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念分享

2019/10/14 04:13:20 網誌分類: 經濟
14 Oct
          有人問我有何資格在網上分享法律意見,甚至批評其他專業律師。我有一個英國法律榮譽學位,以及一個法律研究文憑,由於對法律有興趣,畢業後雖然不選擇執業,但一直有探討研究不同法律,特別民生同治安相關。歡迎大家去查證我說的法律觀念是否有所根據。最近又有朋友問我兩個法律問題,跟大家分享一下。

          問題一,可以對十四歲以下人士進行刑事檢控嗎?答案是可以的。根據《少年犯條例》(香港法例第二百二十六章第三條),十歲以下人士毋可反駁地假定不能犯刑事罪,換句話說十歲以上全部都可以被控刑事罪。但法例規定,十至十四歲被定義為兒童,十四至十六歲被定義為少年人。根據該法例第十一條,十至十四歲兒童不能被判入獄,但可判入感化院,感化院刑期為一至三年。十四歲以上可以判入勞教中心、教導所或更新中心。所以說,十四歲以下不可被檢控刑事罪是絕對錯的,不過一旦罪名成立,其監禁地方會是由社會福利署看管的感化院。

          問題二,港鐵職員有權使用武力拘捕違反《港鐵附例》的人嗎?首先要明白甚麼是附屬法例。

          簡單而言,由於訂立一條正式法例需要漫長程序,未必可考慮日常運作太多細節,所以制訂一條大法例時,裏面會包括授權政府制定一些附例,方便處理日常運作,這些附例完全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據《港鐵附例》第四十二條,港鐵職員有權在合理懷疑下,將觸犯或者企圖觸犯《港鐵附例》的人士,驅趕或扣留直至交給警務人員為止(有需要時可使用合理武力)。所以港鐵職員有權使用合理武力對付違法者。

        國藝娛樂主席兼創辦人

        冼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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