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采一客頒獎禮花絮
2007/07/23 10:55:44 網誌分類: 其他
頭條網「精采一客」《我們的博客城》頒獎典禮已於上星期六,在一片熱烈的氣氛中完滿結束。
於此再次感謝當日的頒獎嘉賓李力持先生及出席的各位得獎者、入圍博友及前來觀禮的博友和讀者們,能得到您們的支持,頭條網感到萬分榮耀。
當天頒獎禮非常熱鬧,各博友到達會場後即互相攀談討論,並由工作人員派發包裝精美的《我們的博客城》一書用作拍攝留念。典禮開始,先頭條網副總裁王運豐先生及頒獎嘉賓李力持先生致詞,隨後頒獎予各得獎博友。
一片歡聲喜地聲後頒獎禮完結,博友們拿著書互相交換簽名及討論,熱鬧非常。
現送上當日花絮相片,希望博友們喜歡。亦歡迎各博友留言交流!
特別鳴謝當天為大家拍照的攝影師哥哥~
精緻的禮品等著各位博友呢!
開Show前先來張合照!
人愈來愈多了!
中間的就是大獎得主小禾。
當然要和網主來張合照了!
Candy與她的寶貝。
是日英俊的司儀哥哥。
王先生致詞。
李導演致詞。
期間人頭湧湧,好不熱鬧。
小禾接過獎品。
小禾講述寫作心得。
Candy代閒人領獎。
金曹也無暇出席,找人代領。
王先生一口氣頒了數十個獎予博友。
這兩位美女是.......
再找英俊司儀哥哥合照一張!
典禮後互相交流心得。
交換簽名以作留念。
這三位就是小禾的保鑣嗎?
「對對,我就是這頁!」這天,頁碼變成了博友的代號。
馬上欣賞一下別人的文章。
最重要的簽名當然是王先生的啦!
你是小禾他是小禾我是小禾人人都是小禾了!
我搶到三千塊啦~
好了,來張大合照吧,看鏡頭啊,不是看旁邊!
~完~
TO: 某BLOG主
CC:mimi,來恩
BCC: 所有有興趣的人
終於找出來了
http://www.myfreshnet.com/BIG5/forum/page.asp?page=100000913&forum=complain&tem=14&ulist=1
這是一個討論之前某抄事件的討論串 (討論是台灣論壇 抄人者為大陸作者)
你可以看到抄襲兼出書的後果有多嚴重
啊來恩誤會了
我意思是與其點相 不如直接去信 知識產權處 尋求法律意見
這種厚顏無恥之人 實在無需對他客氣
既然頭條網毫無表示 對此事不聞不問 抄文者亦毫無悔意
我看不出還需客氣的地方
我建議
先尋求法律意見 並把此事連同証據和知識產權處的回覆寄去各大報刊周報和放上BLOG
由廣大讀者作出公論
不管結果如何 總比現在毫無進展的好
點相又如何
當街凹佢麻包袋打佢一身咩
在國外 給揭發抄襲出書者 出版社要回收所有書再版
但 頭條網卻一直沒有正式回應
以我所知 事發前 早已有原作者去信告知抄襲了頭條網卻一直沒有回覆
既然如此
我希望原作者能直接去信知識產權署 索取法律意見 (書面)
再寄給頭條網和貼上BLOG
讓全世界知道原作者的權益
來恩, 你好, 看到你連結 開心莎莎 其中一篇網誌, 發覺這個人真的死性不改, 令人失望。
其實我都幾想知道頭條網會否同疑人再傾下會點做。
「天下文章一大抄」,如果只係"抄考",並加入了自己的看法和創意,咁當然冇問題。但若然係"原文照copy",又唔出返quotation,就當然有問題啦。只是我又想知道,現在我地既討論又想點呢?想搞清楚件事?想替天行道?想議事論事?...
我真的很反對先查再登的做法,因為作者和出版商的合作應建立在互信的基礎上,若果連是否原創也要先調查一番,我想這個作者跟本就不會有出版商替其出書!
出版商肯花錢為我們這100個no body出書,就是相信我們啊!如果大家都唔信大家,這裡發生的一切就會變得毫無意義!
試想想 "每篇文章random抽幾句在google search下"就可以保證無問題嗎?不會吧!如果抽出來的句子是原創,但無抽的卻是抄襲又點呢?難道要每粒字都查?正如哈利波特結局篇,邊個可以百份百保證是原創?答案是無人可以保證,因為無人逐粒子逐句去查,一家理性的出版商也不會這樣做吧!但我們都信(是信)這是作者的原創啊!
