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有關金錢的戒條

2019/02/13 16:42:38 網誌分類: 佛教出家戒律
13 Feb

第二章:有關金錢的戒條

在這些戒條中,“錢”的定義是:任何能用於買、賣的貨幣,包括錢幣、鈔票、支票、金與銀等。

在戒律中,比丘有四條關係到錢的戒 ,即:

1. 金銀戒(rupiya sikkhapada舍墮第18條)

2. 金銀買賣戒(rupiya samvohara sikkhapada舍墮第19條)

3. 王戒(raja sikkhapada舍墮第10條)

4. 門答迦戒(mendaka sikkhapada南傳律藏·大品·藥犍度)

1.金銀戒(rupiya sikkhapada)

(編者註:原文此處為比丘戒的戒條,在家人不能閱讀,故未刊登)

比丘必須徹底了解金銀戒,因為比丘如果能正確地遵守這條戒,他就不會誤解其它關於金錢的戒條。金銀戒禁止比丘做三件事(即三種接受金錢的方式):

(1). 自己接受金錢。

(2). 命令他人為自己接受金錢。

(3). 允許他人將錢放在自己身旁或為自己保管金錢。

巴利律典的原文註釋這三項為:

(1). sayam ganhati—他自己拿取金錢。

(2). annam ganhati—他命令別人為自己拿取金錢。

(3). idam ayassa hotu ti upanikkhittam sadiyati—他們(施主)說:“這是給你的,尊者。”而比丘允許他們將錢放在自己的附近。

《度疑注》(Kankhavitarani Commentary)如此解釋這三種接受的方式:

(1). 當別人供養金錢給比丘時,比丘親自拿取金錢;或當他在任何地方發現金錢,而此金錢不屬於任何人時,他親自拿取金錢。

(2). 在上述兩種情況下(當別人供養金錢給他,或他發現金錢),他命令別人(為他)拿取金錢。

(3). 居士們將錢擺在他的面前,說:“這是給你的。”或者錢放在某處,他們說:“在某某地方的那筆錢是要給你的。”再者,如果他們單單藉著言語或手勢來傳達這項給與的訊息,而該比丘不經由身體的表態或言語加以拒絕,並且在內心接受了它,這就稱為“允許”。

如果比丘內心允許而且想要接受,但是藉著身體的表態或言語拒絕說:“這是不許可的。”或者,如果他不藉著身體或言語拒絕,只是以清淨心不允許,想著: “這是不許可的。”如此則是正確的作法(不稱為允許)。

在這條戒裡,佛陀禁止了所有接受金錢的方式,假如在家人以這三種方式中的任何一種供養比丘,比丘就不能告訴他:“某某人是我的淨人”、“將這些錢給我的淨人”、“為我收下這筆錢”或“將錢放在那裡”。比丘能做的只是拒絕接受那筆錢,說:“這是不許可的”,拒絕是比丘必須記得要做的唯一行動。

《普端嚴注》(Samantapasadika Commentery)解釋說:不只是不准許為自己個人以這三種方式接受金錢,即使是要贈給僧團、一群比丘、其他人、佛塔、寺院、或其它任何事物的金錢,比丘也都不准許接受。如果比丘為了自己而以這三種方式中的任何一種接受金錢,他就違犯尼薩耆波逸提罪。如果他為了上述的這些對象而接受金錢,則他違犯突吉羅罪。

最近有人寫了一本關於戒律的書,書中提出一個錯誤的觀點,他說:

“比丘可以吩咐施主為寺院、為必需品基金、為慈善目的,如孤兒院而儲錢,但不能為特定的比丘儲錢。例如:可以指示來樂捐的施主'將錢放進樂捐箱'或者'將錢存入這個賬號'。雖然比丘不能親手接受這些錢,但是僧團或所任命的辦事員可以支配如何使用這筆基金,甚至說:'買這個'或'買那個'。”

前面己經說過:命令他人為寺院或為其它任何事物接受錢或儲錢都是不如法的,因此,這本書上的觀點並不符合戒律。

注疏中舉一個虛構的故事為例,來說明這些戒條所牽涉到的原則:

若施主不理會比丘的拒絕,將錢放在比丘面前,然後就徑自離去,文中提到:

(1). 如果比丘說:“將它放在這裡”,比丘就犯了接受金錢的尼薩耆波逸提罪。

(2). 如果比丘想要購買某物,而說:“拿這個”,這將歸屬於不如法的方式(假使基金是如法的)。

(3). 這條戒就好比在走鋼絲,只要言語上出了一點小差錯,就必然會落入犯戒的情況。

故事內容是這樣的:

假設有人將一百元或一千個錢幣放在比丘的腳邊,說:“這是給你的。”比丘拒絕他,說:“這是不許可的。”但是這居士回答說:“我已經把它給了你。”說完就離去了。然後,如果另一位居士來,問道:“尊者,這是什麼?”比丘可以將剛才的對話告訴他。如果這位居士說:“尊者,讓我將它保存在安全的地方,告訴我一個安全的地方吧。”於是一起爬上七層的高樓之後,比丘可以解釋道:“這地方是安全的。”但是不可以說:“將它放在這裡。”只是一句話的差別,它就會決定是如法或不如法。 【Vimiti疏】上說:如果他說:“將它放在這裡。”那就是接受金錢,犯尼薩耆波逸提罪。

然後比丘可關上門以保護這筆錢。接著,假設一個商人帶著商品,像:缽、袈裟等走來,說:“拿這個吧,尊者。”比丘可以說:“居士,我需要這個,也有得到它的方法,但是現在沒有淨人在這裡。”如果商人說:“我可以作你的淨人,將門打開,把它給我。”打開門之後,比丘應說:“放在這一間。”他不應說:“拿這個。”於是,由所說的話來決定情況是如法或不如法。然後,如果商人拿了那些錢幣,並將必需品交給比丘,那是如法的。如果商人拿太多的錢幣,比丘應該說:“我不要你的商品了,走開!”

