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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第一起個人破產案件結案後,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還有多遠?

2021/08/04 20:32:21 網誌分類: 生活
04 Aug

超過214萬元的債務,債務人需清償32000元。記者昨天獲悉,我國第一起個人破產案件已經結案,這意味著停滯多年的個人破產制度建設開始加快。根據國家發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今年7月聯合發佈的《關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的改革方案》,中國將完善破產法律制度,逐步推進自然人破產制度的建立。

“當一個人破產時,他不必還債?”“老賴,你更快樂!”關於個人破產制度,一些人擔心這可能會新增逃債的風險。對此,據業內專家分析,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還需要很長時間。只有完善信用制度,建立成熟的個人財產申報制度,明確破產後個人財產與消費的界限等制度性問題,才能在個人破產後成為現實。

單一的破產判决難以普及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平陽縣人民法院近日共同上報了平陽法院完成的首例具有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同等程式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算案件。

蔡是溫州一家破產企業的股東。根據生效的判決書,蔡對破產企業214萬元以上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然而,經調查,蔡的財產僅為其現時里安機械有限公司持有的1%股權(實際出資5800元),還有另一輛報廢機車和零星存款。此外,蔡在公司的月收入約為4000元,其配偶胡的月收入約為4000元。此外,蔡長期患有高血壓和腎病,醫療費用巨大,他的孩子們正在上大學。他的家庭收入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無法維持收支平衡,囙此他實在無力償還巨額債務。

債權人理解並同情蔡的現實生活困難,並同意為他保留必要的生活費和醫療費。最後,Cai將在18個月內完成還款,還款率為1.5%(超過32000元)。蔡還承諾,如果自該計畫完成之日起六年內,他的家庭年收入超過12萬元,超過部分的50%將用於償還所有債權人的未償債務。

“雖然這是中國首宗個案,但亦是一宗非常特殊的個案。首都經貿大學法學院原副院長、京建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旭忠告訴記者。根據周旭忠的分析,蔡的股權比例很低,債務糾紛總額不高,債權人也瞭解他的實際生活困難,這是判决的重要原因。

立法進入實施個人破產制度的前提

個人破產是指自然人作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清算、分配其財產或者調整其債務,免除其債務,確定破產過程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法律規範。在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德國、法國、日本等國家,個人破產已成為現代破產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在我國,長期以來,只有企業破產法沒有規定自然人破產制度。事實上,市場經濟的主體不僅包括企業,還包括億萬自然人。

周旭忠介紹,已開發國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前提是要有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一旦個人破產,他將面臨信用體系中的問題,如無法使用信用卡、就業困難和購房貸款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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