出書前出版商既已要求抄文者自動投案,則出版商是信任大家的誠信,可以理性地做應當做的事情。如果大家心水清,不難發現第一次公報名單後,主辦單位曾數次作出修改,推想必然是有些人自動投案,主辦單位要即時修正!但想不到的是,有人可以如斯厚顏無恥!
說到底,這件事只暴露了那人的不知羞恥,禪一說的很對,那本印有抄文者名字的書並不是那人的榮耀,而是一條永遠磨滅不掉的疤痕,這人的錯將永遠記錄在案!
一般文學網的作法
如果只是疑似抄襲 網管立場也是要發出警告 並要求解釋 並不需撒文
當出現抄襲的情況 在有確實的證據下 發出警告 要求撒文和解釋 如情況嚴重 抄襲者也不肯處理 網管有責任刪文
但這次事件 頭條網連警告也沒有 還出了書 頭條網自己有一定的責任在
他是一間出版機構 不是一台印刷機 他有責任出書前先查證該文有沒有抄襲
另
所謂個人用途 是指不會影响到版權持有人的利益下 同自己不會得到利益的用途
以網上下載MP3為例
如該下載點並無得到版權持有人的批准 開放下載 是屬於製作侵犯版權作品的複製品 和 分發侵犯版權作品的複製品,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
下載者是犯了製作侵犯版權作品的複製品 (下載是把網路上的檔案複製一份到自己的電腦)
簡單一點解釋 當你購入CD 是 是購買了使用權
使用權包括了
1) 你可以聆聽該CD
2) 你可以把歌曲copy到自己電腦的硬碟
但並無包括
1) 製作該CD的複製品並派發
2) 允許無購買版權者的人從你手上拿取該CD的複製品
關於抄襲的一點想法:
首先,我得聲明,我是絕對的知識產權保護者,絕對的版權保護者,我絕對反對抄襲。
抄襲與轉載,就猶如生死,只差一線。
抄襲,是盜來用之,不加註腳。
轉載,是借來用之,告訴人出自何處。
人的靈魂,美麗與丑陋有時候也是只差一線。抄來一篇文章,賺得了掌聲,再去抄另外一篇文章,久而久之,靈魂被貪婪的欲望所攞佈,天使變成魔鬼。
想深一層,為甚麼要抄別人的文章呢?有何所得呢?
曾經聽一位出版界的老前輩比喻,他說:「出版是不完美的藝術,永遠都有錯。編輯、記者、作家的錯誤被會釘在歷史的高位,被後人鞭苔,就像一條疤痕永遠磨滅不掉。醫生就不同了,醫生可以錯,醫生的錯會被歷史埋葬。」是呀,醫生開錯刀,病人死了,甚麼證據都沒了。
我借這位老前輩的話,是想告訴未來的作家們,在出版界千萬別作掩耳盜鈴的事。
只要你盜鈴,旁人就會聽到。
奇芬::
係啊~~~
我之前話我以為頭條網會受害,,
係因為我個e-mail成日都收唔到信,,
就算我入左圍都無收到信,,,
後來要頭條網的其中一個編輯到我的BLOG提我 (汗..
不過我相信你們不是我那種e-mail..
我是用小學給我們的e-mail - -+
所以,
假如「抄襲者」真的收到那封信,,
我也覺得她應該在收到信的時候,,
回信去報告.....(嗯)
mimi::
唔緊要 ^^..
其實我打完之後都唸過,,
有時我同人地講例子都會用「你」字..
想上黎刪番XDD`..
不過當時我妹妹已坐在電腦上 -V-+
不用SORRY..XD`
我要SORRY才對呢.. :P`
to mimi,
我的觀點是抄人家的文章據為己用而不註明出處肯定唔啱, 但互聯網的世界屬於完全開放的狀態, 支持這世界正常運作要靠honesty system. 大家自動自覺去遵守一些基本共識的守則. 當遇到有人不守規則, 大家可以提出, 討論, 甚至擴展至亙相指摘, 讓大家各自思考, 誰是誰非, 公道自在人心.
