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財務公司,做什麼業務的?

2022/11/15 01:00:23 網誌分類: 生活
15 Nov

1、當前我國金融公司的基本情况
根據《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是指以加强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依託企業集團、服務企業集團,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提供財務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企業集團基金。
更一般地說,我們可以將金融公司視為大型企業集團內的銀行和需要向中央銀行支付存款準備金的金融機構。 它不僅可以從事一些基礎業務,如存款、貸款和結算,以滿足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的需要,還可以使用金融許可證在資本市場或貨幣市場開展業務。
然而,對金融公司經營範圍的規定在不同時期有所不同。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關於財務公司經營範圍的規定如下:
第十九條財務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1)從成員公司收取存款;
(2)處理成員單位貸款;
(3)處理成員公司票據貼現;
(4)辦理成員公司的資金結算、收付;
(5)為成員公司提供委託貸款、債券承銷、非融資保函、財務諮詢、信用擔保和諮詢代理服務。
第二十條符合條件的財務公司可以向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申請辦理下列本外幣業務:
(1)從事同業拆借;
(2)辦理成員公司票據承兌;
(3)辦理會員單位的產品購買者信貸和消費信貸;
(4)投資固定收益證券;
(5)從事對沖衍生品交易;
(6)銀監會準予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一條金融公司不得從事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以外的離岸業務或者跨境資本業務。
第二十二條金融公司的經營範圍應當經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準予後,在金融公司章程中載明。 金融公司不得發行金融債券或投資金融機構或企業。
金融公司應當在準予的業務範圍內細分業務品種,並報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但不涉及債權債務的中間業務除外。
《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名單》(截至2022年6月底)顯示,中國共有254家集團金融公司。 根據金融公司協會和銀監會的相關資料,截至2021年底,金融公司總資產達到8.6萬億元(截至2021年底為255家金融公司),占銀行業金融機構的2.5%,2014至2021年均增長15.3%。 整個行業的資產規模甚至不及招商銀行(9.3萬億元),更不用說中國農業工業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等大銀行了。
張慶龍等:2016-2021年金融公司數量變化
從2022年6月底到現在,金融公司的名單仍在變化。 7月28日,北京銀行業監督管理局準予中國融通集團財務有限公司開業,8月11日,北京銀監局準予通昊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開業,9月13日,中國銀監會準予中旺集團財務股份有限公司破產,9月21日,中國銀行業監督委員會準予中國電子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0月20日,中國銀監會準予解散中國化工財務有限公司,但總體而言,近年來金融公司數量趨於穩定。
無論是從上述法律概念還是最新的監管動態來看,我們都可以明確,金融公司不是普通公司,而是一種特殊的公司法人,雖然依賴和服務於企業集團,但具有金融服務功能,並被納入金融機構的監管序列。
2、中國金融公司定位的變化
與已開發國家在跨國集團發展到一定規模時自發成立金融公司不同,中國的企業集團金融公司是經濟和金融體制改革的產物。 在不同的發展階段,其功能定位的表達和強調都在不斷修正和調整。
①融資(1987年至1997年):處理企業集團內成員公司財務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1987年,中國第一家金融公司——東風汽車工業金融公司(現東風汽車金融有限公司)成立。 此後,中山、中國重汽、華能、錦江、一汽、斯通等金融公司相繼成立。 1987-1991年間,中國人民銀行在金融公司監管方面主要模仿專業銀行和信託公司,沒有為金融公司製定統一規範的規章制度。

