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做陪審團!

2014/05/27 10:34:12 網誌分類: 時事
27 May

等候多時的「新地案」終...終....終...於開審啦,「貪湯案」又唔知要等到幾時,係咪要等到關鍵人物都唔響度、然後不了了之算數呢?

尋日幾經艱苦,終於選定左陪審團。被選做陪審團都好慘,遇著這些一審便幾個月的長命案,真係會攪到人都瘋狂!

根據香港《陪審團條例》中的第4條列明了作為一名陪審員的資格需求。

  • 香港居民
  • 2165
  • 有良好品格
  • 具有對審訊進行時將所採用的語言有足夠的知識及理解能力 (即中文或英文能力)
  • 精神健全
  • 無任何使之不能出任作陪審員的失明、失聰或其他殘疾

記憶中,以前當公務員都可以豁免;其後改左例,跟住我好多同事都曾經當上陪審團,唔好彩嘅做過好幾次添!不過,唔知點解,我咁耐都未做過----有人同我講,可能我曾讀過法律,如果我聽審會加上自己所知的法律知識做判斷,唔適合當陪審團喎!但係,如果我咁唔好彩響六十五歲前俾人抽倒當陪審團,我都有大條道理申請豁免------你睇我寫啲嘢,都知我精神唔健全啦!{#icons_girl2}

 

除此之外,即使選中你(呢個世界,真係好嘅唔靈醜嘅又靈架),被告人都有權反對你做陪審團:

在刑事公訴案件中,被提審的人(即辯方)或其代表律師和執法機關(即控方)或其代表,均可向即將準備出任該案件的陪審員作出詢問。辯方可根據陪審員的回答或表現,在附上合理的解釋下,提出不限次數的有因由反對,將該準備出任是次案件的陪審員剔除並禁止參與是次案件。另外,《陪審團條例》第29條更給予辯方最多5次的無因由反對(pre-emptive challenge),即辯方可以在沒有合理解釋的情況下,剔除並禁止不多於5名的候選陪審員參與是次案件。控方也可以如辯方一樣,可以對候任陪審員作出不限次數的有因由反對,但卻沒有權利作無因由反對。

最簡單莫如審理強奸案件,如被告是男性,多會反對由女士出任陪審團----女人幫女人,判佢有罪嘅機會好大!果啲咁嘅人,見倒我呢個正義凜然個款都嚇死啦,點敢俾我做陪審團!

一單審理期咁長嘅案件,係人都唔想當陪審團啦!所以尋日啲人都俾左好多唔同理由希望可以豁免----出左機票旅行、英文唔好、照顧BB、認識被告......有幸嘅獲豁免、冇幸嘅維持原判---喊都無謂!

有陣時都好唔明白,我有一段時間天天去法庭聽審(果陣讀緊法律),法庭上由法官、律師、原告、被告...全部都係中國人,偏偏成個審訊都係用英文,因為咁而需要有法庭傳譯,係咪攞嚟攪兼攞時間嚟吖!

回應 (6)
我要發表
2014/05/28 03:44:14 回覆

電視劇真相有提過吓點樣揀選陪審員,唔明盧婉茵呢個阿嬋憑咩可以入選陪審員囉!

2014/05/28 00:19:37 回覆

佢話很悶,一次就夠!

2014/05/27 19:42:08 回覆

好唔好玩?

2014/05/27 18:00:24 回覆

兒子做過一次。

2014/05/27 12:30:38 回覆

唔駛!送套DVD俾佢咪得囉!

2014/05/27 12:22:51 回覆

今日睇到新聞,話d候任陪審員d拒任招數,都覺得好笑,連法官都用攪笑同佢地講,要張法庭搬去韓國! {#icons_ca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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