再講, 網絡世界上有誰擁有絕對的權力去判定誰對誰錯呢?不見得網主擁有呀!反過來說如果網主事事干預, 一發現疑似侵權的文章就將之删除, 你估大家會點反應呢?
我們不要侵權, 但也不想把這個開放的平台, 充滿自由的平台弄得處處是禁, 人心惶徨.
千萬不要誤會我在為侵權者開脫, 我只是相信我們大家作為有水準的網民可以自己管好自己.
我在這裡寫blog當然希望高手可以雲集, 但blog city出了抄襲者也不見得我要蒙羞!上綱上線的想法只會讓人鑽牛角尖. 記得不久前大陸人在港購物受騙的新聞嗎?不也是說香港蒙羞嗎?別太妄自菲薄吧!
(自己用就不算侵權?我想不是吧!上網download歌曲自己聽不也是犯法的嗎?)
如果是你自己製作的作個人用途
而沒有到處派發或用來牟利 應該不會觸犯版權法
相反
根據以下條例 你有還擁那ICON的版權
根據版權條例,文學(如書本或電腦軟件)、戲劇(如舞台劇)、音樂(如樂典)、藝術作品(如繪畫)、聲音紀綠、影片、廣播。如果有原創性(originality)的話,便會受到版權保護。
作品具備原創性需附合兩個條件:
1. 作品是由作者創作,而並非抄襲別人的作品而來。
2. 作者在創作有關作品上,必須付出一定程度的技巧和勞力(skill and labour),所謂技巧並不是必須屬於精湛的技術,亦不包含創意的意思(creativity),及即使作品不存在任何學術或藝術價值,亦與原創性無關。例如閣下拍下之生活照,亦亨有那些照片的版權。
真橋地抄襲者又是在blog city的. (我不是說blog city專出抄襲者, 每個地方都有抄襲者, 只是想說有些害群之馬在blog city搗亂, 請不要誤會), 希望這人不會是"開心莎莎"的朋友.
咁樣講法似有D此地無銀.
呢句野係攻擊緊人
------------------------
本人支持尊重知識產權,轉載,引用需要註明。
換一句話
如果真的控告了
是不是只有開心莎莎要承擔法律責任?
那
受害者們還不去信知識產權處尋求法律意見?~
這種人不罰不行
to 來恩:
這樣可好,我仲想再參加下次的比賽(如有 )。我先聲明我的小說是百份百原創,如網友發現有人抄襲,請通知在下,等我鬧衰佢!
請問各位假如作者去告開心莎莎、頭條網及出版社,頭條網又告開心莎莎畜意隱瞞導致利益受損,出版社又話只是按頭條網公佈的得獎名單出版,頭條網又話得獎名單係評審提交,那莫非要告到評判的頭上去?咁搞法,仲邊有人肯做評判?邊有機構肯再搞比賽?真是愈想愈糊塗!
世上伯樂何其多,抄襲得獎真震撼;卑鄙無恥不足道,有膽出書才驚心。
不為什麼,只因驚訝。世事無他,只有名利。
利慾薰心不是罪,厚顏無恥亦𤰉錯。曲線掩護可是真?還是兩個是一人?
看完此討論後有感而發,多謝伯樂同其辨護人比靈感小弟
希望網上未有出過這打油詩啦~
相信不少人對抄定義很模糊 其實我亦所知不多
以下是我從internet 中找回來的資料 ()內為出處 我從中抽取相關的資料貼出來 有興趣可以自己去看
引用自法周(http://solicitor.com.hk/common_main.cfm?CommonID=457)
什麼是版權(copyright)?
根據版權條例,文學(如書本或電腦軟件)、戲劇(如舞台劇)、音樂(如樂典)、藝術作品(如繪畫)、聲音紀綠、影片、廣播。如果有原創性(originality)的話,便會受到版權保護。
版權如何產生?
版權並不需要經過註冊手續已可取得法律的保護,這個原則是依據在版權權利上最重要的版權國際公約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簡稱伯爾尼公約而產生。
因此,版權保護有別於那些必須經過註冊手續,才取得法律上的保護的知識產權如商標、專利、和外觀設計。
版權如何得到保護?
版權持有人可向侵權一方進行民事追討,包括要求禁止繼續侵權及索取賠償。現行法例下,盜用版權如藏有侵犯版權物品作販賣用途是觸犯刑事條例,可向海關舉報。
何為原創性(originality)?
