何賠償金為由,向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黃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交通費、鑒定費、住院伙食補貼、精神損害賠償金等。,扣除黃某支付的1萬元,共計100344.12元。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時效的若幹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民法典施行前因建築物拋擲物、建築物墜落物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1254條的規定,適用民法典。

本案中,原告在行走時被高空扔下的水瓶嚇得摔倒。監控錄影顯示,水瓶是從被告租住房屋的陽臺上扔下來的。被告對此沒有抗告。原告、被告簽署的《高空拋物確認書》及錄影證明,法院確認了侵權事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9條、第1183條、第1188條、第1254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時效的規定》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被告人依照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應當賠償原告因傷害造成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損失和鑒定費。原告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予支持。原告的後兩次住院,不僅包括治療受傷骨折造成的傷害的費用,還包括治療自身疾病的費用。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年齡和傷情扣除部分費用。原告稱,購買藥品、針灸的費用沒有病歷和相關醫囑證明,治療所需的部分無法確定,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黃先生賠償原告餘先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鑒定費共計82512.29元,並賠償原告餘先生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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