同樣在上述期間,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和國家經濟委員會於1987年12月16日發佈了《關於建立和發展企業集團的若幹意見》(中國資字[1987]78號), 檔案中提到“經中國人民銀行準予,企業集團可以成立財務公司。財務公司可以在集團內部融資,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係,或委託一些專業銀行擔任財務代理。經準予,集團公司可以向社會籌集資金。從中央分支機搆獲得特別配額應在信貸名額中留出支持企業集團發展的資金”, 上述規定為金融公司的發展奠定了一定的制度基礎。
此外,中國人民銀行於1990年6月發佈了《關於清理整頓金融公司的通知》,針對未經批准擴大金融公司經營範圍等非法經營行為,將金融公司的經營範圍界定為集團企業內部。
1991年,1992年11月12日,《國務院關於批轉國家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國務院生產辦公室關於選擇一批大型企業集團進行試點的請示的通知》(國發〔1991〕71號)發佈,國家計委等部門發佈了《國務院經貿辦關於國家試點企業集團設立金融公司的實施辦法》, 將金融公司定義為“辦理企業集團內成員單位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1994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實施後,金融公司也需要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 1996年9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首次以部級法規的形式發佈了《企業集團金融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髮[1996]355號),全面規範了金融公司的設立、經營範圍、監督管理和市場投放,該檔案將金融公司定義為“為企業集團成員公司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作為配套檔案,1996年10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還發佈了《關於外商投資企業集團金融公司設立和經營有關問題的通知》(銀髮[1996]382號),對外商投資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設立和運營有關問題進行了規範。
②中長期金融服務(1997-2004)
1997年9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針對部分金融公司利用大量借款發放貸款、支付困難的問題,發佈了《關於加强企業集團金融公司資金管理的通知》(銀髮[1997]365號), 檔案中指出“根據在中國成立企業集團金融公司的目的和金融機構分開經營的原則,金融公司應定位為支持集團企業技術改造、產品開發和產品銷售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並專注於中長期金融業務,而非金融機構漢是一家功能齊全的內部商業銀行、信託和投資公司的混合體。”
中國人民銀行於2006年6月30日發佈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2000年(中國人民銀行2000年第3號令)將金融公司的職能定位從原來的短期信貸業務改為“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的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和產品銷售提供金融服務,專注於中長期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此後,12月,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了《企業集團金融公司設立審批程序(試行)》。 因非銀行金融機構治理整頓而停業的金融公司於2001年2月獲准重啓。

③財務管理服務(2004-2022年):為企業集團成員公司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到2004年,銀監會(金融公司的監管機构由中國人民銀行改為銀監會)重新調整了金融公司的職能定位。 根據銀監會2004年7月27日發佈的《企業集團金融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4年第5號),金融公司是指“為企業集團成員公司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目的是加强企業集團資金的集中管理,提高企業集團資金的使用效率”。 這一定位突出了加强資金集中管理的覈心功能,弱化了投融資功能,重點為企業集團提供財務管理服務。
2006年12月28日發佈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企業集團金融公司管理辦法〉的决定》(銀監會令2006年第8號)未作較大修改,僅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條所稱合格機構投資者,是指具有豐富行業管理經驗的戰略投資者,原則上三年內不轉讓其在金融公司的股份”, 而原規定為五年。
此外,2006年12月29日發佈的《企業集團金融公司風險監管指標評估暫行辦法》(銀監發[2006]96號)取代了《金融公司場外監管指標評估錶》(銀建發[2006]96號)。 L002)《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規範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統計錶的通知》(銀監發[2004]7號),規範和加强對企業集團金融公司的非現場監管。

④專注於集團內部服務(2022-):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高品質發展的新方向、嚴格監管的新趨勢、風險擴大的新形勢,都要求對新時代的管理辦法進行新的修訂。 按照堅持基本導向、加强風險管理、深化分類監管、擴大開放的原則,銀監會於2022年10月13日頒佈了《企業集團金融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22年第6號),自2022年11月13日起施行。
該檔案對2004年發佈並於2006年修訂的管理方法進行了大幅調整。 財務公司的職能定位描述為“以加强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依託企業集團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最新版《管理辦法》進一步強化主體責任,著力服務內部集團,回歸服務實體經濟源頭,减少金融公司“發行債券、股權投資、擔保、信貸資產證券化、衍生品交易、融資租賃、保險代理、委託投資”等業務,嚴格限制金融公司的集團外融資和非覈心功能業務。
同時,最新版《管理辦法》還區分了金融公司的內部基礎業務和外部特殊業務,對業務實行分級監管,對市場主體給予積極激勵,引導經營狀況良好的金融公司提高金融服務質量,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注:鑒於我有限的知識背景和時間,我可以處理金融公司制度演變的更深層次的內容,以及我對未來發展的思考。 我希望為那些有興趣初步瞭解和進一步深入研究金融公司的人提供有用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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