作品具備原創性需附合兩個條件:
1. 作品是由作者創作,而並非抄襲別人的作品而來。
2. 作者在創作有關作品上,必須付出一定程度的技巧和勞力(skill and labour),所謂技巧並不是必須屬於精湛的技術,亦不包含創意的意思(creativity),及即使作品不存在任何學術或藝術價值,亦與原創性無關。例如閣下拍下之生活照,亦亨有那些照片的版權。
誰擁有版權?
作品之作者是該作品版權之第一擁有人,僱員因受僱而創作之作品,除非在僱用合約中另有規定,版權是屬僱主的。 至於受他人委託而創作之作品,除非在委託合約內定明,版權是屬委託方的。
作品受抄襲多少才構成侵權?
一般來說,抄襲很少部份已構成侵權。但抄襲原因是為了個人研究、評論、教育等,在有限制情形下,法例是允許的。 此外,在下列的情況下,電腦軟件版權的合法使用者亦可以在不經過軟件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作下列的事情:
(1) 根據使用的需要將軟件再入電腦記憶體內,即硬盤和暫取記憶體(RAM),這種情形下的複製應被視作行使軟件的使用權;
(2) 為了製作備份(backup)而所作出的存檔;
(3) 為了將軟件用於實際的電腦應用環境或者改進其功能性而作出的必要修改。
與 版 權 有 關 的 刑 事 罪 行
在 香 港, 未 經 版 權 擁 有 人 同 意 而 作 出 下 列 事 情, 即 屬 刑 事 罪 行-
1. 製 作 侵 犯 版 權 作 品 的 複 製 品;
2. 輸 入 (import)侵 犯 版 權 作 品 的 複 製 品 供 私 人 或 家 居 以 外 用 途;
3. 輸 出 (export)侵 犯 版 權 作 品 的 複 製 品 供 私 人 或 家 居 以 外 用 途;
4. 為 交 易 或 業 務 的 目 的 而 管 有 侵 犯 版 權 作 品 的 複 製 品; 或
5. 分 發 侵 犯 版 權 作 品 的 複 製 品, 達 到 損 害 版 權 擁 有 人 的 權 利 的 程 度。
任 何 人 如 犯 上 文 所 述 罪 行, 最 高 可 處 罰 款 每 份 侵 犯 版 權 複 製 品 港 幣 50,000元 及 監 禁 四 年。
以這次莎莎事件為例
開心莎莎的文並非原創 跟本不能算是作品
開心莎莎未經原作者同意修改其文章並當成自己作品 已構成侵權行為 原作者有權向開心莎莎提出民事訴訟
不幸的頭條報因出版開心莎莎的文章 原作者有權向頭條提出刑事訴訟
開心莎莎你這次開心了 因為你犯的民事 害頭條報犯刑事罪
頭條報還當冤大頭給你獎讓你出書
另外,為甚麼說廢話是怕事?= =
還有,"原作者在網誌上/這兒的留言也有表態過, 這事是一件相當嚴重的欺騙行為, 至於最終決定"
哦,咁就等佢啦 :)....
"那原作者怎麼辦? 將來要出書時, 因為版權問題令原作者有篇文章出不了, 那可是原作者的心血結晶呢. 如果原作者不怕, 照出該文章, 萬一將來頭條網/開心莎莎反控告原作者侵權, 怎麼辦? 抄完別人東西反控告人, 仲有天理? 我們也應該要保障原作者呢."
咁既然佢地都知唔係 抄襲者 原著,
仲點會去告佢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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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都講過我只係比意見,,,,
如果你呢D係指教我就樂意聽..
不過,我係最初講野既第一段…
我係受害者,唔係盜人作品果個,
所以唔好用「你拎左人地既野就應該同人講聲」黎對「君月」講.. = =
"心胸窄? 怎麼會呀, 有好的東西, 樂意跟人分享, 怎會是心胸窄? 反而是那些有好東西郤不跟人分享, 這才是心胸窄呀. 但始終有原則的, 對嗎? 你用別人東西之餘, 是否要通知人一聲, 又或者在自己的地方註明呢? 我們不是不讓你們用, 放得在網上, 就沒有保障啦. 只是, 希望你們還有少少尊重別人的思想o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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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那是我學會的橫額有名的,,,
別人就拿了去用。
佢地亦無註明出處 = =
唔係我拎左人地D野 -口-|||
MIMI
我強烈建議原作者去相關機構尋求法律協助
一天不讓抄襲者受到應得的處罰 一天他也不會知道怕 不會停手
罵?他大可以不去看 不痛不痕
何況當原作者要出書時 他還可以反咬原作者抄襲
WHY? 他先出書啊 為什麼原作者還要受這種冤屈?
