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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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的權利

2019/12/13 04:13:12 網誌分類: 生活
13 Dec
          上周五晚上出席籌款晚宴,跟一些老友記吹吹水,其中談及小弟這專欄。首先多謝大家支持,亦給予我一些動力繼續下去,回饋讀者。

          閒談中,講及《反蒙面法》,有老友記覺得香港法庭不應該可以決定緊急法例是否違反《基本法》和《反蒙面法》是否違憲及違反《基本法》,他認為這些應該由中央或人大決定。這等看法,是對於香港《基本法》缺乏了解。如果細看《基本法》第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

          換句話說,除了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案件香港法院是沒有管轄權外,其他的,香港法院都有去審理這些案件的終審權利。

          所以我對這些老友記說,香港法院是絕對有權審理任何案件,包括《反蒙面法》是否違憲和違法。尤其是香港實行三權分立,香港法院更加要審理究竟行政機關有沒有越權,有沒有違法,包括有否違反《基本法》。

          話要說回來,《基本法》及一百五十八條說明了《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人大常委」),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

          這權利就是我們經常聽的人大釋法。由回歸至今,人大已經進行了五次釋法。每次都有人反對或不同意,但同時亦有人說人大釋法是無可厚非。但我始終覺得,如果是香港法院能夠自行處理的事情,就不應該動不動用這尚方寶劍。始終人大常委的解釋能否令香港市民釋疑,或反而引致更大的政治風波,這不得而知。所以更應該謹慎處理。

          有關《反蒙面法》最新的進展,潘兆初法官和林文瀚法官指出上訴法庭拒絕了政府想擱置執行高院就返蒙面法違憲一案的判決的申請後,他們根本沒有辦法斷定上訴的結果。雖然現時看起來大家可以再次蒙面,但法官們亦指出「大家要是在這情況下繼續蒙面的話,就要冒着答辯人成功上訴後他們們這段期間蒙面是違法的風險。」

          這次《反蒙面法》被法院判決違反《基本法》之後,眼見國間機構的反應之大,這場風波應該還有很多餘波。我們還需等待政府就法院的判決上訴。所以,林鄭這次修例,對香港行之有效制度的衝擊,我相信十年以後,還未必可以平息!

        執業大律師

        林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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