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蛀蟲

2016/07/06 08:41:58 網誌分類: 經濟
06 Jul
        英國傳媒披露,兩年前一個殘殺幼女的吸毒婦和她的男友,從被控到判決,由法援署代表兩人,整個過程耗費納稅人三十六萬英鎊,引起公憤。

        這類案件,不但不是彰顯人權的示範,恰恰是對人權的冒犯。但是基於公平與人權的大原則,納稅人無法選擇,即使明知是人渣,也必須跟足法律程序。

        這宗慘案,並非極端案例,同類案件在英國屢有聽聞。還有其他令人髮指的案件,當街斬殺英軍士兵的兇徒,輪姦少女的少數族裔幫會,也都得到同樣的法律援助,納稅人都要為此埋單。

        然而民意會到達一個臨界點。當社會主流的包容、忍讓,對制度的尊重,一再遭到濫用和褻瀆,民意也會變臉,曾經寬鬆的政策就會收緊。公認的人渣是不是應該享有人權?或許是一個哲學問題,值得在大學課堂辯論。但在現實當中,已經消耗了納稅人三十六萬鎊的巨款,連英國國會議員也認為,法援署的這筆花費,日後有必要檢討,設下上限。

        今天西方文明享有的人權、自由、平等、寬容等,都是幾經艱難之所得,本來是造福所有人,卻因為各種過度濫用甚至褻瀆:除了冷血兇手濫用法援,還有懶人濫領福利,或學生利用校方信任考試作弊,或外來「文化」利用本土的寬容,要求主隨客便,甚至只是在便利店門口隨手取走報紙而不付錢,都是社會的蛀蟲。

        社會節節腐壞,直到人人心存防範,將其他人當賊辦,整個國家變成監獄為止。

        陶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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