去控告他吧
其實在畫圖之前,
我曾在一個網址上做圖...
所做出來的圖是放在學會做橫額的。
但當我在其他學會,
看到別人抄了我學會的橫額、佈告板上的文字、學會名字等等…
我是超憤怒的...
仲係唔止一個.... = =
我不斷在討論區叫他改 / 刪。
(我甚至試過令一個人係佢每篇抄我既文章後加上:由 君月 學會COPY)
所以我知道,
被抄襲的感受是不好受的。
或者抄人的會說,是我心胸窄吧…
其實不是!
自己想出來的構思、再製出來、打字等等…
花了很多心思,
但被人二話不說就自己用了。
那麼對於創造者來說是不可容忍的。
不過說要告上法庭..
那麼會連累很多人...
因為出版社不知道那是抄襲的..
而頭條網也寄了信說如是轉載請回信..
這次因為別人不誠實而害了出版社..
好像... /0口0\...
啊,...
還有這次頭條網為了圓各位的作家夢而作出這個活動..
但是卻因為這個事件....(不懂說)
有沒有人到原創作的網誌上,
去告訴他/她,,,
THEN 有甚麼反應?
是憤怒還是…?
我覺得最重要都是在原創者的反應和決定。
如果他/她說算了,
我們可以減輕對抄襲者的處罰但也要處罰(BUT不上庭),
只再給抄襲者一個教訓。
但如果原創者說一定要告上法庭,
我們只可尊重他/她。
但這會連累更多的人..Orz..
我說了很多廢話...
不過我是反對抄襲的...
上面如果有甚麼不合理..
請多指教。
但不要說一些偏激的話...
我只是發表意見啊.... = =+
抄襲已經是不尊重原作者的行為。
一開始,抄文章放到自己BLOG,已經屬於侵權行為。沒錯,是犯法的行為,只差有沒有人揭發吧了。
出版商跟他協商出書時,又沒說那不是原創。結果?出版社一同犯了法。
開心莎莎
沒錯,你犯了事不負責是你的道德操守有問題。
不過因為你的行為,還連累了出版社。
同時,當原作者有機會出書時,也得證明該文章為他原創,非你所創。若沒法證明,他便沒法出書。你也害慘他。
因你一人的道德操守問題,連累一大票人。你良心過得去嗎?還是說,你沒那種東西?
個人建議原作者到相關機構投訴並把此事訴於法律,只有這樣才有保障。一單純的道歉不代表什麼。當你的文章也給賞識要出書時,這事有可能絆著你。
若談到辜負,網主莎莎也「辜負」了出版社對她的信任,在通知信裡,編輯已清楚表明如果作品不是原創,必須盡早通知出版社,而莎莎很明顯是蓄意隱瞞,以為可以神不知鬼不覺。看了這麼多的言論,我覺得大家似乎忽略了一個重點:
明知自己的文章是抄襲回來的,應有自知之明,知道自己沒有資格入圍優秀作品,更枉論堂而皇之出書和上台領獎。這樣做法不單對原作者不公平,對其他得獎者,參賽者和落選者也不公平,對主辦機構和出版社也欠缺尊重,甚至會引至法律責任。這是蓄意瞞騙,魚目混珠,當事人要道歉的對象,不只是對被抄襲者道歉,理應要對其他得獎者、參賽者、落選者,主辦機構和出版社道歉,而主辦機構和出版社也要還原作者及其他得獎者、參賽者、落選者一個公道,因為這位當事人明確違反了主辦機構表明入圍作品必須原創的重要守則,亦牽涉嚴重的個人誠信問題,必須正視。而出版刊物是有版權問題的,當中若發現有抄襲文章,當事人不可以推卸責任,推說是主辦單位的意思,她本人是沒有辦法制止的。她的言論只表明她根本不知道自己錯在那裡,還要繼續把責任推及別人,這是不負責任的行為,絕不能鼓勵及縱容。
mimi你好:
你將與莎莎的私人回覆公佈出來,是否有點不道德,辜負了他對你的信任?
做人,得饒人處且饒人。
人家都認錯了,你想點?
