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困難時, 業主委員會 如何 自處 ?

2014/09/14 20:23:12 網誌分類: 生活
14 Sep

面對困難時, 業主委員會 如何 自處 ?
(不是 業主立案法團 )



明白了 公契是 在怎麼樣的 環境下訂立.
公契通常是由
a. 發展商  與
b. 大廈的第一名買家簽訂後生效,

並且對後來的買家同樣有約束力。

和其他私人合約一樣,除非得到有關各方同意,否則締約的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修改公契的任何條款。


再看看
通常公契內都會訂明 業主委員會 的組成方法及運作細則,其權力及功能亦源於公契。

便知道, 業主委員會 的 權力有多大, 對日常屋苑的 "管理", 作用 和 監察 能力 都有限.




一旦 居民 發現 或 懷疑 管理公司 做出 對居民不利的事情,
還只得 向 管理公司  提供意見及作出建議。
炒不了管理公司.



不過得 註明一下.
懷疑 管理公司 做出 對居民不利的事情,
可能是
1. 管理 聯同 承建商 圍標  或
2. 管理公司 只是 恴向 和 普遍居民 不一致.
   如 一方希望 美倫美煥 的 維修, 對 商場 的 租務 有幫助.
   但 居民 或 希望 平實一點.



有時,

1. 協商 是 可考慮的第一步,

2. 找議員幫忙, 是第二步.

3. 最惡劣的情況, 便是 合法解僱 管理公司!



香港是法治的地方,
激動 和 衝激 不能改變些甚麼,
最重要是 居民 齊心 !
這是你們 居住的地方, 除了你們自己, 誰可幫助你們 !?

[以上為個人意見 和 臆測, 僅供參巧. 沒有人可以 代替居民 本身 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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