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入法,那些“老實卻不幸”的企業主能得救嗎?

2021/03/20 01:25:51 網誌分類: 生活
20 Mar


經過20多年的討論,個人破產已被納入法律,並取得了新的進展。

3月1日,《深圳市個人破產條例》正式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個人破產法。

根據規定,“居住在深圳經濟特區並連續三年參加深圳社會保險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和生活消費喪失償債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條例施行之日,深圳市破產管理局成立,專門處理個人破產業務。

現實中,企業破產清算和個人債務的現象普遍存在。在債務的壓力下,一些企業主難以“翻身”甚至走投無路,用“跳”來理解今生的債務。

2019年2月,最高法將個人破產制度推進人民法院第五個五年改革綱要,這是最高法不到半年內第四次提到“個人破產”。

同年7月,國家發改委等13部門聯合出臺《關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的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重點解决債務連帶責任擔保問題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

後來,“個人破產”在全國推廣明顯加快。溫州、杭州、南京等地相繼審結了一批具有類似“個人破產”功能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算案件。

“個人破產”立法為何被擱置20年?“個人破產”能給那些“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帶來新的生命嗎?

2011年,個體經濟活躍的溫州市爆發了大規模的“出走”潮。

自當年4月以來,溫州已有90多位老闆出走。“出走”老闆的欠款數額從幾千萬到十幾億不等。有的老闆因為巨大的債務壓力跳樓自殺,有的老闆攜款潜逃,最後被警方逮捕。

當時,中小企業從銀行貸款非常困難。溫州商人有互助、群策群力的傳統。有的企業選擇相互擔保的管道申請貸款,貸款由企業平等承擔。這種以熟人之間信任為基礎的擔保關係也涉及到企業法人、股東和家庭成員。

也有一些企業選擇了靈活性强但風險高的民間借貸。民間借貸速度加快,貸款週期更加靈活。對於一些資金有限的中小企業,可以用“新債還舊債”讓企業有限的資金滾滾而來。

統計顯示,溫州有超過半數的企業參與了民間借貸。這些高息民間借貸,企業與個人之間也有相互擔保。

在金融政策變化的影響下,原先鼓勵企業舉債融資的銀行開始撤資打壓貸款。與此同時,民間借貸也爆發了信任危機,出現了“跑路”潮。

當一個企業因財務壓力而破產時,許多互助保險企業往往會捲入其中。這些企業的法人、股東甚至其親屬也承擔著巨額債務。

“眼鏡之王”胡福林就是其中之一。浙江信泰集團曾是溫州最大的光學製造商之一。浙江信泰集團董事長胡福林被指背負20多億元債務“出走”,10多家擔保企業陷入危機,面臨破產。

10多天后,胡福林回國洽談信泰集團重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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