2.金銀買賣戒(rupiya samvohara sikkhapada)

(編者註:原文此處為比丘戒的戒條,在家人不能閱讀,故未刊登)

上述的金銀戒禁止比丘接受金、銀或錢,而這一條戒禁止比丘以金、銀或錢換取其它用金、銀(乃至珠寶)做成的物品,或換取如法的物品(諸如:袈裟、缽或其它必需品。)這條戒同時也禁止比丘用如法的必需品或金、銀等製品換取金、銀或錢。

《普端嚴注》舉“四種非法缽”的例子來說明:

為了顯示違犯此戒的重大過失,必須解釋四種非法缽:

(1)若比丘以所接受的錢買礦鐵,將它熔煉成鐵,然後製成缽,則此缽稱為“大非法缽”,因為沒有任何方法能夠使它變成如法。即使此缽被打碎之後,製成杯子,杯子也是非法的。如果製成刀子,用這把刀子削出來的牙籤也是非法的。如果他將刀刃加熱,用它來加溫開水或牛奶,則這杯開水或牛奶也變成非法的。如果製成魚鉤,乃至用此魚鉤釣來的魚也都是非法的。

(2)若比丘以所接受的金錢買一個現成的缽,則此缽是非法的。在《Mahapaccariya注》中提到:“這樣的缽對一切比丘、比丘尼、沙彌、沙彌尼或式叉摩那都是非法的。”但此缽能夠恢復成如法,如果比丘將缽退還買來之處,取回錢,若有人如法地供養此缽給比丘,則此缽即恢復成如法。

(3)若比丘接受金錢之後,與淨人一起走到缽店,看見一個缽說:“我要此缽。”於是淨人付錢給店主,買下該缽。則儘管此缽是以如法的言語而取得,但因為原先金錢是由比丘接受的緣故,此缽仍是非法的。這與上述第二個例子無異,為什麼此缽對於其他比丘也都是非法的?因為此比丘沒有如律地將金錢捨棄(根據戒律,必須在僧團前捨棄)。

(4)若比丘沒有接受金錢,而淨人接受金錢並受到指示:“買一個缽供養某某長老。”當淨人與比丘一起到缽店,比丘選了一個缽,對店主說:“把錢拿去,把缽給我。”如此,比丘命令淨人付錢,而比丘取得該缽,則該缽只對該比丘而言是非法的,因為他以錯誤的方式安排這項採購。但該缽對於其他比丘而言是如法的,因為原先的金錢並非由比丘接受來的。摩訶蘇瑪長老有一個這樣的(非法)缽,他的戒師阿努律陀長老將此缽盛滿酥油之後,供養給僧團。三藏小龍上座的弟子也有如此的缽,因此長老令人將缽盛滿酥油之後,供養給僧團。

以上是四種非法缽的例子。

若比丘沒有接受金錢,而是淨人接受金錢並被指示:“買一個缽供養這位長老。”於是淨人與比丘一起走到缽店,比丘看見一個缽,說“我喜歡這個”或“我要這個”。淨人將錢付給店主而購得該缽,則該缽是完全如法的,即使佛陀也願意用它。

3.王戒(raja sikkhapada)

“假如國王、大臣、婆羅門或居士將買袈裟的錢託付使者:'用這筆錢買袈裟,供養某某比丘。'該使者來見比丘,說:'尊者,我為您帶來買袈裟的錢,請接受它。'比丘告訴使者:'我不接受買袈裟的錢,我接受適時如法供養的袈裟。'使者問:'尊者,誰是為您服務的淨人?'如果比丘需要袈裟,他可以指出為他效勞的人,不論是寺院的淨人或在家居士,說:'某某人是比丘的淨人。'使者囑託該淨人之後,回來對比丘說:'您所指出的淨人已經受我囑託了,尊者,在適當的時侯去找他,他將供養您袈裟。'

比丘需要袈裟時,來找淨人,可以出言要求或提醒他二或三次:‘我需要袈裟。 ’如果要求二、三次之後得到袈裟,這樣很好。萬一沒得到袈裟,比丘可以默然站在淨人可見到的地方四到六次,如此做之後,若得到袈裟則很好。萬一沒得到袈裟,比丘再作任何努力,因而得到袈裟則違犯尼薩耆波逸提罪。

假如比丘得不到袈裟,他應該親自或派人通知遣使送袈裟錢的施主:'你所寄來為比丘買袈裟的錢沒帶給比丘任何利益,請收回你的錢,別使它遺失了。 ’這是比丘應該做的。 ”

這條戒的注疏提供了許多須知,能幫助比丘了解在不同的場合該怎麼說、怎麼做。 (下文將加以闡述)

4.門答迦戒(mendaka sikkhapada)

“諸比丘,若有信敬佛法的居士將金錢託付給淨人,交代說:‘請用這筆錢供養如法的必需品給這位尊者。’

如是,諸比丘,如來允許諸比丘接受得自那筆錢的如法必需品。然而,諸比丘,無論如何,如來絕不允許諸比丘接受或尋求金錢。 ”

注疏沒有對這條許可給予個別的解釋,關於這條戒,需要說的都已在王戒(raja sikkhapada)的注疏中加以解釋。這條許可的最後一行值得牢記在心,也是所有關於金錢戒的摘要:“諸比丘,無論如何,如來絕不允許比丘接受或尋求金錢。”

回應 (0)
我要發表
us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