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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眼的女神

2016/05/27 13:00:00 網誌分類: 法治?法官治?
27 May

霸王勝訴, 賠償額應視乎原訴的要求是否合理, 而不應以被告人的身份來裁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司法女神是幪上雙眼的, 看不到被告人的身份是媒體抑或是平民百姓, 如果以被告人身為媒體, 就認為 " 賠償額不能定得太高, 否則會窒礙言論自由 " , 似乎就超越了司法公正的理念, 更令原訴人得不到應有的賠償, {#icono0_41}

 開眼的女神

   肥貓 | 27th May 2016, 07:26 AM | 時事評論

   言論到底自由不自由 ?  [ 屈穎妍 ]
   頭條日報專欄 2016年5月26日


言論自由是否有底線, 值得大家深思, 新聞自由是否有底線, 亦值得大家深思, 筆者看來, 法官是把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混淆了, 言論自由是廣義的, 屬於個人範疇, 但新聞自由是狹義但影響力巨大的, 個人的言論影響力不及媒體(公眾人物除外), 媒體人手中的一管筆可以置人於死地(阮玲玉的例子), 可以令企業損失慘重甚至破產(霸王的例子), 法官以 " 賠償額不能定得太高, 否則會窒礙言論自由 ", 是用錯了詞,

此案涉及的應是新聞自由的底線, 據法官的闡釋是 " 法律容許新聞工作者在行使言論自由時有一定程度的誇張成份, 但必須是有限度, 尤其是在處理涉及科技的調查報道 ",

首先, 新聞報導不屬個人言論自由範疇, 因為媒體影響力巨大, 不能與個人的言論自由相比較, 何況如果 " 容許 " 新聞報導有 " 一定程度的誇張成份 ", 就脫離了新聞報導的原則, 不算是新聞, 衹能視作評論, 何況法官亦指 " 新聞媒體在處理涉及科技的調查報道必須是有限度 ", 涉及科技的調查無疑應是有根有據, 有科技上的驗證與紀錄, 不能馬虎, 否則就不能算是科技, 媒體在調查報道上應力求詳盡與客觀, 列出正反的論據讓受眾能對事件作出正確的判斷, 可在霸王事件上我們看不到涉事媒體的 " 報道 "有這樣做,

霸王在事件中要求賠償6億, 是否合理是一回事, 但法官 " 落地還錢 ", 以 " 賠償額不能定得太高, 否則會窒礙言論自由 " 裁定賠款三百萬就令人費解, 霸王勝訴, 賠償額應視乎原訴的要求是否合理, 而不應以被告人的身份來裁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司法女神是幪上雙眼的, 看不到被告人的身份是媒體抑或是平民百姓, 如果以被告人身為媒體, 就認為 " 賠償額不能定得太高, 否則會窒礙言論自由 " , 似乎就超越了司法公正的理念, 更令原訴人得不到應有的賠償,

這案不是普通的誹謗官司(原訴人的損失無法加以量計), 原訴人的業績損失有根有據, 有帳可查, 這是實質上的損失, 法官一句 " 賠償額不能定得太高, 否則會窒礙言論自由 " , 就把原告人在實質損失上要求賠償的六億三千萬大幅削減到三百萬港元, 不到原告人要求賠償的0.5%, 就算原告人勝訴, 但損失的99.95%(六億二千七百萬)就要自行負擔, 另外還要支付兩成的訟費, 似乎受到懲罰的是原訴人而不是被告人, 令人對特區的法治精神感到懷疑.

 

   開眼的女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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