然而在寫作的過程當中,通常有所領會的是有些句子及用詞都或多或少地受到一些好文章、好詩詞、好歌的影响,也借用了它們的意境以及用詞用字,在相當程度上可算是抄襲了!這或許就是我這個文化造詣不高的「作家」的遺憾了。
我有一個提議,將「開心莎莎」的網名,送給原創者,這樣問題不就解決了。
網上世界,虛虛實實,實實虛虛。
這也證明,只要是金子就會發光。
原作網友,不知你在哪裡寫,邀你來頭條寫吧,這裡發光的機會高。
來恩說的又很有道理。
不過,即然莎莎已經改過自新了,大家就繼續支持他吧。
誰能無過呢?
就像我,剛才不也是說錯了嗎。
也請來恩原諒我吧。
我也知錯就改了。
(這篇是我原創的。)
算啦,放佢一馬啦。
下次唔好抄人D嘢啦。
現在開心莎莎要做的不是刪自己的博文, 而是求原作者不要告他/她, 因為侵權告得入的話其實都幾大鑊...而今次連書都出埋, 有證有據...人地一告就sure win...
早知今日, 何必當初呢.
咁,即證明佢勤力喎。
邊個話Blog唔可以轉載人D文章?
你睇吓衛真都抄咁多啦。
大家晒唔晒咁激呀。
小女子抄了一篇文章啫。都認錯啦,想點嗎?
放過佢啦。
我今晚先番到香港 ,不能出席 , 原來有咁多靚仔靚女 ,煞是可惜....
開心莎莎, 看到你的回應, 但我實在不敢苟同。
就算是經過思考過濾又如何呢? 這焅不能成為抄襲的理由。
讓我們看看真正的得文章吧!
http://countingthebeats.mysinablog.com/index.php?op=ViewArticle&articleId=574741
OH...@@
誰擇友會沒偏好?誰愛被探私隱?誰不愛讓人以禮相待?
誰不是長期處於讓人厭惡之咀臉當中?
能夠不放開,不坦然面對嗎?
現在你們纏過沒完沒了, 如此令人見著光火,話語叫人懊惱, 我不是也正在吸口氣,隨它去嗎?
畢竟日子還是要過。
這篇文章應用到如斯場面,一樣適合。
Wind,若然有人真的如此識貨, 把我的作品苦苦粉飾一番後才宣告面世, 我一定會真心多謝對方,並虛心請教對方, 希望能指出我的不足之處,指教何解還要花時間修改。
事實上,我的文字太倔太不懂圓滑了, 這跟許多許多網主之風格大相逕庭。
由始至終,我為人怎樣,文字給人的感覺怎樣, 相信這兒經已有人有所評價。
即使我copy & paste, 都未必會照版煮碗,我都有我性格。
我是經過思考過濾的。
你可以不信我。但我事實的確如此。
開心莎莎, 希望你誠心改過。抄襲了就是抄襲了, 何必苦苦辯駁如何區分文字是誰? 說話可真要憑良心才好。還好意思說"借屍還魂"這種鬼話?!
將心比己, 若"你"的文章被別人略為修改字眼便當成自己的文章發表出來,你又有何感想?
to beats: 根據香港法例,不論有沒有加上「圓圈C」,所有作品,包括網上作品,都會「自動」受到知識產權保護。也就是說,網上文章也是有版權的。
互聯網上的文章一樣要尊重!
引用別人文章要註明!
即使沒有出處,也要註明是引用或轉載!
世界變曬...
有人抄文章?
抄的好!
有人抄你篇文章,你得謝謝人家才好。沒人抄你的文章,你的那篇文章還不知在哪個垃圾筒裡呢。或是在「啞狗」的庫底呢。
以我話,要頒獎給抄文章的那位網友,頒個伯樂獎給他,因為他有伯樂的眼光。
大家認為呢?
有人抄你的文章是抬舉你,不知好孬的東西,仲係呢度吵,多謝人啦。
你說人家抄你的,人家還說你抄人家的呢。
你有甚麼證據?
況且,你也沒出版過,你有版權嗎?
看人家出書,你眼紅呀。
有病!
從虛擬到真實...
原來在這裏有些美夢可以成真的...
+ + + =
恭喜...!
白tee就是我~
大家都漫遊左會展一個圈先到達
好高興啊!可惜無我份!恭喜大家,包括我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